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129-2014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DB22/T 2129-2014 Th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second-hand car transaction market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129-2014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10-10
实施日期
2014-11-30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T0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129—2014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Managmentcrlterlonforusedcartradingmarket

2014-10-10发布2014-11-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129—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华港机动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洪林、曹殿文、邓福庆、丁志峰、张啸天、柴云杰。

I

DB22/T2129—2014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场地、设施设备、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0323-2013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30323-2013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二手车usedcar

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报废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即

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3.2

二手车交易usedcartrade

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

3.3

二手车交易市场usedcartrademarket

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3.4

二手车经营主体usedcartradeentity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3.5

二手车经营行为usedcartradepractic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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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3.6

二手车经销usedcarsaledistribution

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3.7

二手车拍卖usedcarauction

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3.8

二手车经纪usedcarbroking

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3.9

二手车鉴定评估usedcarappraisalandevaluation

对二手车进行技术状况检测、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GB/T30323-2013,定义3.2]

3.10

二手车直接交易usedcardirectdealing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4管理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

业网点发展规划。

4.1.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4.1.3应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4.1.4应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

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等服务功能。

4.1.5提供相应的办公场地配套设施及相应的服务。

4.2经营场地

4.2.1二手车交易场地要求自营或租赁商业用地。

4.2.2交易市场占地面积不低于5000m²;地级及以上城市交易市场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0m²。

4.2.3应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并设有标示牌,车辆展示

销售区场地应硬化。

4.2.4交易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²;地级及以上城市交易大厅建筑面积不低于500m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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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设施设备

4.3.1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4.3.2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图、各种代办服务流程图、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信息展示板、电子屏幕等。

4.3.3配备用于二手车交易的网络办公系统,具有数据管理、信息发布、网络查询、上报备案、统计

分析等功能。

4.3.4设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配备核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

4.3.5设置专用试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3.6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并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管理。

4.3.7场区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3.8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盗、监控等消防安全设施。

4.3.9应设立自助查询系统,无线排队叫号系统。

4.3.10设有专门的顾客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4.4经营管理

4.4.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合法运营,应在各自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4.4.2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原件的合法有效性;

b)车辆牌号、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4.4.3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

4.4.4能够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

4.4.5应与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参见附录A。

4.4.6进入展销区域内的车辆参照附录B明码标价,参照附录C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车一同展

示。

4.4.7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参照附录D,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手车交易合

同签订后,必须提交工商局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4.4.8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4.9应建立和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引导驻场企业诚信经营。

4.4.10应建立和实施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并设有交易纠纷调节机构。

4.4.11应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4.12应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综合服务能力。

4.4.13应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落实行业自律规范,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4.14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

部门报送。

4.4.15应建立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市场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4.16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本规范4.4.2a)、b)所列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b)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

DB22/T2129—2014

e)交易合同原件;

f)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g)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4.4.17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销售、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相关的专业规定。其

中汽车的鉴定评估按GB/T30232规定执行。

4.5人员要求

4.5.1具备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岗位需要的人员。

4.5.2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管理人员。

4.5.3具备汽车技术、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特殊岗

位需按国家要求持证上岗。

4.5.4应配备车辆专职检验员。

4.5.5应加强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从业人员档案。

4.6服务要求

4.6.1着装规范

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卡。

4.6.2行为文明

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态度诚恳,友善和蔼,注视对方,微笑服务,主

动引导协调办理,用语文明,尊重对方,避免用过激语言。

4.6.3咨询引导

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并告知引领至受理窗口单位。

4.6.4全程代办

接受服务对象委托,由交易大厅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相关窗口单位,完成二手车交易。

4.6.5预约办理

根据服务对象预约,在特定时间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

4.6.6上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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