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570-2023 营商环境无感监测规范 指标体系

DB33/T 2570-2023 Business environment perception monitoring specification index system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570-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2-27
实施日期
2023-03-29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20

CCSA1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570—2023

营商环境无感监测规范指标体系

Specificationforunconsciouslyuninterruptedmonitoringofbusiness

environment—Indexsystem

2023-02-27发布2023-03-2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570—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监测指标...........................................................................3

4.1监测目标.......................................................................3

4.2监测对象.......................................................................3

4.3监测维度.......................................................................4

4.4指标体系.......................................................................4

4.5指标描述.......................................................................5

5监测靶点...........................................................................9

5.1靶点分类.......................................................................9

5.2靶点设置.......................................................................9

5.3靶点编码.......................................................................9

6靶点数据收集......................................................................10

6.1收集方法......................................................................10

6.2收集过程......................................................................10

6.3安全保障......................................................................10

6.4信息扩展......................................................................11

7质量保障..........................................................................11

附录A(资料性)无感监测靶点设置....................................................12

附录B(资料性)无感监测线下大厅及场外业务靶点收集..................................32

I

DB33/T2570—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

理办公室、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畅、冯锐、陈典、经博源、蒋明、王宁江、厉峰、龚清波、郑怡、朱思橙、

王晓君、刘淑颖、庄跃成、周春锋、曹利中、朱君、王玮、杨坤、陈幻、谈捷、吴晔斌、郑培、孟一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T2570—2023

营商环境无感监测规范指标体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商环境无感监测的监测目标、监测对象和监测维度,监测指标体系和指标描述、各

项指标监测靶点的分类、设置、编码、收集和质量保障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体系的设置、运行与数据收集,本标准也适用于营商环境的监

测、评价和优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36625.3—2021智慧城市数据融合第3部分:数据采集规范

GB/T37277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指南

GB/T39216行政许可流程优化的方法与技术规范

DB33/T2359—2021公共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DB33/T2487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南

DB33/T2488公共数据安全体系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7227和GB/T392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商环境businessenvironment

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3.2

政务服务administrativeservice

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注: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与企业发展、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

3.3

无感监测unconsciouslyuninterruptedmonitoring

1

DB33/T2570—2023

在监测指标范畴,对一定时间内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竞争等维度指标数据,以市场主体

无感的方式进行全流程全量在线监测。根据监测的服务方式不同,分为线上无感监测和大厅无感监测。

3.4

线上无感监测unconsciouslyuninterruptedmonitoringontheinternet

对市场主体不进入行政服务大厅,自行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服务开展无感监测。

3.5

大厅无感监测unconsciouslyuninterruptedmonitoringinthehall

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行政服务大厅,或虽然在行政服务大厅以外其他场合,但得到大厅或职能部门

工作人员线下协助,申请办理的服务开展无感监测。

3.6

监测指标monitoringindicators

在企业等市场主体无感的前提下,用于评价营商环境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的指标。

注:由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与浙江省特色指标综合。

3.7

监测靶点monitoringpoints

监测指标下,按照业务所涉及的部门流程和第三方流程的关键工作节点,获取有关手续、时间、成

本、满意度、统计值等数据,用于计算监测指标值。

3.8

办理手续handleformalities

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要求,企业等市场主体完成各指标监测范畴内全部事项,其中与政府部门发

生的交互事项。办理手续从企业等市场主体发起交互开始,到政府部门通知其交互事项办结或可开展后

道交互为止。

注:办理手续的确定应从企业角度出发,衡量企业实际与政府部门的交互事项,不应等同于政府许可、审批、服务

事项。

3.9

办理时间processingtime

企业等市场主体完成每个办理手续所用的总时间,其中剔除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等待、耽误的时间。

注:前道手续完成企业收到办理后道手续通知后,在实际办理后道手续前,因自身原因等待、耽误的时间应排除;

并联办理情况下,办理时间应以各交互事项中的事项最长办理时间为准。

3.10

办理成本processingcost

企业等市场主体完成每个办理手续,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制度性费用之和。

注:每项指标各环节所需的成本之和为办理成本。

3.11

2

DB33/T2570—2023

并联办理parallelprocessing

全流程范围内,通过关键信息跨部门核验交换、申请材料跨部门同步收发,实现两个及以上服务事

项同步办理,结果集中反馈或分别反馈。

4监测指标

4.1监测目标

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应按照可对比、可量化、可收集、可共享、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监测结果

真实、全面、有效、便捷、公正。

4.2监测对象

营商环境评价范围内,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全生命周期中所涉及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与

应用工具,所有政务服务业务所涉及管理机构参见表1,主要包括:

——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系统与应用;

——通过线下办理的政务服务业务。

表1政务服务业务涉及管理机构

序号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业务行政级别

1市场监管开办企业、注销企业、知识产权活力、市场监管省、市、县(市、区)

2税务开办企业、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财产省、市、县(市、区)

3人力社保开办企业、人才流动省、市、县(市、区)

4公安开办企业省、市、县(市、区)

5建设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用水用气省、市、县(市、区)

6电力获得电力省、市、县(市、区)

7供水获得用水用气、办理建筑许可省、市、县(市、区)

8燃气获得用水用气省、市、县(市、区)

9自然资源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省、市、县(市、区)

10人行获得信贷省、市、县(市、区)

11医保开办企业省、市、县(市、区)

12银保监获得信贷省、市、县(市、区)

13口岸部门跨境贸易省、市

14法院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知识产权活力省、市、县(市、区)

15财政政府采购省、市、县(市、区)

16发展改革办理建筑许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省、市、县(市、区)

17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省、市、县(市、区)

18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省、市、县(市、区)

19商务市场开放省、市、县(市、区)

20科技市场开放省、市、县(市、区)

21司法知识产权活力省、市、县(市、区)

注:政务服务业务具体内容见附录A各指标监测靶点。

3

DB33/T2570—2023

4.3监测维度

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包括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公正监管、优化

服务供给、激发创新活力五个维度:

a)全生命周期:反馈企业等市场主体从注册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各事项全流程情况的主要指标;

b)促进公平竞争:反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公平性的主要指标;

c)体现公正监管:反馈政府监管水平和信用体系完善度的主要指标;

d)优化服务供给:反馈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的主要指标;

e)激发创新活力:反馈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迸发活力力度的主要指标。

4.4指标体系

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体系见图1和表2,应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

图1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表2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构成和编码

序号一级指标一级指标码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码

1开办企业手续(个)0101

开办企业*01

2开办企业时间(天)0102

3注销企业手续(个)0201

注销企业02

4注销企业时间(天)0202

5办理建筑许可手续(个)0301

办理建筑许可*03

6办理建筑许可时间(天)0302

7获得电力手续(个)0401

8获得电力*04获得电力时间(天)0402

9供电可靠性(百分制,无量纲)0403

10获得用水手续(个)(观察)0501

获得用水用气05

11获得用水时间(天)0502

4

DB33/T2570—2023

表2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构成和编码(续)

序号一级指标一级指标码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码

12获得用气手续(个)(观察)0503

获得用水用气05

13获得用气时间(天)0504

14登记财产手续(个)0601

登记财产*06

15登记财产时间(天)0602

16获得信贷*07企业融资便利度(百分制,无量纲)0701

17总税收和缴费率(占利润百分比)0801

18纳税*08报税后流程指数(百分制,无量纲)0802

19网上综合办税率(百分比)0803

20出口通关时间(小时)0901

跨境贸易*09

21进口通关时间(小时)0902

22执行合同*10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天)1001

23收回债务所需的时间(年)1101

24办理破产*11收回债务所需的成本(占资产价值百分比)1102

25回收率(百分比)1103

26政府采购信息化程度指数(百分制,无量纲)1201

政府采购*12

27采购履约保障程度(百分制,无量纲)1202

28招投标信息化程度指数(百分制,无量纲)1301

29公共资源交易13交易履约保障程度(百分制,无量纲)1302

30外地企业权益保护(百分制,无量纲)1303

31申报质量(百分制,无量纲)1401

32知识产权活力14有效转化(百分制,无量纲)1402

33保护水平(百分制,无量纲)1403

34“双随机、一公开”落地率(百分比)1501

市场监管15

35“双随机、一公开”覆盖率(百分比)1502

36信用承诺(百分制,无量纲)1601

37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16信用监管水平(百分制,无量纲)1602

38信用修复(百分制,无量纲)1603

39生态环境指数(百分制,无量纲)1701

公共服务17

40综合立体交通指数(百分制,无量纲)1702

41外资开放度(百分制,无量纲)1801

42市场开放18人才流动活跃度(百分制,无量纲)1802

43双创整体活跃度(百分制,无量纲)1803

注:标*指标为世行指标,其余为浙江省特色指标。

4.5指标描述

4.5.1开办企业

5

DB33/T2570—2023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开办企业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要求、或无明确要求而具有惯例可参照的情况下,企

业家或其委托人、代办人为完成开办企业各事项,其中与有关部门形成的任何交互;

b)开办企业时间:主要包含创业人员为完成上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以日历日计算。

注1:企业内部交互不计为办理手续,下同。

注2:企业家在不同手续之间,自行等待、耽误时间,及其准备资料、填写表格等时间排除在外,下同。

4.5.2注销企业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注销企业的手续:企业或其委托人、代办人同外部当事人,包括社保、税务、市场监管、公

安等有关部门进行的所有关于注销企业的办理手续;

b)注销企业的时间:主要包含企业为完成上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以日历日计算。

4.5.3办理建筑许可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办理建筑许可手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或其委托人、代办

人与外部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互,外部当事人包括政府机构、公证人员、公用设施公司、公

共检查人员,以及聘请的外部监理专家;

b)办理建筑许可时间:主要包含企业为完成上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以日历日计算。

注:设计单位、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交互不算作手续。

4.5.4获得电力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3项:

a)获得电力手续:指企业或其委托人、代办人与政府部门、电力公司之间的任何交互;

b)获得电力时间:主要包含企业为完成上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以日历日计算;

c)供电可靠性:根据供配电企业用户系统停电时间和停电频率,结合互联网公开的财务遏制措

施等开展综合评价,反映电力用户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5.5获得用水用气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4项:

a)获得用水手续:指企业或其委托人、代办人与政府部门、自来水公司之间的任何交互;

b)获得用水时间:主要包含企业为完成上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以日历日计算;

c)获得用气手续:手续指企业或其委托人、代办人与政府部门、燃气公司之间的任何交互;

d)获得用气时间:主要包含企业为完成上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以日历日计算。

4.5.6登记财产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登记财产手续:买方、卖方、或其委托人、代办人提出单一案件办理申请后,与外部当事人

之间的任何交互。外部当事人包括政府机构、检查人员、公证人员、建筑师、测量师等;

b)登记财产时间:主要包含企业为完成上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以日历日计算。

4.5.7获取信贷

6

DB33/T2570—2023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1项:企业融资便利度,是指通过一组宏观指标,衡量当地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

制造业情况。

4.5.8纳税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3项:

a)总税收和缴费率:税及派款总额按占商业利润总额百分比计算。企业所负担的总税额,为允

许抵扣和减免以后的所有应缴税和派款的总和。主要涵盖企业所得税、雇主缴纳的社保、公

积金、增值税等;

b)报税后流程指数: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间;

c)网上综合办税率: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的业务量占全部业务总

量的比重。

4.5.9跨境贸易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出口通关时间:包括货物出口通关时,获得、准备、处理、呈阅及提交单证,及进箱时间、

THC船时效率等;

b)进口通关时间:包括货物进口通关时,获得、准备、处理、呈阅及提交单证,及提箱时间、

THC船时效率等。

注:THC为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TerminalHandlingCharge)的缩写。

4.5.10执行合同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1项: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是指从法院收到符合起诉要求材料时间起至收到赔

偿款为止的时间,包括采取行动实际天数和期间等候期:

a)提交和送达诉讼文书的时间:企业通过诉讼解决商业纠纷过程中提交和送达诉讼文书所需的

实际时间。该阶段包括:从法院收到符合起诉要求材料时间起,到起诉状被送达被告所需的

时间,其中包括法庭的处理时间以及多次尝试以成功进行诉讼的等待期;

b)审判和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企业通过诉讼解决商业纠纷过程中审判和收到判决书所需的实际

时间。该阶段包括:

1)法院立案之日与首次听证会开始之间的时间;

2)审判期间所有的活动时间,包括文书摘要和证据等的交换,多次听证会以及举办听证会

和获得专家意见的等待的时间;

3)庭审结束后,法官发出最终书面判决所需的时间。

c)执行判决的时间。该阶段包括:

1)获得可执行的判决副本,以及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的时间;

2)确定,识别,扣押和运输败诉方的动产所需的时间,包括从法院获得命令以扣押资产所

需的时间;

3)宣传,组织和举办拍卖所需的时间;

4)拍卖完成后,胜诉方完全收回索赔价值所需的时间。

4.5.11办理破产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3项:

7

DB33/T2570—2023

a)收回债务所需的时间:从破产案件立案开始,直至债务人拖欠款项部分或全部偿付,案件终

结为止;

b)收回债务所需的成本:按抵押资产价值的百分比计算。诉讼成本按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百分

比记录。成本计算以调查答卷为依据,包括法庭诉讼成本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人的成本、

拍卖费、评估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成本和成本;

c)回收率:指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收回资金的比率,反映债权人通过

破产程序收回其债权的能力。回收率=债权人回收债务额/破产债权总额。回收率按债权人通过

重组、清算等法律行动收回的债务占债务额的百分比来记录。

4.5.12政府采购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政府采购信息化程度指数:根据对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运营情况的评价,反映政府采购在线

访问信息和服务的效率及透明度;

b)采购履约保障程度:根据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货物或服务时,获得预付款金额、履约保

证金缴纳比例,及中小市场主体实际参与度,反映其获得的保障支持。

4.5.13公共资源交易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3项:

a)招投标信息化程度指数:根据对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运营情况的评价,反映招标投标全流程

电子化率;

b)交易履约保障程度:反映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中,投标开标、保证金服务、合同保障、验收

支付等各事项时效;

c)外地企业权益保护:主要是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程度。

4.5.14知识产权活力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3项:

a)申报质量;

b)有效转化;

c)保护水平。

4.5.15市场监管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双随机、一公开”落地率:年度参与检查的抽查事项数(不含检查结果不涉及检查事项数),

占年度已认领抽查事项数百分比;

b)“双随机、一公开”覆盖率:年度双随机抽查次数,占年度执法检查次数百分比。

4.5.16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3项:

a)信用承诺: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实施信用承诺的能力和水平;

b)信用监管水平:是指政府的信用监管能力与水平;

c)信用修复:是指企业主动开展信用修复的意愿和能力。

8

DB33/T2570—2023

4.5.17公共服务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2项:

a)生态环境指数:主要涉及空气质量、水质、绿化、废物处理等;

b)综合立体交通指数:主要体现交通运输便捷度,反映公路路网密度、公共交通通达、区域物

流仓储分布、货运周转、农村快递网点覆盖情况等。

4.5.18市场开放

主要包括二级指标3项:

a)外资开放度:各地在金融、服务、制造等行业吸引外资企业落户情况及外资利用程度;

b)人才流动活跃度:各地招才引才留才相关政策举措情况;

c)双创整体活跃度:各地创新创业投入及成效,及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5监测靶点

5.1靶点分类

将靶点按照靶点的数据来源分类,可分为线上数据和线下数据:

——对于线上数据:对接业务应用与系统;

——对于线下数据:对接政务办事大厅系统及其它线下业务系统。

5.2靶点设置

应根据无感监测各项指标所需的数据,按照不同的数据属性设置靶点,具体线上与线下靶点设置见

附录A,包括名称、编码、描述、来源、频率、单位等。靶点的数据属性主要包括:

——办理手续:经办人实现业务需要完成的手续,由系统与业务窗口流转次数的实际手续数合计;

——办理时间:经办人办理一个环节的开始时间到环节结束时间为一个办理时间;

——办理成本:经办人办理一个环节所需的成本为一个环节成本;

——事项统计类数据:营商环境相关事项的统计结果。

5.3靶点编码

应依据指标顺序和来源,对各靶点进行编码。靶点编码为10位,2位一级指标码,2位二级指标码,

1位靶点类型码,1位靶点来源码,4位靶点顺序码,具体靶点编码结构按照图2,其中:

——一级指标码:该靶点所属的无感监测一级指标的编码;

——二级指标码:该靶点所属的无感监测二级指标的编码;

图2靶点编码结构

9

DB33/T2570—2023

——靶点类型码:该靶点的数据类型,1为手续,2为时间,3为成本,4为统计值等;

——靶点来源码:该靶点的数据来源,A为线上,B为线下;

——靶点顺序码:该靶点的顺序流水号。

示例:线上靶点“银行完成退税到账靶点”所属一级指标“纳税”,二级指标“报税后流程指数”,对应的靶点类

型为时间,对应的靶点来源为线上,编码为08022A0146。

图2靶点编码结构(续)

6靶点数据收集

6.1收集方法

靶点数据收集技术应具备复杂网络环境下、不同数据源之间高速、稳定、弹性伸缩的数据移动及同

步能力。收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针对共享平台数据,可通过网络服务等技术进行数据收集;

——针对不同平台产生的类型丰富、数据量较大的数据,可通过分布式系统接口、分布式流等技术

进行数据收集。

6.2收集过程

6.2.1线上靶点收集

通过系统之间接口同步方式等方式获得线上靶点数据,应符合GB/T36625.3—2021中第7章与

DB33/T2359—2021中第6章~第8章的要求,还应满足下列要求,具体收集内容可见附录A.1:

a)支持全量、历史数据收集:应提供数据传输服务、高并发的离线数据上传下载服务,支持TB/

PB级别的数据(全量数据或历史批量数据)导入及导出;

b)支持实时或定时增量数据收集:宜提供实时同步、定时收集、数据订阅等服务;

c)支持条件过滤:按照指定条件进行指定过滤收集,例如字段内容;

d)支持收集作业管理和调度:收集作业支持条件触发、并发调度、周期循环调度等模式;支持

对作业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