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DB11/T 468-2007 Rules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Projects in Villages and Tow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7年03月
-
2021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60
P40
备案号:20603-2007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Codeofpractice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
ofcentralizedruralwatersupply
2007-03-30发布2007-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468—2007
前言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是北京市村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规范我市辖区内村镇集中式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和供水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高效供水,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万澎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孟、何浩、窦以松、赵福生、刘学功、杨进怀、张锦明、刘文朝、刘祥忠、
史海波、廖平安、李晓亮、白健、莫余诚、崔彩林、高福栋、王志丹、丁建新、张满富、蒙格平。
I
DB11/T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检验、水源保护以及水厂、计量与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村镇日供水量大于等于200m3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小于200m3的
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98氯气安全规程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302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T57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SL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255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DB11/T289农村机井水表安装维护规程
DB11/T341村镇供水工程自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9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环管字第20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水rawwater
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3.2
出厂水productwater
经过水厂净水设施处理的成品水。
3.3
管网末梢水outletwaterofpipesystem
配水管网末端、用户给水龙头或集中给水点的水。
3.4
1
DB11/T468—2007
截潜流interceptiongroundwaterflow
截取河床下层或古河道中的地下水。
4基本规定
4.1供水单位应落实管护责任,确定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管理责任人。
4.2供水单位应建立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安全操作、维护保养、计量收费和财务等运行
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3供水单位应合理设置岗位,配备运行管理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4.4供水单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运行管理人员应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4.5供水单位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和其他各项记录,做好供水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供
水情况。
4.6供水单位应实行计量收费。
4.7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
年第79号)的规定。
4.8村镇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SL310的规定;村镇供水单位分类应符合SL308的规定。
4.9供水单位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发生水源水污染或水致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安全
事故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10供水单位应定期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4.11供水单位应对用户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节约用水的科普知识宣传。
4.12供水单位应做好职工技术培训教育和技术考核工作。
5水质检验
5.1水质标准与检验制度
5.1.1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供水规模建立包括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实行水质
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督。
5.1.2地下水源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规定;地表水源水质应符合GB3838和CJ3020的规定。不满
足条件时,应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使处理后水源水质符合上述规定。
5.1.3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4Ⅰ~Ⅲ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仪
器设备;Ⅳ类供水单位应创造条件逐步具备检验能力;Ⅴ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不具备
条件时,应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由供水单位自行完成或委
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5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不利的管网末梢。管网末梢
水采样点数量,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应少于1个;向多村供水
时,每个村不应少于1个。
5.1.6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
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
5.2检验项目及频率
5.2.1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供水规模等确定,并不低于表1的要求。
2
DB11/T468—2007
表1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单位:m3/d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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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1207.8-1999 二胡 199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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