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46-2012 集运货物国内航空运输规范

MH/T 1046-2012 Domestic air transport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consolidation of goods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1046-2012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06-04
实施日期
2012-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
廉秀琴、张辛海 等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50

V52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46—2012

集运货物国内航空运输规范

Specificationofconsolidatedconsignmentbyair

2012-06-04发布2012-10-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46—201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文件及填制要求....................................................................2

5限制..............................................................................7

6交运..............................................................................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运单..........................................................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安全清单.......................................................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集运货物标签...................................................11

附录D(规范性附录)主运单审核项目表...............................................13

附录E(规范性附录)安全清单审核项目表.............................................14

附录F(规范性附录)集运货物审核项目表.............................................15

参考文献............................................................................16

MH

I

MH/T104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廉秀琴、张辛海、江太利、李可、李瑞林、刘冀、杨祖惠、韩景顺、裴静刚、

王雪江、张咏梅。

II

MH/T1046—2012

集运货物国内航空运输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集运货物运输的文件及填制要求、限制和集运货物交运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运货物的国内航空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041-2000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术语

MH/T1023-2008航空货运单扩展页

3术语和定义

GB/T18041-2000、MH/T1023-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运货物consolidatedconsignment

货运代理人将多个实际托运人的多份分运单货物,以航空集运货物托运人的名义,集合在一份航空

货物主运单项下交航空承运人运输的货物。

3.2

托运人shipper

为托运货物,显示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

3.3

集运货物托运人consolidator

以集运货物方式实施运输的法人。

3.4MH

实际托运人originalshipper

就货物的运输与委托人签订运输合同、交付货物、同意支付运费的人。

3.5

收货人consignee

显示在航空货物主运单的收货人栏目内并由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一方。

3.6

1

MH/T1046—2012

实际收货人originalconsignee

填写在航空货物分运单收货人栏目内的单位或个人。

3.7

货运代理人freightforwarder/intermediary

以托运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又可受承

运人委托承揽及收运货物的法人。

3.8

航空货物主运单masterairwaybill

MAWB

用以集运货物方式运输的航空货运单。

注:航空货物主运单与航空货运单为同一运单。仅在作为集运货物方式运输时被称为航空货物主运单。其中,航空

货运单的托运人栏目内所填写的托运人为集运货物托运人。

3.9

航空货物分运单houseairwaybill

HAWB

集运货物中涵盖的每一份单独货物的运输文件。

注:每一份航空货物分运单都是集运货物托运人与不同的实际托运人分别签署的运输合同和运输凭证。集运货物是

将所有这些不同的航空货物分运单合同,由集运货物托运人进行集合后,作为一票航空货物交承运人实施运输。

航空货物分运单由集运货物托运人发行并包含对集运货物分拨代理人的指示信息。

3.10

集运货物分运单安全清单securityhousemanifest

集运货物托运人为集运货物的运输而编制的、包括航空货物主运单项下所有分运单明晰数据和内容

的清单,是航空货物主运单的扩展部分,并与航空货物主运单具有的相同的法律效力。

3.11

货物分拨代理人breakbulkagent

受托负责接收集运货物并完成分拨工作的代理人。

4文件及填制要求

4.1航空货物分运单(以下简称分运单)托运书

注:4.1中所列的分运单托运书的栏目为完整的托运书中有必要说明部分的内容节选,其余未列明的栏目为可按照一

般规则填写。

4.1.1托运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公司名称;

b)实际托运人或联系人姓名;

c)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2

MH/T1046—2012

a)公司电话和传真;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托运人账号。

4.1.2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公司名称;

b)实际收货人姓名;

c)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a)公司电话和传真;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收货人账号。

4.1.3储运注意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包括另请通知人)栏目应填写实际托运人对货物在储运过程中

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特种货物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应在此栏目中加注航空货物主运单(以下

简称主运单)号码。

4.1.4货物名称和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栏目应填写货物的确切品名(非商业品名或代码)及货物

内装数量、尺寸和体积,特种货物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注:货物内装数量是指以集装器或托盘等为外包装但并非以集装器或托盘为计件单位且不能从外部直接确定内装数

量的货物。

4.1.5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签章栏目应由实际托运人签名、填写联系电话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4.1.6集运货物托运人(以下简称集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应按承运人的航空运输货物总条件执行。

4.2分运单

注:4.2中所列的分运单的栏目为完整的分运单中有必要说明部分的内容节选,其余未列明的栏目为可按照一般规则

填写。

4.2.1托运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公司名称;

b)实际托运人或联系人姓名;

c)公司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a)公司电话和传真;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托运人账号。

4.2.2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公司名称;

b)MH实际收货人或联系人姓名;

c)公司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a)公司电话和传真;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实际收货人账号。

4.2.3制单代理人名称和所在城市名称栏目应填写集运人名称或代码以及所在城市名称。

4.2.4储运注意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包括另请通知人)栏目应填写主运单号码和实际托运人对货物

在储运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与注意事项,特种货物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

MH/T1046—2012

4.2.5货物名称和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栏目应填写货物的确切品名(非商业品名或代码)及货物

内装数量、尺寸和体积,特种货物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注:货物内装数量是指以集装器或托盘等为外包装的,不能从外部直接确定内装数量的货物。

4.2.6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签章栏目应由集运人或实际托运人签字并填写电话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4.2.7制单日期、制单地点和发行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栏目应填写制单日期、城市或机场、集运人

公司名称和制单人姓名。

4.2.8分运单格式见附录A。

4.3主运单托运书

注:4.3中所列的主运单托运书的栏目为完整的托运书中有必要说明部分的内容节选,其余未列明的栏目为可按照一

般规则填写。

4.3.1托运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集运人公司名称;

b)联系人姓名;

c)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a)公司电话和传真;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集运人账号。

4.3.2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分拨代理人公司名称;

b)联系人姓名;

c)公司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a)公司电话和传真;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分拨代理人账号。

4.3.3储运注意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包括另请通知人)栏目应填写货物在储运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

注意事项,特种货物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4.3.4货物名称和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栏目的货物名称应填写“集运货物,随附安全清单”,还

应填写货物尺寸和体积。特种货物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4.3.5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签章栏目应由集运人签章并填写联系电话。

4.4主运单

注:4.4中所列的主运单的栏目为完整的主运单中有必要说明部分的内容节选,其余未列明的栏目为可按照一般规则

填写。

4.4.1托运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集运人公司名称;

b)联系人姓名;

c)公司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a)公司电话和传真;

4

MH/T1046—2012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集运人账号。

4.4.2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栏目至少应包括:

a)分拨代理人公司名称;

b)联系人姓名;

c)公司确切地址。

可补充填写:

a)公司电话和传真;

b)联系人电话(含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c)分拨代理人账号。

4.4.3制单代理人名称和所在城市名称栏目应填写集运人名称或代码以及所在城市名称。

4.4.4储运注意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包括另请通知人)栏目应填写货物在储运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

注意事项,特种货物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4.4.5货物名称和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栏目的货物名称应填写“集运货物,随附安全清单”,还

应填写货物尺寸和体积。特种货物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4.4.6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签章栏目应由集运人签章并填写联系电话。

4.4.7制单日期、制单地点和发行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栏目应填写制单日期、城市或机场、集运人

公司名称和制单人姓名。

4.5分运单安全清单(以下称为安全清单)

4.5.1安全清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集运人公司名称(forwarder’sname);

——公司详细地址(forwarder’saddress);

——主运单号码(masterairwaybillnumber);

——承运人名称(carrier’sname);

——航班号(flightnumber);

——装货港(airportofloading);

——卸货港(airportofunloading);

——分运单货物始发地(houseairwaybillorigin);

——分运单货物目的地(houseairwaybilldestination);

——分运单号码(houseairwaybillnumber);

——分运单货物件数(numberofpieces);

——分运单货物毛重(grossweight–followedbyanindicationofkilograms);

——托运人装载和计数[以集装器等为外包装时](shipper’sloadandcount–slac);

——精确的货物品名[属性](preciseMHnatureofgoods);

——托运人全称及详细地址(shipper’sfulladdress);

——收货人全称及详细地址(consignee’sfulladdress);

——集中托运货物合计(consolidationtotals–fornumberofpieces,grossweightand

slac)。

4.5.2安全清单至少应一式五份,用途如下:

a)一份由集运人留存;

b)一份交始发站承运人或其地面代理人留存;

c)一份随附主运单;

5

MH/T1046—2012

d)两份置入文件袋内交目的站分拨代理人。

4.5.3安全清单格式见附录B。

4.6随附文件

4.6.1分运单与安全清单应一并置于文件袋内,作为随附文件钉附

定制服务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