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076-2020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

DB37/T 4076-2020 Provincial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industrial park evaluation criteria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4076-2020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8-20
实施日期
2020-09-20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30

A0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076—2020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

Provincialevaluationstandardsforindustrialparkofharmoniouslaborrelations

2020-08-20发布2020-09-20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4076—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总则..............................................................................1

4评价..............................................................................1

附录A(规范性附录)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园区满意度民主测评表............................................6

I

DB37/T4076—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际仓、解立峰、江鹏、王磊、郭赛、李婧怡。

II

DB37/T4076—2020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内容、评分标准、评价要求、评

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等。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申报、评审和复核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由此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双方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和谐劳动关系harmoniouslaborrelations

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3

劳动用工laboremployment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

偿劳动。

2.4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tripartitemechanismforcoordinatinglaborrelations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

大问题的三方协调机制。

3总则

3.1体现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

3.2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3.3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4评价

1

DB37/T4076—2020

4.1评价内容

4.1.1园区内企业全面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4.1.2园区内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

4.1.3园区内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不断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

到90%以上,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

体合同实现覆盖。

4.1.4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4.1.5园区内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4.1.6园区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预防协商和调解劳资纠纷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4.1.7园区内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和拖欠工资预防、处理机制,在建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平台。

4.1.8评价、复核时三年内园区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

4.1.9园区内企业满意度。

4.1.10园区内职工满意度。

4.2评分标准

4.2.1评分标准按照附录A规定执行。

4.2.2企业满意度和职工满意度评价按照附录B执行。企业代表对评价项目(见附录B表B.1)、职

工代表对评价项目(见附录B表B.2)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8项及以上,视为企业、职工评价满意,

并折算为满意程度的百分比,在附录A表中的第9项、第10项计算得分。

4.3评价要求

4.3.1总体要求

4.3.1.1评价过程分为自我评价(见4.4.1)、组织评价(见4.4.2)以及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调查评估(见4.5.1)。

4.3.1.2各评价过程应执行评分标准(见4.2)的规定,计算总得分给出评价结果。

4.3.1.3已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复核方法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复核工作

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4.3.2否定要求

评价、复核时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不得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或复核:

a)园区内企业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

b)园区内发生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

c)园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

业病危害事故等;

d)园区内企业满意度在60%以下的;

e)园区内职工满意度在60%以下的;

f)评价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

4.4评价方法

4.4.1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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