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3-2013 DB37/ 2373-2013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for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in Shandong Province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7/ 2373-2018 |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2373-201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3-05-24
实施日期
2013-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起草人:
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373—2013

代替DB37/532—2005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2373—2013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污染物监测要求....................................................................5

6实施与监督........................................................................7

I

DB37/237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

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

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III

DB37/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

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

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1

DB37/2373—2013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平板玻璃工业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3

建筑陶瓷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

3.4

卫生陶瓷

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

砖瓦工业

生产砖瓦烧结制品和非烧结制品的工业。

3.6

非金属矿工业

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物采选和非金属矿物加工制品业等。

3.7

建筑石材

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性能可用作建筑材料的岩石。

3.8

2

DB37/2373—201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材工业项目或生产设施。

3.10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1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2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分别执行表1中规定的“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现有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在2013年9月1日前对玻璃熔炉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

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

颗粒物3030

二氧化硫200100

水泥400[1]

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氮氧化物(以NO2计)800

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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