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 16330-1996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factory for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9304-2018 |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330-1996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6-06-19
实施日期
1996-09-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起草人:
包大跃、林升清、穆源浦、史根生、邓峰、纪华山、文彦、徐继康、王政、陶勇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6330—1996

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了CAC/RCP33-1985《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的卫生规范》的部分

内容。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参加起草单位:福建省卫生防疫站、

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厦门龙舌山矿泉水厂、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

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林升清、穆源浦、史根生、邓峰、纪华山、文彦、徐继康、王政、

陶勇。

本标准由卫生部季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

Hygienicspecificationsoffactoryfor

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

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

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9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

GBJ73—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3水源与卫生防护

3.1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8537批准的饮用

天然矿泉水。

3.2卫生防护区

3.2.1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

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

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

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3.2.2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

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

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3.2.3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

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3.2.4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

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

4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

4.1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

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

成的污染。

4.2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4.3如没有贮水设备,应根据每日灌装量合理设计,以尽量缩短贮水时间;要密闭并且易于放水和清

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4.4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GB16330—1996

5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5.1设计

5.1.1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

施工。

5.1.2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

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5.2选址

5.2.1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高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5.2.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

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5.2.3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20m的防护地带。

5.3布局

5.3.1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5.3.2建筑物、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要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

求。

5.3.3生产区域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迂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

5.4道路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不积水。

5.5绿化

厂房之间,厂房与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5.6厂房与设施

5.6.1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备和使用面积应当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5.6.2生产车间内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0m2(不包括设备占地面积)。

5.6.3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地面应无缝隙,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应

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并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5.6.4墙壁应选用浅色、防霉、防渗透、无毒的材料铺砌或覆涂,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冲洗消毒。

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5.6.5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防霉、防渗漏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坡度,在

结构上能起到减少凝结水滴落的效果。

5.6.6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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