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198-2001 饮水用聚合氯化铝卫生标准
WS/T 198-2001 Hygienic standard for polyaluminium chloride for drinking water us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1年07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
- 起草人:
- 陶毅、李连春、杨佐森、罗莉、周秀梅、李汉珍、褚广鑫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ws/T198-2001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饮水用聚合氯化铝的生产和使用现状,参照国外现行相关标准提出了饮水用聚
合抓化铝产品的卫生技术要求。标准的内容和方法力求达到国外先进水平,以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
现行国家卫生标准。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毅、李连春、杨佐森、罗莉、周秀梅、李汉珍、褚广鑫.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饮水用聚合氯化铝卫生标准ws/T198-2001
Hygienicstandardforpolyaluminiumchloridefordrinkingwateruse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水用聚合氯化铝的生产原料、成品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水用聚合氯化铝。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0-1993工业用合成盐酸
GB534-1989工业硫酸技术条件
GB/T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1996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1聚合氯化铝(polyaluminiumchloride,分子式:[Alz(OH)CI-]m
以含铝原料(包括铝、氢氧化铝、铝矿石、铝矿粉、粘土)和工业盐酸等为主要原料制得,用于饮用水
的净化处理。
4生产原料要求
4.1生产饮水用聚合抓化铝的含铝原料,不得使用回收废料及工业再生材料,不得含有影响饮水卫生
的成分
4.2生产饮水用聚合氯化铝的工业盐酸应达到GB320中优等品要求。
4.3生产饮水用聚合抓化铝的工业硫酸应达到GB534中优等品或特种硫酸的要求。
5成品卫生要求
5.1外观
液体应为无色至淡黄(褐)色悬浊液体,固体应为淡黄色至浅褐色粉末状。
5.2理化指标
液体聚合毓化铝产品和固体产品加水稀释后(按固体全样品用量的二倍加人去离子水或纯水稀
释),应符合表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一07-20批准2002一01一019施
WS/T198-2001
表1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3.5-6
硫酸盐(SO;-)/0u<3.5
氨氮(N/)%簇0.02
铁(Fe)/%_<O.01
锰(Mn)/(mg/kg)蕊25
砷(As)/(mg/kg)G5
锡(Cd)/(mg/kg)G2
铅(Pb)/(mg/kg)蕊10
汞(Hg)/(mg/kg)蕊o.2
铬(Cc`*)/mg/kg(10
6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中,所用的水指重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除特别注明以外,所用的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
6门外观
在常温和采光良好条件下,用肉眼观察。液体应为无色至淡黄(褐)色悬浊液体,固体应为淡黄色至
浅褐色粉末状。
6.2理化指标
6.2.1pH的测定:见附录A.
6.2.2硫酸盐((SO;-)的测定:见附录A.
6.2.3氨氮的测定:见附录A,
6.2.4铁的测定:见附录Ao
6.2.5锰的测定:见附录A.
6.2.6砷的测定:按GB/T5009.11执行。
6.2.7铅的测定按GB/T5009.12执行。
6.2.8锅的测定:按GB/T5009.15执行。
6.2.9汞的测定:按GB/T5009.17执行。
62.10铬的测定:见附录A,
7检验规则
了.1批次
凡一次投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均视为一批产品。
了.2抽样
7-2.1液体
在每批产品液面的上、中、下部的二分之一处,各取等量样品装人两个带密封磨口塞瓶中,并充分搅
匀。每瓶中样品质量不少于300g。贴上标签,注明厂名、产品名称、日期、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人姓名。
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7.2.2固体
由每批产品总袋数的10%中取样,若总数少于50袋时,选取的袋数不应少于5袋。取样时应除去
表面150mm厚的聚合抓化铝,以清洁、干燥的采样器从袋口中心垂直插人至二分之一深处取样。总共
ws/T198-2001
取样不得少于2kg。将选取的试样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至1kg,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的带磨口
塞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厂名、产品名称、日期、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人姓名。一瓶用于检验,另
一瓶密封保存3个月备查。
7.3检验和判定
7.3.1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和pH
值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73.2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检验:
a)产品试剂制定型鉴定时;
b)生产原料或工艺条件有变动时;
c)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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