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797-2022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DB42/T 1797-2022 Guidelines for Standardization Work of Official Affair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CCSA2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797—2022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uidelinesforstandardizationofgovernmentaffairs
2022-01-20发布2022-03-20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T1797—2022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1
5基本要求...........................................................................2
6标准体系创建.......................................................................2
7标准制(修)订.....................................................................3
8标准实施与评价.....................................................................5
9档案管理...........................................................................6
附录A(资料性)机关事务标准体系文件模板.............................................7
附录B(资料性)标准制修订流程图....................................................10
附录C(资料性)标准征求意见样表....................................................11
参考文献.............................................................................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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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DB42/T179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三木、杜芳新、黄尧琼、刘玉玲、李倩、丁凡。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236231,邮箱:
hbjgsw@163.com。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联系电话:027-
88226002,邮箱:hbsbyfws@126.com。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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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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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标准体系创建、标准制(修)订、标准实
施与评价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GB/T13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机关事务标准standardsforgovernmentaffairs
通过机关事务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机关事务工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
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组织内部标准等。
标准类规范性文件normativedocumentsofstandards
对机关事务工作中因共同使用、重复使用而需要统一的要求、流程等,制定的具有标准属性的规范
性文件。
组织内部标准internalstandardsoforganizations
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内部使用,用于规范内部工作,具有统一要求、流程等内容的内部文件。
4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
适应湖北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需要,重点研究基础的、通用的、重点领域的、基础薄弱的或
有地方特色的标准项目。
统筹兼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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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各类标准布局与优先次序,关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衔接,注重机关事务标准和其他行
业、部门间标准的协调一致。
三化协同
坚持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三化协同、联动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
务求实效
注重机关事务标准的宣传贯彻、应用实施和监督管理,提升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实用性。
5基本要求
组织要求
成立标准化组织领导机构,负责顶层设计,指派专人承担标准化工作具体实施、统筹协调。
人员要求
具备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标准化理论知识,鼓励一线职工参与标准编制工作。
制度要求
建立与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制度、规划或方案。
经费要求
提供或申请专项经费,为标准化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技术要求
兼顾标准的可操作性,适时采用成熟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技成果。
培训要求
积极组织各类标准化培训,开设机关事务标准化讲堂,形成长效培训机制。
6标准体系创建
总则
6.1.1根据机关事务职能职责要求,围绕相关政务活动的需要,构建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系统配套、
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切合实际、科学适用、职能全覆盖的标准体系。
6.1.2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
6.1.3标准体系是根据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的,体系内标准应定期修订,并符合国家
对标准的分类和编写要求。
资料收集
6.2.1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和地方标准、工作程序及经验总结等,理清各事项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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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确定标准边界范围。
6.2.2开展面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调研,了解业务领域重点,充分挖掘工作中已积累的经验和急需解
决的问题。
6.2.3充分了解并分解工作需求,识别工作需求和期望的关键过程、资源和要素,确定标准化要素。
标准体系结构搭建
6.3.1机关事务标准体系结构图是机关事务标准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可由总体系结构图和若干分体
系结构图构成。
6.3.2机关事务标准体系总框架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内部支撑标准四个部分,标
准体系结构参见图A.1。可依据资料收集及梳理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在标准体系总框架下细化体系结构。
标准明细表
6.4.1机关事务标准明细表主要给出该体系中所有标准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标准体系结构图中的构图
方式一一对应、依次罗列。
6.4.2标准明细表通常由标准体系名称、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级别、标准性质、标准状态等项
目构成,标准明细表的编制要求和原则应符合GB/T13016的相关规定。机关事务标准明细表格式参见
表A.1。组织内部标准编号规则参见图A.2。
标准统计表
6.5.1标准统计表可选择性编制。
6.5.2在编制标准统计表时,应对机关事务标准明细表中的标准进行梳理,统计出不同类型标准的数
量,需要编制的标准数量。标准统计表的格式可根据具体统计项的不同来设计。统计表示例见表A.2。
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机关事务标准体系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标准体系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标准体系结构图的思路,例如层级和类别划分依据和情况;
——标准分析及结论;
——与其他体系的关系及需要协调配套的意见。
7标准制(修)订
标准制(修)订要求
7.1.1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申请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
需要在机关事务领域内统一技术要求,可申请制定标准类规范性文件。
7.1.2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应按照地方标准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地方标准分为省级地方标准和市
级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一般不少于2个。地方标准制定基础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省级地方标准一般在省级地方标准公开征集期间,可通过省机关事务局、机关事务标准化工
作组申报,也可征求省机关事务局意见后,自行申报。
——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需征求省机关事务局或标准化工作组意见以后再提交
申请立项。市级地方标准应报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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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国家标准、标准类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制(修)订一般包括预研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
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几个阶段,组织内部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省略部分阶段,但至少包括起草
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和复审阶段。标准制(修)订流程图参见附录B。
标准制(修)订流程
7.2.1立项
根据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可提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提交项目立项
建议书、编制说明、标准草案等资料。标准立项申请要求应按照每年度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立项指南
执行。
组织内部标准立项申请由本单位根据标准体系及工作需要拟定制修订计划,并依据相应的工
作程序立项。
7.2.2起草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类规范性文件及组织内部标准应根据制修订计划,对收集的资料
进行整理分析和必要的验证,提取相关技术内容。
在标准适用范围内展开调研,提取好的经验纳入标准。
组织内部标准应结合实际工作尽可能细化和量化,标准内容应具有强的可操作性,明确质量
指标。
7.2.3征求意见
将标准草案发本单位外相关单位,如:供应商、服务对象等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
稿。组织内部标准可只在单位内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反馈样表参见表C.1。
对征集的反馈意见进行处理,明确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明确理由。征求意
见反馈处理表可参见表C.2。
依据征求的意见修改标准文本形成送审稿。
7.2.4审核
编制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组织内部标准提交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相关领导审核。可
采取会议或者函件的形式审查标准送审稿。审查内容至少包括: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
——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要求;
——是否可操作、可验证;
——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情况;
——是否符合GB/T1.1规定的标准编写格式。
7.2.5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组织内部标准经本单位标准化领导机构批准发
布。
7.2.6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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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政策、职能等发生变化导致标准不适用时,应对标准进
行复审。
8标准实施与评价
宣传培训
8.1.1标准实施前,应做好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并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确认培训效果。
8.1.2利用各种渠道方式,对机关事务标准体系和分项标准开展宣传、培训、研讨和解读。
8.1.3标准宣传可采用文本解释和实操演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组织标准宣贯会议,详细解读标准内容;
——把标准中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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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273-200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20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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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 142-2001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20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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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390-200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20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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