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386-2009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 13386-2009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ot working of sea going transport ship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进厂修理船舶)情况下的海洋营运船舶,不适用于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发布历史
-
1992年02月
-
2009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上海海事局
- 起草人:
- 李林杰、凌黎华、顾海钧、范锋、袁成刚、王尚余
- 出版信息:
- 页数:7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220.40;13.100
R30O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386—2009
代替GB/T13386—1992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hotworkingofseagoingtransportships
2009-03-31发布2009-11-01实施
发布
GB/T13386—2009
-1.Z-—1—
刖弓
本标准代替GB/T13386—1992《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T13386—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明火作业”和“危险区域”的定义(1992版的2.1和2.5;本版的2.1和2.5);
—“环境考查条件”改为“作业环境考察范围”,并调整“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的考察范围(1992
版的3.1.2;本版的3.1.2);
-调整和修改了有关“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的内容(1992版的第4章;本版的3.2);
—“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之“技术条件”改为“作业要求”,调整和修改有关内容(1992版的
3.2;本版的第4章);
-调整了有关“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有关内容(1992版的第5章;本版的第5章);
——调整了有关“风速、风向的测定”有关表述(1992版的第6章;本版的第6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上海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杰、凌黎华、顾海钧、范锋、袁成刚、王尚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386—19920
T
GB/T13386—2009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明火作业条件、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及风向、风速的测定等安全管理基本技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进厂修理船舶)情况下的海洋营运船舶,不适用于液
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明火作业hotworking
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
2.2
火种作业firesourceworking
操作中,可能出现火星的作业,如带电作业、敲铲铁锈或使用风动、电动工具等。
2.3
可燃气体flammablegas
具有燃烧能力的气体或蒸气。
2.4
爆炸极限explosivelimit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可以引起爆炸的体积百分比最低和最高限值。
2.5
危险区域hazardousarea
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储存易燃易爆货物、物品的场所。
3明火作业条件
3.1作业环境考察范围
3.1.1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
空间。
3.1.2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5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
空间。
3.1.3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ni为半径的空间。
3.1.4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2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3.2.1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3.2.2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3.2.3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3.2.4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吋。
3.2.5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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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386—2009
3.2.6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3.2.7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4作业要求
4.1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应在4h以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
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场所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
4.2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前,应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3焊工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证书。
4.4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0
4.5明火作业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确认3.1要求的范围内符合作业要求;施工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
器材,并处随吋可用状态,同吋应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b)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除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c)应了解环境考查范围内船舶防火分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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