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518-2009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SB/T 10518-2009 Specification for E-business model

行业标准-商业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518-200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4-02
实施日期
2009-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以及B2C(Ⅰ)——网上商厦、B2C(Ⅱ)——网上商店、B2B(Ⅰ)——网上交易市场、B2B(Ⅱ)——网上交易、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等5种主要模式的具体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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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海市现代商务促进中心
起草人:
裔勇、孟宪煌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1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犐犆犛35.240.60

犃10

备案号:—

2608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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犛犅犜105182009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犛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犈犫狌狊犻狀犲狊狊犿狅犱犲犾

ㅤㅤㅤㅤ

20090402发布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

犛犅犜105182009

目次

前言Ⅰ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基本要求2

4B2C()———网上商厦3

5B2C()———网上商店3

6B2B()———网上交易市场4

7B2B()———网上交易5

8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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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以及()———网上商厦、()———网上商店、

B2CⅠB2CⅡ

()———网上交易市场、()———网上交易、———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等种主要模式的具

B2BⅠB2BⅡC2C5

体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电子商务犈犫狌狊犻狀犲狊狊

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按照交易主

体的不同具体细分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简称)、企业(或其他组织

businesstobusinessB2B

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

C2C)。

2.2

犅2犆()———网上商厦狑犲犫犿犪犾犾

ㅤㅤㅤㅤ

提供给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

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2.3

犅2犆()———网上商店狑犲犫狊狋狅狉犲

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

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

2.4

犅2犅()———网上交易市场狑犲犫狋狉犪犱犲犿犪狉犽犲狋

提供给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

的电子商务平台。

2.5

犅2犅()———网上交易狑犲犫犫狌狊犻狀犲狊狊

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向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

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提供实物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2.6

犆2犆———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狑犲犫犿犪狉犽犲狋犳狅狉犮狅狀狊狌犿犲狉狊

提供给个人间在网上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2.7

在线支付狅狀犾犻狀犲犪犿犲狀狋

狆狔

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的交易中,网站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

人为卖方与买方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一种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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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商户犿犲狉犮犺犪狀狋狊

租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其他组织机构或自然人。

3基本要求

3.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下合法从事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3.2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3.3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等。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3.4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

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

3.5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机构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

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6必须对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ㅤㅤㅤㅤ

必须对交易建立安全可靠的记录和储存系统,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及登录日志,对有关涉税资料

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

10

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7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8真实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标的和全额标的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标的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

3.9应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应当对商户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向公众事先提示交易风险。应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

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3.10.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不能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

人隐私和通讯信息等。

3.10.2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

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提供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者服

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违约和不可有侵权行为等。

3.10.3消费者、买方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经

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争议的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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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犅2犆()———网上商厦

4.1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由经营平台的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4.2经营者与商户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

体,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商户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

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4.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参与网上商厦的商户在网上商厦开店,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

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

售后服务细则等。

4.4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

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4.5有在有关部门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厦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地址

B2CⅠIP

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在网站首页下方还应刊

IP

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4.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B2C()———网上商厦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

ㅤㅤㅤㅤ

服务的解决方案,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4.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B2C()———网上商厦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商户的真实身份,应该监管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

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告知商户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

(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4.8服务功能齐全

B2C()———网上商厦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5犅2犆()———网上商店

5.1经营者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

派的行为主体。

5.2交易对象是消费者

交易对象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消费者,不排除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和

服务。

5.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B2C()———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在网站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

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

售后服务细则等。

5.4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宜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

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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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有在有关部门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地址

B2CⅡIP

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在网站首页下方还应刊

IP

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5.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B2C()———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应该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解决方案,并

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5.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B2C()———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商品合法来源(服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必须在网站上提

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网上商店的经营者

必须在网站上明码标价。

5.8服务功能齐全

B2C()———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包

括咨询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

6犅2犅()———网上交易市场

6.1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由经营平台的第三方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6.2经营者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

体,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

ㅤㅤㅤㅤ

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6.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买卖双方都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

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

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

务细则等。

6.4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宜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

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6.5有在有关部门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B2B()———网上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

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在网站首页下方还

IP

应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6.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B2B()———网上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

寄递服务的解决方案,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6.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B2B()———网上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应该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

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

(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6.8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宜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交易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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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7犅2犅()———网上交易

7.1由具备独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B2B()———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

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的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交易网站并负责经营和

管理。

7.2交易对象具有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

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的单位。

7.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在网上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7.4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宜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

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7.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B2B()———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

的解决方案,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7.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B2B()———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商品合法来源(服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必须确保所提供

ㅤㅤㅤㅤ

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

(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7.7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宜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

B2B

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7.8有在有关部门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地址

B2BⅡIP

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必须在网站首页下方刊

IP

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8犆2犆———网上个人交易市场

8.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是提供给自然人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

台。此第三方必须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

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服务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买卖双方只能是

自然人。

8.2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

在网上个人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

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网上

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储存交易日志,详细记录交易数据。

C2C

8.3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宜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

/—

犛犅犜105182009

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8.4有在有关部门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

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在网站首页下方还

IP

应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8.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

寄递服务的解决方案,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8.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应该监管商户所提供的商

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

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8.7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宜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个人交易市场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

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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