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24-2019 城市综合管廊检测与监测技术标准

DB22/T 5024-2019 Urban integrated pipe corridor detection and monitoring technology standard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6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5024-2019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0-09
实施日期
2019-10-09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6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检测与监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forinspectionandmonitoring

ofurbanutilitytunnel

DB22/T5024—2019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9日

2019·长春

第526号

现批准《城市综合管廊检测与监测技术标准》为吉林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22/T5024-2019,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10月9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8〕1号)文件

要求,由吉林建筑大学和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会

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设期

检测与监测;5运营期检测与监测;6检测与监测报告。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建筑

大学和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标准具体内容

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

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Email:jljsbz@126.com),以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建筑大学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中邦山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北亚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明金春峰马栋和王德东

王山峰马智法王昊李世禹

赵帅段文峰范金奇刘芳

谭军方顺女刘慧明鲍硕超

李大伟李艳萍赵禺袁伟衡

焦艳丽庞璐段艳芳付永光

宋东哲上官云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毅陶乐然左群英郑一峰

纪会马根华胡杰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3.1检测与监测范围和分类3

3.2检测工作的基本程序及要求4

3.3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6

4建设期检测与监测7

4.1一般规定7

4.2材料7

4.3构件9

4.4设备9

4.5结构实体11

4.6地基及压实填土11

4.7基坑监测13

5运营期检测与监测15

5.1一般规定15

5.2消防系统16

5.3通风系统17

5.4供电系统17

5.5照明系统18

5.6监控与报警系统19

5.7排水系统29

5.8管廊结构30

5.9结构周边土体31

6检测与监测报告33

6.1一般规定33

6.2检测报告33

6.3监测报告34

附录A检测与监测报告格式35

本标准用词说明37

引用标准名录38

附:条文说明41

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城市综合管廊检

测与监测技术要求,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维护管

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期和运营

期的检测与监测工作。

1.0.3综合管廊的检测与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

附属设施。

2.0.2检测inspection

为评定管廊结构工程和附属设施系统质量或鉴定既有管廊结

构及设备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2.0.3监测monitoring

利用由传感器、采集仪及分析软件组成的监测系统对管廊结构

状态和管廊基坑、周边环境、管廊内环境进行频繁、连续量测的工

作。

2.0.4定期检测periodicalinspection

管廊运营期,对出现轻微受损的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系统

每隔固定期限进行的检测。

2.0.5专项检测specialinspection

管廊运营期,对出现严重损伤、突发损伤的管廊主体结构进行

的结构应急检测,以及附属设施系统发生严重故障时对各系统进行

的专业检测。

2

3基本规定

3.1检测与监测范围和分类

3.1.1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期及运营期均需对工程

质量、工程损伤及安全性进行检测,必要时需进行监测。

3.1.2按工程使用周期划分,可分为建设期和运行期,按工程类型

划分,可分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管廊和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管廊。

3.1.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

实施检测与监测:

1施工材料进场验收资料缺失;

2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

的可靠性、附属设备的功能性;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

靠性、附属设备的功能性的影响。

3.1.4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综合管廊结构现状缺陷和

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与监测: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

2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管廊结构的安全性;

3对既有管廊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3.1.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工程

进行检测:

1附属设施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周期;

2附属设施系统功能及联动功能出现明显故障。

3.1.6管廊结构的检测应为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的安全性鉴定提供

3

真实、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3.2检测工作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3.2.1综合管廊检测工作程序,宜按图3.2.1的框图进行。

接受委托

初步调查

制定检测方案

检测单位内部审定委托方确认

确定检测方案、签订检测合同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测

检查方案调整

补充检测

计算分析和结果评价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问题答复与解释

图3.2.1综合管廊检测工作程序框图

4

3.2.2综合管廊现场检测工作可接受单方委托,存在质量争议的工

程质量检测宜由当事各方共同委托或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

3.2.3初步调查应以明确委托方的检测要求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检

测方案为目的。初步调查可采取踏勘现场、搜集和分析资料及询问

有关人员的方法。

3.2.4综合管廊现场检测应制定完备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征询

委托方意见,并应经过内部的审定。

3.2.5综合管廊现场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或结构概况,包括管廊结构类型、设计、施工单位,

建造年代或检测时工程的进度情况等;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检测项目、选用方法以及检测数量;

5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与环保措施。

3.2.6现场检测获取的数据或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记录时,用专用纸质记录表格,数据准确、字迹清晰,

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如有笔误,应进行杠改;

2仪器自动记录时,将自动记录的数据转换成专用记录格式

打印输出并经现场检测人员校对确认;

3图像信息,标明获取信息的位置和时间。

3.2.7现场取得的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

行复测或补充检测,复测或补充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

3.3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检测方法和抽样规则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3.3.2选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并向

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3重大工程的检测和重大灾害的评估选用非标准方法时,需出

具详细检测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3.3.4建设期现浇钢筋混凝土管廊结构实体及运营期管廊结构外

观质量应全部检查,其它结构检测项目宜沿管廊长度方向每50米

抽取一个测点。

3.3.5预制管廊结构检测以及管廊附属设施工程检测批抽样样本

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

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3.3.6管廊附属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时应对所有设备均进行检查,专

项检测时仅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检查。

6

4建设期检测与监测

4.1一般规定

4.1.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进行结构检测和监

测。

4.1.2附属设施工程的设备及配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4.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的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和《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的有关规定。

4.1.4综合管廊兼作人民防空的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民防

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的有关规定。

4.2材料

4.2.1管廊施工原材料主要包括:水泥、砂、石、混凝土、混凝土

外加剂、钢材、钢筋接头(连接)(包括钢筋焊接、机械连接)、

螺栓连接、防水材料、混凝土砌块、水泥砂浆和纤维增强塑料筋。

4.2.2水泥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水

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和《水

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1345的有关规定。

4.2.3砂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

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4.2.4石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

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

4.2.5混凝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2.6混凝土外加剂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4.2.7钢筋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

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的有关规定。

4.2.8预应力筋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

线》GB/T5224和《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20065的有关

规定。预埋钢板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

4.2.9钢筋焊接接头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2.10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2.11螺栓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4.2.12防水材料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

1部分:片材》GB18173.1、《高分子防水材料第2部分:止水

带》GB18173.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3部分:遇水膨胀橡胶》

GB/T18173.3、《高分子防水材料第4部分:盾构法隧道管片用

橡胶密封垫》GB18173.4、《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3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

水材料》GB18445的有关规定。

4.2.13混凝土砌块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

试验方法》GB/T4111的有关规定。

8

4.2.14水泥砂浆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有关规定。

4.2.15纤维增强塑料筋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用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关规定。

4.3构件

4.3.1预制混凝土构件、箱涵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预制混凝土箱涵》JC/T

2456的有关规定。

4.3.2管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盾构隧道管片质量检测技

术标准》CJJ/T164的有关规定。

4.4设备

4.4.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系统应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

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

4.4.2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

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4.4.3综合管廊防火门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

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的有关规定。

4.4.4综合管廊灭火器材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

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有关规定。

4.4.5综合管廊灭火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

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

4.4.6综合管廊通风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9

4.4.7综合管廊机械排烟设施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51251的有关规定。

4.4.8综合管廊供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4.4.9天然气管道舱内电气设备、线缆、接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25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的有关规定。

4.4.10综合管廊照明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

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有关规定。

4.4.1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与传输线缆的检测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4.4.12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4.4.13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

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4.4.14综合管廊通信系统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户电话

交换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623和《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

工程验收规范》YD/T5160的有关规定。

4.4.15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检

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4.4.16综合管廊排水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

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风机、压缩机、泵安

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4.4.17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和《城镇综合管廊监

10

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

4.5结构实体

4.5.1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钢筋安装、尺寸偏差、

材料强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5.2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现行地方标准《装配

式混凝土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DB22/JT158的有关规定。螺栓

连接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的有关规定。

4.5.3管廊防水施工质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

4.5.4地下工程的衬砌厚度及密实度、周围土体密实度检测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规程》TB10223的有

关规定。

4.5.5位于冻土层中的管廊主体和附属结构,其耐久性参数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4.5.6管廊主体和附属结构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冬季保护措施不

利,导致结构受损,出现肉眼可见裂缝,应对主体和附属结构进行

专项检测。

4.6地基及压实填土

4.6.1管廊工程地基及压实填土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相关规

定。

4.6.2管廊工程地基检测应包括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检

11

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以及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检测。

需要验证承载力及变形参数的地基应按设计要求或采用载荷试验

进行检测,具体检测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

规范》JGJ340的有关规定。

4.6.3基坑填土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回

填材料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

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4.6.4在填土压实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

采用环刀法检验填土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

深度处。检验点数量,沿管廊设计轴线方向每10m~20m不应少于

一个检验点。采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施工质量时,分层检验点

的间距应小于4m。

4.6.5压实系数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进行检

验。检测方法的选取及检测流程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

方法标准》GB/T50123的有关规定。

4.6.6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击实试验的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有关规定。对于碎石、卵石,或岩石碎屑等填料,其最大

干密度可取2100kg/m³~2200kg/m³。对于粘性土或粉土填料,当无

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最大干密度:

ρG

ρ=ηws(4.6.6)

dmax1+0.01dswop

式中: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

ρdmax—(kg/m³)

η—经验系数,粉质黏土取0.96,粉土取0.97;

水的密度;

ρw—(kg/m³)

Gs—土粒的比重;

wop—最优含水率(%),对于粉质黏土取wp+2%,

wp为塑限,粉土取14%~18%。

12

4.6.7压实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静载

荷试验、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结果确定。

4.6.8地基及压实填土检测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试验检测

项目、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样品数量、样品状态、现场抽样人员、

见证人员、送样时间、试验检测时间、所测桩号或检测部位、所用

仪器、试验检测依据、判定依据等。

4.7基坑监测

4.7.1管廊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不小于5m或小于5m但基坑工程地

质条件及周边环境条件复杂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

4.7.2施工过程中降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时,应对地下水

位变化、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土体变形、地下管线变形等进

行监测。

4.7.3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

4.7.4基坑开挖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

周围建(构)筑物、综合管廊的沉降和位移等,监测内容可按表

4.7.4选择。

表4.7.4基坑监测项目选取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

临近建(构)筑物沉降与管廊变形√√√

地下水位√√○

锚杆拉力√√○

支撑轴力或变形√△○

立柱变形√△○

桩墙内力√△○

地面沉降√△○

13

续表4.7.4

基坑底隆起√△○

土侧向变形√△○

孔隙水压力△△○

土压力△△○

注:1√为应检测项目,△为宜检测项目,○为可不监测项目;

2对深度超过15m的基坑宜设置坑底土回弹监测点;

3管廊工程基坑周边环境进行保护要求严格时,地下水位监测应包括对

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监测。

4.7.5管廊工程的基坑监测项目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

项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尚应与管廊工

程基坑设计方案、施工工况相配套。

4.7.6综合管廊工程基坑设计,支护结构安全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对同

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4.7.7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

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

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选用的监测项目及

其监测部位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

响的程度。

4.7.8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选取、监测精度要求、监测频次及数

据处理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执行。

4.7.9位于季节性冻土深度范围内的管廊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应论

证其抗冻胀稳定性,必要时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对冻土地基进行监

测。

4.7.10冻土地基的主要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温场监测;

2冻土层的冻胀与融沉变形监测;

3冻土层的切向及法向冻胀力监测。

14

5运营期检测与监测

5.1一般规定

5.1.1运营期维护管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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