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DB11/T 468-2007 Rules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Projects in Villages and Tow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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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468-200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水务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60

P40

备案号:20603-2007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Codeofpractice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

ofcentralizedruralwatersupply

2007-03-30发布2007-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468—2007

前言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是北京市村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规范我市辖区内村镇集中式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和供水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高效供水,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万澎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孟、何浩、窦以松、赵福生、刘学功、杨进怀、张锦明、刘文朝、刘祥忠、

史海波、廖平安、李晓亮、白健、莫余诚、崔彩林、高福栋、王志丹、丁建新、张满富、蒙格平。

I

DB11/T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检验、水源保护以及水厂、计量与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村镇日供水量大于等于200m3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小于200m3的

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98氯气安全规程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302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T57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SL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255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DB11/T289农村机井水表安装维护规程

DB11/T341村镇供水工程自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9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环管字第20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水rawwater

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3.2

出厂水productwater

经过水厂净水设施处理的成品水。

3.3

管网末梢水outletwaterofpipesystem

配水管网末端、用户给水龙头或集中给水点的水。

3.4

1

DB11/T468—2007

截潜流interceptiongroundwaterflow

截取河床下层或古河道中的地下水。

4基本规定

4.1供水单位应落实管护责任,确定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管理责任人。

4.2供水单位应建立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安全操作、维护保养、计量收费和财务等运行

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3供水单位应合理设置岗位,配备运行管理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4.4供水单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运行管理人员应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4.5供水单位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和其他各项记录,做好供水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供

水情况。

4.6供水单位应实行计量收费。

4.7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

年第79号)的规定。

4.8村镇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SL310的规定;村镇供水单位分类应符合SL308的规定。

4.9供水单位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发生水源水污染或水致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安全

事故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10供水单位应定期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4.11供水单位应对用户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节约用水的科普知识宣传。

4.12供水单位应做好职工技术培训教育和技术考核工作。

5水质检验

5.1水质标准与检验制度

5.1.1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供水规模建立包括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实行水质

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督。

5.1.2地下水源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规定;地表水源水质应符合GB3838和CJ3020的规定。不满

足条件时,应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使处理后水源水质符合上述规定。

5.1.3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4Ⅰ~Ⅲ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仪

器设备;Ⅳ类供水单位应创造条件逐步具备检验能力;Ⅴ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不具备

条件时,应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由供水单位自行完成或委

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5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不利的管网末梢。管网末梢

水采样点数量,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应少于1个;向多村供水

时,每个村不应少于1个。

5.1.6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

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

5.2检验项目及频率

5.2.1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供水规模等确定,并不低于表1的要求。

2

DB11/T468—2007

表1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单位: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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