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491-2011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DB34/T 1491-2011 DB34/T 1491-2011 Details for inspection of electric winch lift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4/T 1491-2020 |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491-2011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9-13
实施日期
2011-10-13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 2000 、额定速度不大于 1.00 m/s、层站不大于 4 层、提升高 度不大于 15 m,吊笼在固定的混凝土井道或钢架中沿两列垂直的刚性导轨做垂直运动,由电动葫芦驱 动、服务于规定楼层不载人运行的固定式升降设备(以下称电动葫芦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起草人:
张申生、陈强、杨中龙、孙芒、李剑、王金博、余国意、孔晓波、程江涛、 陈征、朱宗臣。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53.020.20

J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491—2011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Electrichoisthoistinspectionrul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1-09-13发布2011-10-13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491—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申生、陈强、杨中龙、孙芒、李剑、王金博、余国意、孔晓波、程江涛、

陈征、朱宗臣。

I

DB34/T1491—2011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000㎏、额定速度不大于1.00m/s、层站不大于4层、提升高

度不大于15m,吊笼在固定的混凝土井道或钢架中沿两列垂直的刚性导轨做垂直运动,由电动葫芦驱

动、服务于规定楼层不载人运行的固定式升降设备(以下称电动葫芦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72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GB/T10054施工升降机

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JB/T9008.1钢丝绳电动葫芦第1部分: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3一般要求

3.1检验机构应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满足

质量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

3.2检验条件

3.2.1环境温度为-20℃~40℃之间;

3.2.2电网输入电压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2.3检验现场清洁,不应有影响检验正常进行的物品、设备和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

的警示牌。

3.3检验周期

在用电动葫芦升降机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应当按照本标准对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

验;

——在用电动葫芦升降机应当按照本标准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1

DB34/T1491—2011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再次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3.4检验报告

——经检验的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的还应出具检验合格标志,并标明检验有效日期。

3.4.1电动葫芦升降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

3.4.1.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检验内容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内容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

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第4.2.1.3条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4.1.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4.2.1.2条要求时,可以判

定为合格。

——对4.2.1.1和4.2.1.2条中有不合格项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

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

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凡不合格项超过3.4.1条规定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3.4.2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施工单位进行修理或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可申请复检。

3.4.3《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3.4.3.1满足3.4.1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3.4.3.2不满足3.4.1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4.3.3复检后满足3.4.1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3.4.3.4复检后不满足3.4.1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4检验内容与方法

检验内容与方法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项目编号

a、产品出厂合格证;

1.1※查阅资料。

b、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

1.

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

技术

1.2※a、改造、重大维修记录和自检报告;查阅资料。

资料

b、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1.3※用户单位应建立:查阅资料。

2

DB34/T1491—2011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项目编号

a、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提供的技术

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b、建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

2.电动葫芦升降机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包括笼体的

2.1外观检查。

外观重量)应有制造单位的铭牌标志。

标志2.2电动葫芦升降机必须有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外观检查。

主要金属受力构件的各处焊缝均不得有裂纹或开外观检查,必要时用探伤仪检查

3.1※

焊、漏焊等缺陷。焊缝质量。

金属结构件的连接件应牢固、可靠。紧固件应充分外观检查,用力拒扳手检查高强

3.2※紧固并应可靠锁定。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度螺栓连接情况。

矩。

3.3.3.1相邻标准节的立柱结合面对接应平直,各标外观检查,必要时工具检测。

金属准节、导轨之间的连接接头应保持对正,连接应牢固、

结构3.3可靠。

3.3.2吊笼导轨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应不大于0.8用直线度为0.01/300的平直尺

mm。和塞尺测量。(定检无此项)

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用磁力线锤或经纬仪测量。(定

3.4

值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检无此项)

3.5井道顶部应设置顶板,防止雨雪侵入。外观检查。

4.4.1传动系统各个零部件应装配良好,运行正常。外观检查。

机械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均应考虑到人身安外观检查设置及防护是否有效。

传动4.2全,其零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传动系统及其防护设

系统施应便于维修检查。

4.3.1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20。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

4.3.2当吊笼停止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吊笼停止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

上应至少留有3圈钢丝绳。上,检查安全圈数。

4.3

4.3.3卷筒应为单层缠绕。外观检查。

卷筒

4.3.4当卷筒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a、有裂纹。

b、筒壁磨损超过原壁厚的20%。

4.44.4.1※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宜采用两对照说明书及钢丝绳质保书判定

钢丝绳根以上独立作用的钢丝绳。钢丝绳安全系数。

4.4.2※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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