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5/T 49.4-2020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4部分: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DB5305/T 49.4-2020 DB5305/T 49.4-2020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and Service in Baoshan City - Part 4: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Offices for Government Bureaus Administration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05/T 49.4-2020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1-25
实施日期
2020-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保山市市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其他单位组织可参照执行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左键、王鲸鵾、刘小松、朱荣、王培勇、李建春、康燕妮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12

DB5305

保山市地方标准

DB5305/T49.4—2020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4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2020-11-25发布2020-12-01实施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305/T49.4—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5305/T49《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的第4部分。DB5305/T4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

分:

----第1部分:公务用车服务规范;

----第2部分:机关办公楼(区)保洁服务规范;

----第3部分:机关办公楼(区)绿化养护服务规范;

----第4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本文件由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培涌、左键、李建春、王鲸鹍、康燕妮、刘小松、朱荣、吴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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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4部分: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保山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规划管理、权属管理、配

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维修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其他单位组织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3.3

办公用房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按照相对集中、

统筹需要、优化布局的原则,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实际需要,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科学规范

的合理保障工作。

3.4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法律规定的办公用房所有者享有房屋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办公用房产权分为房屋

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一般由政府接管、国家租赁、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

或购买的房产,管理机构对办公用房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对拥有办公用房的权利进行登记,包

括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记录。

3.5

办公用房配置管理

为了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办公场所,降低行政成本,对办公用房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和

节约集约利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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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

除等方式及时处置。

4基本原则

4.1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4.2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4.3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4.4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4.5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5基本要求

5.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5.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5.3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

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保障、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5.4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6规划管理

6.1规划原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科学规划应当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要,结合人员编制、办公与业务需要等

情况,按照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的要求,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和功能。

6.2规划管理

6.2.1办公用房规划包括在规划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控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

6.2.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规划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

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6.2.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具备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必要性审查意见、

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用地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实施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落实支撑性

文件。

6.2.4市级党政机关(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建设项目,由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2.5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

县级党政机关(含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6.2.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6.2.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不应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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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

内部装修应简洁朴素。

6.2.9项目建设应该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步骤依法依规

进行。

7权属管理

7.1原则

7.1.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使办公

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

7.1.2办公用房权属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

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应自行处置。

7.1.3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在使用单位名下,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7.2权属登记

7.2.1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不应存在抵押、债务问题,并满足房地产管

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

7.2.2党政机关和所属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

等历史资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并分别办理权属登记。

7.2.3办公用房具备权属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应积

极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

a)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

b)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准资料;

c)其它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

7.3权属变更

7.3.1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可由使用单位向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7.3.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复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将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8配置管理

8.1配置方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4种方式。

8.2配置原则

8.2.1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机关事务管

理部门应按以下原则解决:

a)优先采取调剂,其次采取置换的方式解决;

b)无法调剂或置换解决的,可面向市场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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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

方式解决,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8.2.2新配置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按照配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配置办公用房1个月内,将超

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应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

置,不应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8.3配置要求

8.3.1调剂

8.3.1.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办公用房整体状况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筹调剂。

8.3.1.2使用单位急需配置办公用房的,也可以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8.3.1.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进行调剂时,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结

合办公用房存量,科学合理制定办公用房调剂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具体落实。

8.3.1.4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3.2置换

8.3.2.1置换办公用房应遵循以物易物、功能相符的原则,置换房屋之间价值差距不宜过大,置换房屋

应符合功能需求,不应变相处置或变相购置。

8.3.2.2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

房的,应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8.3.2.3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保证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置换房屋进行资产评估。

8.3.2.4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

有关规定管理.

8.3.2.5不应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应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8.3.3租用

8.3.3.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租用办公用

房申请:

——新组建部门或单位;

——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

——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且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原办公用房拆迁或存在安全隐患;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

8.3.3.2租用办公用房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体为:

——由使用单位按相关标准提出申请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意见统筹资金保障。

8.3.3.3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使用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租用办公用房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租赁合

同;

——不应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应纳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原则上不得租用酒店、

宾馆、豪华写字楼作为临时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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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建设

8.3.4.1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情况。

8.3.4.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

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8.3.4.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具备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必要性审查意见、同

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实施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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