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564-2019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规范

DB34/T 3564-2019 Prenatal preconception health check-up service specific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564-2019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25
实施日期
2020-01-25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价与 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服务机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谯城区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庐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 服务中心、包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广德市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池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 育服务中心。
起草人:
刘恺、吴曙东、张俊秀、陈伟、李莉、黄朝辉、王传翠、卫红桥、宗颖、李蓓、 魏得力、杨晓荣、李君、贺明莉、吴从凤、陈晔、魏锁、黄亮、黄永山、陈思文。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564—2019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规范

ServiceRegulationforPreconceptionHealthExamin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2-25发布2020-01-25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564—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谯城区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庐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

服务中心、包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广德市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池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

育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恺、吴曙东、张俊秀、陈伟、李莉、黄朝辉、王传翠、卫红桥、宗颖、李蓓、

魏得力、杨晓荣、李君、贺明莉、吴从凤、陈晔、魏锁、黄亮、黄永山、陈思文。

I

DB34/T3564—2019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价与

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0443保健服务通用要求

3服务原则

3.1知情原则

详细介绍计划怀孕夫妇可以接受的危害因素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

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服务内容。

3.2自愿原则

在充分知晓参检内容和意义的前提下,计划怀孕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

3.3保密原则

3.3.1应保护服务计划怀孕夫妇隐私,对受检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3.3.2发现风险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告知受检者,经受检者同意,告知其配偶。

4基本要求

4.1服务机构

4.1.1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应符合GB/T30443的要求。

4.1.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应由市、县(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承担,并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1.3服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应获得到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4.1.4应提供满足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要求的场所。

4.1.5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医师、护士、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康教育、风险

评估、咨询指导人员。

4.2服务人员

1

DB34/T3564—2019

4.2.1从事优生健康教育的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4.2.2从事病史询问、体格检查、B超和咨询指导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并经培训考

试合格。

4.2.3从事风险评估、风险人群优生咨询指导的人员应取得医学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2.4从事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资质,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4.2.5从事随访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本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

5服务内容

5.1服务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3个月~6个月内计划怀孕的夫妇。

5.2服务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a)优生健康教育;

b)基本信息采集;

c)健康危害因素询问;

d)体格检查;

e)临床实验室检查;

f)妇科超声检查;

g)其他检查;

h)风险评估;

i)咨询指导;

j)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

5.3优生健康教育

5.3.1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与怀孕生育有关的心理、生理基本知识;

b)实行计划妊娠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以及孕前准备的主要内容;

c)慢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对孕育的影响;

d)不良生活习惯、营养不均衡、肥胖、药物及环境有害因素等对孕育的影响;

e)预防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主要措施;

f)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及内容。

5.3.2形式和要求

5.3.2.1宣传栏

在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户外及室内明显位置应设置优生健康教育宣

传栏。

5.3.2.2教育资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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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放置优生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健康

教育手册等资料。

5.3.2.3音像制品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播放优生音像制品。

5.3.2.4知识讲座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定期举办优生知识讲座。

5.3.2.5宣传咨询

解答夫妇提出的问题,并发放宣传资料。

5.3.2.6网络宣传

利用妇幼健康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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