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DB50/T 1000-2020 Marriage regist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foreign affair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1000-2020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5-15
实施日期
2020-08-15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国人与重庆户籍居民的涉外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起草人:
周思颖、万仕先、化洁玉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6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Registrationservicespecificationofforeign-relatedmarriage

2020-05-15发布2020-08-15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000—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思颖、万仕先、化洁玉。

I

DB50/T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外婚姻登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场所与环境、设施与设备、人员要求、

服务提供基本要求、结婚登记服务提供、离婚登记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外国人与重庆户籍居民的涉外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MZ/T082婚姻登记术语

MZ/T084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外婚姻登记registrationofforeign-relatedmarriage

外国人作为当事人之一,根据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缔结或者解除婚姻登记

的民事法律行为。

3.2

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partiesofforeign-relatedmarriage

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

注:改写MZ/T082定义2.4。

4基本要求

4.1登记服务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有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4.2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婚姻登记人员。

4.3工作过程应有相关记录,工作资料应按时备份和归档,对作废的资料应妥善处理。

1

DB50/T1000—2020

5场所与环境

5.1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

登记场所内。

5.2应设置咨询台、候登大厅、登记窗口(室)及婚姻家庭辅导室。

5.3应及时消除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措施。

5.4登记环境应宽敞、庄严、整洁、标识醒目。

6设施设备与服务

6.1办公设备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一台证件及纸张打印机、一套身份识别系统等;

——在线婚姻登记预约系统;

——多语种翻译设备或软件。

6.2标识标牌

6.2.1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标牌,并按规定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6.2.2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公示栏,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行政主管单位监督电话。

6.2.3设置中英文标志标识应符合GB/T2893.1、GB/T2894、GB/T10001.1、GB/T10001.9的规定。

6.3便民设施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配备的便民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a)应设置候登休息区,提供电视机、休息椅、报刊及饮水机等设备完善的服务设施;

b)应在窗口或其他明显位置摆放书写用笔、老花镜、印泥等便民设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c)应在窗口或其他明显位置摆放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

d)应设置公益宣传栏,提供涉外婚姻登记办事指南、便民信息手册、相关法律法规手册等公益资

料;

e)应设置复印机供服务对象免费使用;

f)宜设置查询机,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姻登记服务内容的自助查询服务;

g)宜在窗口或其他明显位置摆放办理服务事项所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说明填写注

意事项;

h)宜提供免费Wi-Fi供服务对象使用。

6.4便民服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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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开展倡导文明婚俗、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活动,提

供人性化便民服务,建立相应服务设施软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设置婚姻文化长廊(墙),为广大民众宣传婚姻风俗及婚姻家庭生活文化;

b)设置结婚颁证厅,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举办中英文结婚颁证仪式;

c)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遵循MZ/T084,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免费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

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d)设置公证处入驻窗口,针对涉外婚姻登记的公证、认证需要,邀请公证机构入驻,实现“登记

-公证-认证代办”一站式服务;

e)通过在线婚姻登记预约系统,为服务对象提供网上预约及材料审查服务。

7人员要求

7.1婚姻登记员应持证上岗,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政治觉悟高,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b)熟悉婚姻登记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联系、沟通、管理能力;

c)具备服务对象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d)具备一定的英语口语能力,能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交流;

e)严守工作机密,未经服务对象许可、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信息;

f)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使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

系统”。

7.2婚姻登记员宜遵循以下仪表要求:

a)统一着装,佩戴工作人员标牌;

b)做到整洁美观、简约朴实、自然得体;

c)保持头发干净、整齐。发型不可怪异前卫,不应漂染艳丽彩发,长发应束发;

d)保持面部洁净,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口气清新;

e)在工作时间以端庄、素雅为宜,不得佩戴墨镜或有色眼镜,饰品以不戴或少戴为宜;

f)保持手部清洁,不涂有色指甲油,指甲长短适宜,不让污垢残存。

7.3婚姻登记员宜遵循以下举止要求:

a)接待当事人时,微笑起身、站立问候,示意当事人入座,请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b)向当事人接送证件、登记表格时,正确使用肢体语言和礼貌用语,微笑注视当事人并用双手递

送。

c)举止规范自然、稳重大方、美观优雅,文明敬人、微笑服务。

7.4婚姻登记员应遵循以下语言要求:

a)使用普通话或相应的外语,发音清晰,语调柔和,语速适中,音量适宜,语言简练,表述准确;

b)熟练使用“十字”礼貌用语,即“您好”、“请”、“谢谢”、“对不起”、“慢走”;

c)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时应严肃、庄重。颁证仪式结束后,为双方当事人送上祝福语。

8服务提供基本要求

8.1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8.2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编制《婚姻登记工作流程》并公示。

8.3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等规定。

3

DB50/T1000—2020

8.4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运行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婚姻登记服务

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制定延时服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或服务对象要求延长服务时间;

b)制定婚姻登记服务应急预案,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服务的有序进行;

c)制定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增强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d)制定婚姻登记服务人员奖惩考评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工作作风;

e)制定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完整;

f)制定档案查阅制度,保证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8.5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当事人提供登记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导询服务:为服务对象做好登记指引服务;

b)电话咨询服务:24小时语音电话咨询,以及人工咨询服务;

c)现场咨询服务:现场解答登记有关问题,以及材料预审核服务;

d)网上预约服务:线上登记预约及登记材料预审核服务。

9结婚登记服务提供

9.1当事人接待

婚姻登记员接待当事人,询问双方结婚意愿及基本信息,收取结婚登记材料,指导双方分别填写《婚

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见附录A)并签名、按指纹。

9.2材料审查

9.2.1遵循以下要求审查结婚登记材料完整性:

a)重庆户籍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本人户口簿;

3)如有婚史,且户口簿上本人婚姻状况与声明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提供婚姻登记解除的相

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生效书、配偶死亡证明等。

b)外国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

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

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

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

证。

3)外国语言的无配偶证明等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

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c)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9.2.2遵循以下要求审查结婚登记材料:

a)结婚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准确清晰、相互印证、符合规定,

表格填写内容应与相关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b)重庆户籍居民户口簿的主页、本人信息页和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应清晰、真实、符合规定。户

口簿上本人婚姻状况应与现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现婚姻状况有关证明材料;

4

DB50/T1000—2020

c)外国人护照应有效。免签国应检查入境章是否在免签有效期内。非免签国护照应检查签证是否

在有效期内;

d)结婚登记证件照应当真实、清晰,纸张质量符合档案存放的时间要求。

9.3业务受理

9.3.1双方当事人为自愿结婚且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则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9.3.2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

具。

9.4结婚登记

9.4.1婚姻登记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录B)。双方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员面前作为“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

9.4.2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9.4.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审查无误后,登陆“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

华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双方当事人信息,填写结婚证印制号,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见附录C)和结婚证。

9.4.4婚姻登记员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登记员签名”处亲笔签名,在“照片”处粘贴当事

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9.4.5婚姻登记员在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处亲笔签名,在“登记机关”处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

印章(红印),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9.4.6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制作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

坏的,应当将证件作废处理,重新制作。

9.5颁发结婚证

9.5.1婚姻登记员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需举行颁证仪式。

9.5.2如当事人没有颁证仪式需求,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完结婚登记后,按以下步骤颁发结婚证:

a)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并按指纹;

d)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e)祝贺新人。

9.5.3如当事人有颁证仪式需求,婚姻颁证员依以下步骤进行颁证仪式。

a)颁证员向当事人及来宾问好,并做自我介绍;

b)宣布颁证仪式开始;

c)询问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d)告知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的法律意义,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根据颁证方案,引导当事人宣读新婚誓言;

f)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向婚姻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g)祝贺新人;

h)宣布颁证礼成,感谢来宾。

9.6材料存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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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结束,婚姻登记员对结婚登记材料进行整理、复查后,交档案管理员装订存档。存档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

——无配偶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原件;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外国人护照及签证、入境章(如有)复印件;

——重庆户籍居民的离婚、丧偶证明复印件(如有);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原件。

10离婚登记服务提供

10.1当事人接待

婚姻登记员礼貌接待当事人,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及基本信息,收取离婚登记材料,指导双方分别

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并签名、按指纹。

对于离婚当事人,询问是否需要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10.2材料审查

10.2.1遵循以下要求审查离婚登记材料完整性:

a)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

1)重庆户籍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2)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b)双方结婚证:

1)当事人一方遗失结婚证的,应要求遗失一方填写《结婚证遗失(损毁)个人声明》(参见

附录D);

2)当事人双方遗失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结婚证遗失(损毁)个人声明》并提交加盖

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c)离婚协议书(参见附录E)3份,应体现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及地址;

2)结婚登记时间、结婚证字号、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3)离婚原因及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意愿;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协商一致。

d)双方各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10.2.2遵循以下要求审查离婚登记材料:

a)离婚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准确清晰、相互印证、符合规定,

表格填写内容应与相关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b)重庆户籍居民户口簿的主页、本人信息页和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应清晰、真实、符合规定;

c)外国人护照应有效。免签国护照应检查入境章是否在免签有效期内。非免签国护照应检查签证

是否在有效期内;

d)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旧护照;无法提交

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

述证件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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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离婚协议书内容完整、无修改痕迹,身份信息应与当事人证件一致;

f)离婚登记证件照应当真实、清晰,纸张质量符合档案存放的时间要求。

10.3业务受理

10.3.1婚姻登记员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参见附录

F),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

10.3.2双方当事人为自愿离婚且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则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

10.3.3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

具。

10.4离婚登记

10.4.1婚姻登记员指导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见附录G)。双方当事人在登记员

面前作为“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10.4.2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

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

10.4.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

条件的,登陆“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离婚登记审查

处理表》(见附录H)、离婚证。

10.4.4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登记员签名”处亲笔签名,在“照片”处粘贴当事

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10.4.5婚姻登记员在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处亲笔签名,在“登记机关”处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

印章(红印),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10.4.6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制作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

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作废处理,重新制作。

10.5颁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遵照以下步骤颁发离婚证:

a)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

纹;

c)在双方当事人结婚证每一页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

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d)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e)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10.6材料存档

离婚登记结束,婚姻登记员对离婚登记材料进行整理、复查后,交档案管理员装订存档。存档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

——已失效的结婚证复印件;

——离婚协议书原件;

——重庆户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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