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7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G 21-201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2-22
实施日期
2016-10-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 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 (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 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 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乳辊等);(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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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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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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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Regul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

StationaryPressure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2月22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前言

2013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

下简称《大容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TSGR0004—2009)、《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

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

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TSGR7004—2013)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2013年8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

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和材料、非金属、超高压等专业小组,制订了《大容规》的起

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容规》制定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

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订了起草工作时间表。起草工作组和各专

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容规》(草案)。2013年

12月,在北京召开起草工作组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容规》征求

意见稿。2014年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

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4年6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

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召

开工作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2015年8月,《大容规》的

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5年11月,工作组回复了

WTO/TBT的咨询意见。2016年2月22日,《大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

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

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

TSG21—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

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明确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

理等技术要求由设计者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合、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将一些

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去规定。

参加《大容规》起草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贾国栋戚月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高继轩李军徐锋

常彦衍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谢铁军张勇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陈学东崔军章小浒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强天鹏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浙江大学郑津洋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迎恺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张延丰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叶日新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曲建平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周国庆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张国信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宋晓江

上海华理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吴全龙

大连理工大学/喻建良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张炎明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桑临春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郑伟义

非金属压力容器专业起草小组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张炎明、寿比南、桑临春、

戚月娣、郑伟义,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国树,南通山剑石墨设备有限公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司姚建,温州赵氟隆有限公司陈国龙,南通久信石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仇晓丰,南

京新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忠江,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王国琨,上海贤达美尔

森过程设备有限公司宋广澄、汪家军,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吕会敏,西格里石

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左锦富,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曹行真,阿丽贝(鞍山)

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关玉华。

超高压容器专业起草小组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寿比南、郑津洋、贾国栋,全国

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杨国义、陈志伟、陈朝晖,浙江大学施建峰、李

涛,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范志霞,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许锐冰,中国

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丁利伟,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郭伟灿,江苏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马歆,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彭军,湖北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研究院吴遵红、李新成,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曹志红,台州市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李隆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压电晶体材料分会姜连生、

章怡、华大辰,北京石晶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济源水晶厂杨卫东,四川省荥经晶冠电

子有限公司蔡国钦。

压力容器材料专业起草小组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张勇、章小浒,全国锅炉压力

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杨国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徐彤、尹立军、石坤,中

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段瑞。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目录

1总则································································································································(1)

2材料································································································································(4)

3设计······························································································································(14)

4制造······························································································································(32)

5安装、改造与修理······································································································(46)

6监督检验······················································································································(48)

7使用管理······················································································································(62)

8定期检验······················································································································(71)

9安全附件及仪表··········································································································(96)

10附则····························································································································(99)

附件A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100)

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04)

附表b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105)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106)

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08)

附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10)

附件F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11)

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样式)·······································································(112)

附件H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117)

附件J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118)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件K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20)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2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

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

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

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

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

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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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注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A。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4)蓄能器承压壳体。

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

使用的压力容器;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

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

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

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

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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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3)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

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

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

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

表。

1.7压力容器分类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Ⅰ、Ⅱ、Ⅲ类(注1-6),压

力容器分类方法见附件A。

注1-6:本规程划分的第Ⅰ、Ⅱ、Ⅲ类压力容器等同于特种设备目录品种中的第一、二、三

类压力容器,本规程中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Ⅲ类压力容器。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

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及相应压力

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

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

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

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1.10/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7)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协调标

准如下:

(1)GB150《压力容器》;

(2)GB/T151《热交换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NB/T47011《锆制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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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NB/T47041《塔式容器》;

(6)NB/T47042《卧式容器》;

(7)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8)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9)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10)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

(11)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引用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

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等。

注1-7: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或者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

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监督管理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

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

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

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材料

2.1材料通用要求

2.1.1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的

相容性;

(2)压力容器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

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

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

检验章;

(5)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材料时,应

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

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6)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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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7)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可靠的方法确定原材料或者压力容器成型后

的材质在腐蚀环境下使用的可靠性,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2.1.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在相

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

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吸收能量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满足本规程2.1.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

查,并且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

测值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

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各项要

求,并且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其满足中的各

项要求。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1.3新材料的使用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

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钢材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用于压力容器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

合金钢,或者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

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2.1.4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保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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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货检验时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对不能确定质量

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当进行复

验,确认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2)对于外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应当进行复验;

(3)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

追溯性。

2.1.5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对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

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2.2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2.1钢材技术要求

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

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

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1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磷(P)、硫(S)的含量,C≤0.25%、P≤

0.035%、S≤0.035%。

.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30%、S≤

0.020%;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540MPa的

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钢材,P

≤0.020%、S≤0.010%。

力学性能

.1冲击吸收能量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

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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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收能量(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吸收能量(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3个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平均值

Rm(MPa)KV2(J)

≤450≥20

>450~510≥24

>510~570≥31

>570~630≥34

≥38

>630~690

(且侧膨胀值LE≥0.53mm)

≥47

>690

(且侧膨胀值LE≥0.53mm)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数值低于

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

试样,其冲击吸收能量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指标的75%和50%;

(4)钢材标准中冲击吸收能量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本规程

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指

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17600.1《钢的伸长率

换算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2部

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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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2-2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断后伸长率

Rm(MPa)A(%)

≤420≥23

>420~550≥20

>550~680≥17

>680≥16

注2-2: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钢板超声检测

.1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

测:

(1)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产品标准或者设计者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

规程.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1

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

超高压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1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超高压容器用钢锻件,应当经炉外精炼工艺冶炼并且经真空处理,P≤

0.012%、S≤0.005%,并且严格限定钢中氢(H)、氧(O)、氮(N)气体含量及砷

(As)、锡(Sn)、锑(Sb)、铅(Pb)、铋(Bi)等有害痕量元素的含量。

.2/力学性能

超高压容器受压元件用钢锻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室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

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和侧膨

胀值,以及设计温度下材料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其

中KV2≥47J,LE≥0.53mm,当Rm≤880MPa时,A≥16%;当Rm>880MPa时,A

≥14%。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者热处理工艺时,还应当提供锻件的断裂韧性(KIC)和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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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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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转变温度(FATT50),其中KIC≥130MPa·m。

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专项要求(注2-3)

.1瓶体用钢材

.1.1冶炼和热处理

(1)瓶体用钢材应当采用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加炉外精炼并且经过真空处

理;

(2)瓶体在加工成型以后,进行调质(淬火+回火)热处理,热处理后的瓶体金相

组织应当为回火索氏体。

.1.2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1)盛装氢气、天然气和甲烷等压缩气体用瓶式容器,其瓶体用钢材化学成分,

C≤0.35%、P≤0.015%、S≤0.008%;经热处理后瓶体力学性能,Rm≤880MPa、屈

强比(ReLRm,ReL为屈服强度)≤0.86、A≥20%;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

KV2≥47J,LE≥0.53mm,横向取样;

(2)盛装本条第(1)项以外其他压缩气体用瓶式容器,其瓶体用钢材化学成分,P

≤0.020%、S≤0.010%;经热处理后瓶体力学性能,Rm≤1060MPa、RRmeL≤

0.90、A≥16%;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KV2≥47J,LE≥0.53mm,横向取

样。

.1.3超声检测

瓶体用钢材应当按照NB/T47013进行100%超声检测,合格级别为Ⅰ级。

.2端塞用钢材

端塞用钢材应当与瓶体材料相匹配并且采用钢锻件,钢锻件应当符合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

锻件》或者NB/T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与介质接触并

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Ⅲ级;其余锻件,不得低于Ⅱ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级。

储气井用钢专项要求

.1井管和接箍用钢管

力学性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689MPa<Rm≤750MPa时,ReLRm≤0.90,断后伸

长率A≥18%,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KV2≥41J(横向取样,下同),LE≥

0.53mm;

(2)当750MPa<Rm≤810MPa时,ReLRm≤0.91、A≥17%、KV2≥47J,LE≥

0.53mm;

(3)当810MPa<Rm≤870MPa时,ReLRm≤0.93、A≥15%、KV2≥54J,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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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mm。

.2井口装置与井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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