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TS 01-2023 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T/STS 01-2023 Industrial boiler room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TS 01-2023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8-23
实施日期
2023-08-23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规范顺德区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1.锅炉房设置方面的要求;2.锅炉房工艺布置方面的要求;3.锅炉房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湛新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佛山市活润畅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龚光平、陈映余、黄慧雯、杨景泉、吴士强、张凯博、欧阳尚晖、曾健华、杨凯、郑智初、何志勇、黄洪斌、梁景辉、胡旭、杜丽焯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10

团体标准

T/STS01-2023

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CodeforSafetyManagementofIndustrialBoilerRooms

2023-08-23发布2023-08-23实施

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发布

T/STS01-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湛新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佛山市活

润畅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光平、陈映余、黄慧雯、杨景泉、吴士强、张凯博、欧阳尚晖、

曾健华、杨凯、郑智初、何志勇、黄洪斌、梁景辉、胡旭、杜丽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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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S01-2023

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顺德区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a)锅炉房设置方面的要求;

b)锅炉房工艺布置方面的要求;

c)锅炉房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工业锅炉:

a)蒸汽锅炉:0.1MPa≤P<3.82MPa(P为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V>50L

(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b)热水锅炉:0.1MPa≤P≤1.25MPa,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

c)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

d)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14MW。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2006(2020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锅炉房设置要求

3.1锅炉不宜露天布置,一般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毗邻

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共浴室、餐厅、宿舍、会议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

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2锅炉房如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者第一层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6t/h,额定压力不超过1.6MPa;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

体锅炉额定热功率不超过4.2MW;

b)每台锅炉应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c)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应定期维护和试验,并予以记录,保证其灵

敏、可靠;

d)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e)独立的司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未发生过事故;

f)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

3.3锅炉房不宜设置在高层或多层的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

要设置时,除符合本标准第3.2条件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压力不超过1.6MPa,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

体锅炉额定热功率不超过2.8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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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S01-2023

b)应选用燃气锅炉或电加热锅炉,且当以气体作为燃料时,其相对密度不超过0.75;

c)燃料供应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d)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并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联锁装置。

3.4锅炉房不应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

房连接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3.5锅炉房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燃气调压站、箱(柜)与其他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3.6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10%

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应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应与这些地

方相邻。

3.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分别设在两侧。但对独立的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

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朝外开启

且处于常开状态;

b)锅炉房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c)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

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3.8燃气(包括生物质气)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

3.8.1锅炉风道、烟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1应使风道、烟道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3.8.1.2当多台锅炉共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应使每台锅炉

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3.8.1.3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

3.8.1.4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3.8.2燃气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8.1条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8.2.1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

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

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3.8.2.2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冷凝水排水

设施。

3.8.2.3燃气锅炉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3.8.2.4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并应使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

烧的要求。

3.8.2.5水平烟道应有不小于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3.8.2.6烟囱顶部应装设防雷措施,通向地面的引下线应完好,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

Ω,并定期检测。

3.8.2.7锅炉房烟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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