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502-2016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管理和服务规范
DB4201/T 502-2016 Non-road-based tourist sightseeing vehicl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7.200.40
Y57
备案号:0032-2016DB4201
武汉市地方技术规范
DB4201/T502-2016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管理和服务规范
Managementandservicespecificationsforgardenpatrolminibus
2016-12-16发布2017-01-16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01/T502-2016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武汉东湖旅游生态风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标准化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新安、梁虹、李国辉、周俊锋、刘琰、罗绯、李立、王荣华、李文龙。
本规范首次发布。
I
DB4201/T502-2016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管理和服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下简称观光车)的营运组织与管理、车辆管理、车辆运行管
理、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为游客提供观光车服务的旅游景区或游乐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472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21268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A58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gardenpatrolminibus
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内燃机或二者交替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
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3座)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该型车是以休闲、观光、游览为主要设
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游乐场所等指定区域运行的车辆。
注:改写GB/T21268-2014,定义3.1。
3.2
改装re-equip
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对观光车非主要结构形式和非重要参数做出的改动。
[GB24727-2009,定义3.3]
3.3
服务人员servicestaff
指驾驶员或与乘客接触的工作人员。
4营运组织与管理
4.1营运组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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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景区管理单位为本规范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观光车营运的统一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营运单位)。
4.1.2营运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营运,范围应包括在景区或游乐场所内提供观光车游览服务内容。
4.2营运管理
4.2.1观光车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营运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
续;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车辆的显著位置。
4.2.2观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观光车所有权人应在30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4.2.3观光车营运单位要准确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景区客流情况,合理安排行车间隔,加强现场调
度,平衡车距,确保营运车辆运转有序。
4.2.4观光车应在景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应在景区外行驶或在景区内随意停靠。
4.2.5观光车的营运调度由观光车营运单位统一安排,实行驾驶员当班“专人专车责任制”,当班司
机按调配计划使用车辆,非特殊原因或未经车辆调度负责人的批准,车辆不得交给非专业人员试驾、不
得调换使用、不得驾驶非指定的车辆。
4.2.6若有当班人员变动或车辆调整,需及时做好车辆交接登记和资料存档。
4.2.7应制定并遵守观光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乘坐观光车或进人观光车使用场所;
b)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孕妇和残障人员乘坐观光车,应有监护人监护,确保其乘坐安全;
c)观光车应在设计规定的人数内运行,每个乘员均有座位,保证车内的载荷均匀分布;
d)观光车运营时发生意外情况,应有安全疏导措施;
e)观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f)持证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学习培训计划。
4.2.8根据运营管理各环节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g)观光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h)采购管理制度;
i)车辆维修和保养制度;
j)车辆报废制度;
k)车辆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l)安全管理制度;
m)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等。
5车辆管理
5.1基本要求
5.1.1观光车应由具备资质的厂家制造。
5.1.2经本市依法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领取专用观光车牌照的车辆方可出库营运。
5.1.3经检验合格的车辆,需将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装在车身显著位置。
5.1.4在用观光车应当定期向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营运。
5.1.5观光车应定期维护保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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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观光车的打气泵、电池、燃油料、工具及其它配件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5.2技术要求
5.2.1车辆各总成和零部件安装正确、齐全、紧固、完好,性能安全有效,车辆质量应符合GB/T21268
的规定。
5.2.2观光车应符合安全、舒适、环保、人性化、节约能源的要求,
5.2.3观光车营运单位应逐台建立观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b)车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车辆设备台帐、持证作业人员台帐;
d)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3辆采购(租赁)
5.3.1观光车营运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观光车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实施车辆采购,按照质量、
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择优选择,保证车辆符合GB/T21268的要求。
5.3.2采购车辆的外观宜与景区历史、生态环境相协调,有需求也可不同线路设计不同车辆色彩。
5.3.3应按照采购合同及出厂配置的要求验收车辆。采购的车辆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
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文件。
5.3.4租赁车辆同样适用以上要求。
5.4车辆改装
5.4.1未经制造厂同意,不应对观光车进行影响安全性能的改装。
5.4.2对观光车有特殊要求的改装,应在采购时向制造厂提出。
5.4.3观光车改装,应由制造厂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后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T21268的
规定。
5.4.4改装后的观光车,其标牌和标识应与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相符,且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5.4.5涂刷和悬挂在观光车车身的标语、广告,不得遮盖标牌、标识,不得与标牌、标识相混淆。
5.5车辆报废处理
5.5.1若观光车车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对车辆进行报废,并向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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