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263-2010 微米级干雾抑尘技术应用规范

DB13/T 1263-2010 Microscopic dry mist dust contro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pecification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263-2010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7-20
实施日期
2010-08-10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J88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263—2010

微米级干雾抑尘技术应用规范

Microfogsuppressingdusttechnologyapplicationstandards

2010-07-20发布2010-08-10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1263—2010

前言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思泰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炳煌、齐群、夏军、刘彩虹、毛邦树、程天才。

I

DB13/T1263—2010

微米级干雾抑尘技术应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米级干雾抑尘(以下简称:干雾抑尘)技术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安装与验收、

运行与维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微米级干雾抑尘技术治理、抑制煤炭、矿山、火电、钢铁、港口、化工、水泥及其

它工业企业装卸煤炭、矿石、灰渣等物料时产生的粉尘或灰尘,特别是对无组织排放场所及呼吸性粉尘

污染的治理、抑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272—2008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12348—200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048.1—200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5—19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19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4—199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75—1998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HJ/T255—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

HJ/T256—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泥制造

HJ/T40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HJ435—2008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436—200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13/T1263—2010

微米级干雾microfog

颗粒直径在1μm~10μm的雾。

3.2

抑尘率

在一定的面积和同一时间内,干雾抑尘装置治理后粉尘浓度减少量占治理前粉尘浓度的百分比。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干雾抑尘工程应根据设备生产工艺合理配套。粉尘无组织排放指标等方面要求除应符合本文件

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4.1.2干雾抑尘装置的噪声控制应以GB12348为依据,按GBJ87的相应规定执行。

4.2技术条件

4.2.1干雾抑尘技术适用条件

4.2.1.1产尘点附近的风速控制在2m/s以下。

4.2.1.2翻车机、卸料机/槽、筛分塔等不适宜进行现场封闭的大面积无组织排放口宜采用干雾抑尘装

置。

4.2.1.3物料、灰渣散装,应在散装点周围采取防风措施,进行局部封闭,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2.1.4物料破碎、皮带转接塔(转运站)等现场,根据物料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的落差、粉尘点面积

大小、粉尘浓度等合理选择干雾抑尘设备配置,在落料点周围采取防风措施,将无组织排放转化为有组

织排放。

4.2.1.5设置封闭罩时,喷头向封闭罩内加注压缩空气,封闭罩应设置必要的排气口,保证罩内气压

稳定。罩内含尘气体排出封闭罩前,应保证气体通过至少0.5m厚度的干雾。

4.2.2压缩空气

4.2.2.1干雾抑尘工程用压缩空气应集中供给,供给系统包括压缩空气站(或空压机,下同)和输送

压缩空气管道。压缩空气站对干雾抑尘装置的供气能力不小于干雾抑尘装置耗气量的1.2倍。

4.2.2.2压缩空气应经除油、除水等净化处理,并安装有空气过滤器。

4.2.2.3压缩空气应满足干雾抑尘装置用气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4.2.2.4储气罐到用气点的管线距离一般不超过50m,超过该距离时宜另设储气罐。用气量较多的点

可单独设储气罐。对大型干雾抑尘装置供气,宜从压缩空气站设专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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