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PIA 03-2023 宠物猫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T/SDPIA 03-2023 Pet Cat Litter Production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2月
-
2023年11月
-
2024年07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山东凯锐思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广州云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盟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宠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李俊、段海涛、朱长林、马建、刘亚军、安培、王诚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T/SDPIA03-2023
ICS65.020.01
CCSB00
团体标准
T/SDPIA03—2023
宠物猫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Catlitterqualityandsafetymanagementspecifications)
2023-11-23发布2023-11-23实施
山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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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PIA03-2023
目录
前言.......................................................................3
第一章.......................................................................4
第二章.......................................................................4
第三章.......................................................................5
第四章.......................................................................8
第五章.......................................................................9
第六章......................................................................10
第七章......................................................................10
附件...................................................................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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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PIA0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宠物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山东凯锐思动
物营养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广州云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盟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
宠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俊、段海涛、朱长林、马建、刘亚军、安培、王诚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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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PIA03-2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宠物猫砂生产企业生产行为,保障猫砂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膨润土猫砂、豆腐猫砂、混合猫砂、水晶猫砂生产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
安全控制。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猫砂原料和添加剂(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
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
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
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联系方
式、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
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
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日期等
信息。
(五)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
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
或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
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
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
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
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四)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3种原料,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质量特性
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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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六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
称、生产企业或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检验信息、
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
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代码、入库
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
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粘结剂、脱模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
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
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
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
监控日期、监控人等信息。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
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
间产品)配制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
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
(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
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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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
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
(四)大料投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
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
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
(六)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
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制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
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
调制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包装袋领取和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
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制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
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
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
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
间、配料人等信息;
(七)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
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八)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
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
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
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袋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
领用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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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
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三)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
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色素的在先、有色素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色素的产品后,生产不含有色素或者改变色素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
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保持生产现场清沽,及时清理杂物;
(三)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四)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五)不得在猫砂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
用等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规定标签设计、审核、保管、使用、
销毁等内容。产品包装袋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
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
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进行至少一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
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
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混合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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