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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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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65.020.20
CCSB01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775—2023
取水工程(设施)管理规范
Waterabstractionprojects(facilities)managementspecification
2023-12-04发布2024-03-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T1775—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总体要求...........................................................................4
5取水工程(设施)建设...............................................................4
6取水工程(设施)运行管理...........................................................5
附录A(资料性)计量设施.............................................................7
附录B(资料性)标识牌版面样式......................................................11
附录C(资料性)取水工程(设施)管理档案清单........................................12
附录D(资料性)计量设施更换表......................................................13
附录E(资料性)取用水台账填报表....................................................14
I
DB52/T177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娟、严亚、余青、黄丽、陈红纯、商崇菊、沈代欣、汪仕伟、蒋泽南、孙伟、
杨晓春、陈红梅、陈露、曹振宇、王秉祥、潘沁、张艳红、胡荣华、严友尽、黄琦、吴青、梁凯圣、王
连锐、袁浩然、张萍、邓文强、慎东方、周琴慧、王红、代彬彬、杨佳媚、谭昭旭、朱晓萌、陈泫言、
李素捷、陈思璇、曹兰意、高红、杨妮。
II
DB52/T1775—2023
取水工程(设施)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取水工程(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档案管理等原则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道外取用水户新、改、扩建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取用水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8714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GB/T30943水资源术语
GB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65泵站设计标准
GB50296管井技术规范
SL61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337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65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SL380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
SL/T427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L537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
JJG162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JJG1030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1033电磁流量计检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取水工程(设施)waterabstractionprojects(facilities)
从水库、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水源取水的水工建筑物或设施。
3.2
取水计量watermetering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安装测流设备并获得准确可靠的取水量的活动。
3.3
取水计量设施watermeteringfacilities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取水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设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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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取水口标识Waterintakesignboard
以文字、图形等方式在取水口处设置的用于标识、宣传、警示用的告示牌。
4总体要求
4.1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取水口建设、计量设施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2取水工程(设施)建设、核验及取用水管理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要求。
4.3取水工程(设施)管理应建立取用水全过程档案及台账资料并及时更新。
5取水工程(设施)建设
5.1取水工程(设施)建设依据
5.1.1取水工程(设施)开工建设前,取用水户应取得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
5.1.2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应满足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5.2取水水源和建设地点
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水源、建设地点、设计取水能力等应符合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
5.3取水口建设要求
5.3.1取水工程(设施)建设
5.3.1.1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确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处
实施。
5.3.1.2地表水及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取水头部技术措施应在建设前明确和制定。
5.3.1.3取水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技术准备、施工管理与技术交底、施工调
查与资料搜集、水下基槽,管槽技术措施、外包钢管技术措施、进水管道技术措施等。
5.3.2取水管道设置
5.3.2.1取水管道布置应预留计量设施安装位置。
5.3.2.2取水管道材质选择应考虑管道承受内压和外荷载强度、管道性能、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
5.3.2.3取水管道应标注取用水户名称、取水用途及水流方向。
5.3.3其他
取水口周边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应由专人定期巡查,清除水草、杂物等。
5.4取水计量设施
5.4.1取用水户应对建设的取水设施安装计量设施。
5.4.2取水计量分为管道型计量、河道(明渠型)计量和其他计量。管道型计量设施的分类、选型、
安装参照附录A.1执行,河道(明渠型)计量设施的分类、选型、安装参照附录A.2执行,其他计量方
式包括以电折水等。
5.4.3取水计量设施应与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网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运行。
5.4.4规模以上取用水户的取水工程(设施)应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计量
4
DB52/T1775—2023
在线监控要求按附录A.3执行。
5.5取水工程(设施)封存
5.5.1对年久失修、地下水质量较差的取水工程(设施),应永久拆除或封闭,并及时注销取水许可
证。
5.5.2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在停止
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存
或封填,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6取水工程(设施)运行管理
6.1取水工程(设施)核验
6.1.1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取用水户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取水材料、取水工程(设施)
及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等核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6.1.2申领取水许可证后,取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地点、取水方
式或增加取水量。
6.2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延续
取水工程(设施)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后需继续取水的,取用水户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
规定时间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延续申请。
6.3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变更
取用水户在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其取水权人、法人名称(姓名)
或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6.4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的重新申请
在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取用水户改变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行为,
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6.5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注销
取水许可证注销的,取用水户应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
6.6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吊销
取用水户对其取水工程(设施)在执行取用水管理要求、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
行为,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应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
6.7取水口标识牌设立
6.7.1标识牌式样
6.7.1.1地表水取水口标识牌式样可参照附录B.1,地下水取水口标识牌式样可参照附录B.2。宜采用
平面固定式或立式固定式,应设置在取水口附近便于管理处,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7.1.2标识牌宜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冷轧钢板等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的材料制作,文字字号、
间距、行距应与标识牌尺寸协调,内容字迹清晰、颜色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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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标识牌内容
6.7.2.1地表水取水口标识牌:
a)取水权人:为取水口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名称;
b)取水许可证号: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许可证号;
c)取水口名称:按照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地名)方式确定,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
d)取水地点:按照“贵州省**市(州)+**县(区、市、特区)+(取水河流名称)+取水地点
(地名)”的方式确定,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
e)取水口编号: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取水口序号组成,取水口序号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
区所有取水口进行统一编号;
f)监督单位:标明该取用水户的实际监督管理部门;
g)监督电话:标明各监督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电话号码或12345。其中流域机构和省级管理的取
水工程(设施),监督电话均为12345。
6.7.2.2地下水取水口标识牌:
a)取水权人:为取水口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名称;
b)取水许可证号: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许可证号;
c)取水口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名称确定,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
d)取水地点:按照“贵州省**市(州)+**县(区、市、特区)+取水地点(地名)”的方式确
定,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
e)取水口编号: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取水口序号组成,取水口序号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
区所有取水口进行统一编号;
f)监督单位:标明该取用水户的实际监督管理部门;
g)监督电话:标明各监督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电话号码或12345。其中流域机构和省级管理的取
水工程(设施),监督电话均为12345。
6.7.2.3二维码:
a)二维码区宽80mm,高80mm,右侧距离页面右边缘55mm,底部距离页面下边缘30mm;
b)二维码应扫描出取水许可电子证相关信息,为取水口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取水许可证载
明的二维码。
6.7.2.4取用水户应对标识牌进行保护,标识牌信息发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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