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425-2023 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DB22/T 3425-2023 Environmental Impact Post-Evalu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Ecological Impact Category)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3425-2023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1-13
实施日期
2023-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3425—2023

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post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

-ecologicalconstructionprojects

2023-01-13发布2023-03-01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22/T342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德斌、金国华、吕莉莎、吴德刚、张丹、崔朋、李亚楠、朱迪生、庄重、刘

思含、李超、孙成喆。

I

DB22/T3425—2023

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评价、环境保护补救方

案和改进措施、报告编制。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其他行业,或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

加、累积生态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

本文件不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

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39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HJ/T40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

HJ43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

HJ46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

HJ55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6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

HJ67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煤炭采选

HJ70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

HJ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HJ19、HJ/T3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影响后评价post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

1

DB22/T3425—202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

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

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3.2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ecologicalconstructionprojects

以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生态影响为特征的开发建设活动,以及海岸带开发等主要对生态

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主要行业类别,包括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管道运输等)、水

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高压输变

电线路等。

[来源:HJ/T394-2007,3.1,有修改]

3.3

生态敏感区ecologicalsensitiveregion

法定生态保护区域,重要生境,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

域。

注:法定生态保护区域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重要生境包括: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

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迁徙鸟类的重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地以及野生动物迁

徙通道等。

[来源:HJ19-2022,3.3,有修改]

3.4

区域环境变化regionalenvironmentalchanges

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变化。

3.5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effectivenessanalysi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measures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适用性、有效性,满足国家或者地方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4基本要求

4.1评价过程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全面反映建设项

目的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4.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

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

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4.3应充分收集资料,突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特点,分析验证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影

响的结果和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明确项目实施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针对项目运行中存在的环

境问题,对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恢复措施提出补救方案和改进建议。

5前期准备

5.1资料收集

2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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