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2198-2021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ixed pollutant sources emiss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1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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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技术规范
2021-12-08发布2022-03-06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T2198—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监测准备...........................................................................2
5采样...............................................................................2
6安全防护...........................................................................3
7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3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4
9资料整编...........................................................................4
附录A(资料性)VOCs排放企业调查表..................................................5
附录B(资料性)不同行业VOCs排放环节及排放种类......................................7
附录C(资料性)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11
附录D(规范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仪器法..........................14
I
DB41/T2198—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华、陈纯、张海震、郭丽、刘丹、张丹、梁晶、赵新娜、刘洋、吴立业。
II
DB41/T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安全防护、样品保存、运输
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6.14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01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42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1078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1079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
DB41/T2198—2021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
3.3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4监测准备
4.1资料收集
4.1.1收集VOCs排放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名称、地址、法人及联系方式、行业分类、生产规模、主
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能源类型及消耗量、排放VOCs种类、监测场所危险等级等,见附录A中表A.1。
4.1.2调查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包含生产工艺、VOCs排放节点、涉VOCs物料使用输送及
存放情况、治理工艺及设备信息等,见附录A中表A.2。
4.2监测项目
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的VOCs
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项目。部分VOCs排放行业监测项目见附录B。
4.3分析方法选择
VOCs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国家、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推荐使用的分析方法,或已发布并现行有效的
国家、行业或地方分析方法标准。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按照HJ168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后,检测机构可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
称ISO)或其他国家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见附录C。
5采样
5.1点位布设
5.1.1点位布设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
5.1.2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要求。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
空间,易于到达,便于操作,安全牢固,且具有明显的危险场所等级标识。
5.1.3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2采样器具
2
DB41/T2198—2021
5.2.1根据监测项目所选分析方法要求,确定合适的采样器具;见附录C。
5.2.2采样枪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石英砂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采样管线应
为不锈钢和石英玻璃等低吸附材料;使用吸收瓶、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玻璃密封溶剂应对测试结果
不存在影响。
5.2.3采样枪、过滤器、连接管等使用后,选择加热模式,抽取洁净空气清洗5min。气袋、真空瓶
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的采样器具,使用后分别用洁净空气和高纯氮气各清洗2~3次;若目标化合物
在采样器具上存在强吸附干扰,应置于60℃保温箱中平衡30min再进行清洗。经清洗后的连接管、气
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
5.3采样频次及时间
5.3.1采样频次及时间应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有规定的,按照
规定执行。
5.3.2排放源连续排放时,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恒流采样。以连续1h的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3排放源间歇排放时,采样时间应与排放周期同步。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周期内连续
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h的,在排放时
段内按照连续排放的要求采样。
5.3.4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流体的加注或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
5.3.5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4样品采集
5.4.1采样前,宜使用便携设备按照附录D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NMHC进行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
浓度水平。
5.4.2采样过程应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分析方法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
求执行。
5.4.3根据监测项目所选用分析方法推荐的采样方式采样,见附录C。
5.4.4采样过程中,应同时监测废气的温度、水分含量,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对样品采集、分析工
作造成影响。
6安全防护
6.1按照GB3836.14中不同区域安全防护要求,选择相应的安全防护方式。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
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使用安全型的监测设备。
6.2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
体的危险场所,监测人员应装备报警装置,并在安全员指导下工作。
6.3按照GB39800.1中规定,根据采样环境的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应选择
性地配备防护装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宜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和监测,确保人员安全。
7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
3
DB41/T2198—2021
7.1样品采集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
保存条件见附录C。
7.2样品运输前应有专人对现场采样记录的样品逐一进行检查与核对;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
射;易碎样品装箱时应采取防震措施,防止样品损坏。
7.3样品交接时,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标识、外观、数量、保存条件、是否损
坏或污染等。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8.1从事监测的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现场监测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与设备等应满足环境监测要求。
8.2采样前,应对采样器具按照分析方法要求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采样系统每次采
样前应进行气密性检查。每次采样前、后应对仪器进行流量校准,相对误差应不大于5%;采样前后流
量波动应不大于10%。
8.3冷藏保存的样品应在处理前恢复至常温。
8.4当全程序空白不符合要求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必要时重新采集样品;实验室空白值明显偏高时,
需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8.5使用校准曲线定量时,应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
定。应定期检查校准曲线中间点浓度是否满足分析方法要求,不满足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8.6精密度和正确度(准确度)的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分析方法要求。
9资料整编
9.1资料整编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一览表,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调查表,监测点位布
设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及分析等过程的记录。
9.2收集整理的资料与相应的监测报告一并存档,妥善保管。
4
DB41/T2198—2021
A
A
附录A
(资料性)
VOCs排放企业调查表
VOCs排放企业情况调查内容参见表A.1和A.2。
表A.1企业基本概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及联系方式
行业分类投产时间
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规模
排污许可证号
产品(1)年产量最近一季度产量
产品(2)年产量最近一季度产量
……
能源类型及消耗量
能源(1)年消耗量最近一季度消耗量
能源(2)年消耗量最近一季度消耗量
……
主要原辅材料类型
原辅材料(1)年消耗量最近一季度消耗量
原辅材料(2)年消耗量最近一季度消耗量
……
主要VOCs排放源
源(1)排放VOCs种类
源(1)监测场所描述与危险等级
源(1)烟道基本情况
(压力、流速、烟温、烟道截面)
源(2)排放VOCs种类
源(2)监测场所描述与危险等级
源(2)烟道基本情况
(压力、流速、烟温、烟道截面)
…………
生产工况:企业负责人签字:
调查时间:调查人员签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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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调查表
厂区平面布置简图
附主要生产设施的布置,如生产车间、生产线、污水站、冷却水系统和主要VOCs排放源分布图。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涉VOCs物料使用及存放情况
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涉VOCs主要原辅料类型及上一年(或季度)的用量、生产周期,并附涉
VOCs原辅材料用量表。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企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VOCs含量和用量。
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
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
VOCs产生源
描述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中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及收集等情况。
溶剂使用类企业应说明溶剂存储、使用等过程VOCs排放各环节情况。
同时应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
车间现场照片。
VOCs控制现状
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设备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年限、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
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对有组织排放口(若有治理设施,则对治理前、后)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或在线监测,评估污染物排放及其
达标情况,同时对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同步监测(处理效率),检测或在线监测报告可作为附件。
注: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
件;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需要提供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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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2198—2021
B
B
附录B
(资料性)
不同行业VOCs排放环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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