DB61/T 1069-2017 家政服务指南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DB61/T 1069-2017 Household Service Guideline for Postpartum Maternity and Infant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Operating Standards

陕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T 1069-2017
标准类型
陕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1-09
实施日期
2017-03-11
发布单位/组织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术语及定义,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 内容、卫生消毒及安全、服务监督检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康复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陕西省优生优育协会、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李翠枝、杜蓓、董晓辉、刘凤英、马明、叶青、骆红、何晓芳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A1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1069—2017

家政服务指南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运营规范

Housekeepingserviceguid——Operatingspecificationofpostpartummaternaland

infantnursingcareserviceagencies

2017-01-09发布2017-03-1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1/T1069—2017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优生优育协会、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翠枝、杜蓓、董晓辉、刘凤英、马明、叶青、骆红、何晓芳。

本标准由陕西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9-82333885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98号铁通大厦14楼A座

邮编:710061

I

DB61/T1069—2017

家政服务指南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术语及定义,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

内容、卫生消毒及安全、服务监督检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康复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

YY/T0734.1—2009清洗消毒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术语定义和试验

DB61/T921—2014家政服务指南母婴护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postpartummaternalandinfantnursingcareserviceagencies

为分娩出院的产妇、新生儿、婴儿等提供食宿、健康保健、形体恢复等护理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一般俗称“月子会所”、“月子中心”、“母婴会所”等。

4经营管理要求

4.1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

4.2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开展服务工作,能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

合法权益。

4.3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悬挂相关证照,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和客户须知等信息。

4.4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物资、行政、人事、

服务、质量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4.5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设立护理、营养、餐饮、控制感染、保洁、质量督导、市场营销、客服等相

应的职能部门。

4.6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内部如设立医务室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有专职的医护

人员,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1

DB61/T1069—2017

4.7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宜积极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4.8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每位顾客的服务记录,服务记录应至少保留1年。服务记录应包

括产妇及婴儿每日生理情况、护理及保健内容、饮食记录等。

4.9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保护顾客的所有个人信息。服务监控设施的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满足可追

溯性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4.10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立即启

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理结果。应急预案包括:

a)产妇产后晚期出血;

b)产妇出现高血压危象(频繁呕吐、剧烈头疼、抽搐等症状);

c)新生儿、婴儿呛奶窒息、溺水、外伤、惊厥、丢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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