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198-2001 饮水用聚合氯化铝卫生标准

WS/T 198-2001 Hygienic standard for polyaluminium chloride for drinking water use

行业标准-卫生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WS/T 198-200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卫生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01-07-20
实施日期
2002-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
起草人:
陶毅、李连春、杨佐森、罗莉、周秀梅、李汉珍、褚广鑫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ws/T198-2001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饮水用聚合氯化铝的生产和使用现状,参照国外现行相关标准提出了饮水用聚

合抓化铝产品的卫生技术要求。标准的内容和方法力求达到国外先进水平,以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

现行国家卫生标准。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毅、李连春、杨佐森、罗莉、周秀梅、李汉珍、褚广鑫.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饮水用聚合氯化铝卫生标准ws/T198-2001

Hygienicstandardforpolyaluminiumchloridefordrinkingwateruse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水用聚合氯化铝的生产原料、成品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水用聚合氯化铝。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0-1993工业用合成盐酸

GB534-1989工业硫酸技术条件

GB/T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1996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1聚合氯化铝(polyaluminiumchloride,分子式:[Alz(OH)CI-]m

以含铝原料(包括铝、氢氧化铝、铝矿石、铝矿粉、粘土)和工业盐酸等为主要原料制得,用于饮用水

的净化处理。

4生产原料要求

4.1生产饮水用聚合抓化铝的含铝原料,不得使用回收废料及工业再生材料,不得含有影响饮水卫生

的成分

4.2生产饮水用聚合氯化铝的工业盐酸应达到GB320中优等品要求。

4.3生产饮水用聚合抓化铝的工业硫酸应达到GB534中优等品或特种硫酸的要求。

5成品卫生要求

5.1外观

液体应为无色至淡黄(褐)色悬浊液体,固体应为淡黄色至浅褐色粉末状。

5.2理化指标

液体聚合毓化铝产品和固体产品加水稀释后(按固体全样品用量的二倍加人去离子水或纯水稀

释),应符合表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一07-20批准2002一01一019施

WS/T198-2001

表1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3.5-6

硫酸盐(SO;-)/0u<3.5

氨氮(N/)%簇0.02

铁(Fe)/%_<O.01

锰(Mn)/(mg/kg)蕊25

砷(As)/(mg/kg)G5

锡(Cd)/(mg/kg)G2

铅(Pb)/(mg/kg)蕊10

汞(Hg)/(mg/kg)蕊o.2

铬(Cc`*)/mg/kg(10

6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中,所用的水指重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除特别注明以外,所用的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

6门外观

在常温和采光良好条件下,用肉眼观察。液体应为无色至淡黄(褐)色悬浊液体,固体应为淡黄色至

浅褐色粉末状。

6.2理化指标

6.2.1pH的测定:见附录A.

6.2.2硫酸盐((SO;-)的测定:见附录A.

6.2.3氨氮的测定:见附录A,

6.2.4铁的测定:见附录Ao

6.2.5锰的测定:见附录A.

6.2.6砷的测定:按GB/T5009.11执行。

6.2.7铅的测定按GB/T5009.12执行。

6.2.8锅的测定:按GB/T5009.15执行。

6.2.9汞的测定:按GB/T5009.17执行。

62.10铬的测定:见附录A,

7检验规则

了.1批次

凡一次投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均视为一批产品。

了.2抽样

7-2.1液体

在每批产品液面的上、中、下部的二分之一处,各取等量样品装人两个带密封磨口塞瓶中,并充分搅

匀。每瓶中样品质量不少于300g。贴上标签,注明厂名、产品名称、日期、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人姓名。

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7.2.2固体

由每批产品总袋数的10%中取样,若总数少于50袋时,选取的袋数不应少于5袋。取样时应除去

表面150mm厚的聚合抓化铝,以清洁、干燥的采样器从袋口中心垂直插人至二分之一深处取样。总共

ws/T198-2001

取样不得少于2kg。将选取的试样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至1kg,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的带磨口

塞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厂名、产品名称、日期、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人姓名。一瓶用于检验,另

一瓶密封保存3个月备查。

7.3检验和判定

7.3.1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和pH

值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73.2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检验:

a)产品试剂制定型鉴定时;

b)生产原料或工艺条件有变动时;

c)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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