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DB12/T 688-2016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business establishment condition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688-2016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2-30
实施日期
2017-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和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的实质审查和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起草人:
孙玉栋、贾彦勇、李洋、武立有、王霞、陈忠、金岩、李峙林、宋颖、孙颖、 王征、徐立勤、许志伟、单宝杰、赵伟、王宗林、彭清龙、曹振刚、朱少娟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R1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

2016-12-30发布2017-0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88—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通用条件..........................................................................2

4.1基本要求......................................................................2

4.2汽车整车维修企业..............................................................3

4.3汽车综合小修企业..............................................................8

4.4专项维修业户.................................................................10

4.5汽车维修连锁企业.............................................................10

4.6摩托车维修业户...............................................................11

4.7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维修企业.....................................................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专项维修业户人员、设施、设备条件...............................15

参考文献............................................................................18

I

DB12/T688—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栋、贾彦勇、李洋、武立有、王霞、陈忠、金岩、李峙林、宋颖、孙颖、

王征、徐立勤、许志伟、单宝杰、赵伟、王宗林、彭清龙、曹振刚、朱少娟。

该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

II

DB12/T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人员配置、设施、设

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通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和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的实质审查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6739.1-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18189-2008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T/T816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GB7258、GB/T16739.1-2014、GB/T16739.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标准。

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定义3.1]

3.2

新能源车辆newenergyvehicle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

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3

1

DB12/T688—2016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

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16739.1-2014,定义3.1]

3.4

汽车综合小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vehiclecomprehensivecurrent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

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维修业户)

[GB/T16739.2-2014,定义3.1]

3.5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enterprisesf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cial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

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

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维修业户)

[GB/T16739.2-2014,定义3.2]

3.6

摩托车维修业户theenterprisesformotorcyclemaintenanceandrepair

有能力对摩托车进行维护、修理,使摩托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

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一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3.7

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theenterprisesforrapidchain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

若干个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标识、统一工装、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

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配件采购,通过规范化运作,实行连锁经营的模式。由该总部设立的各维修业

户,即为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连锁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

3.8

直营连锁regularchain

直营连锁是指汽车维修连锁企业为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由总部直接管

理、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的经营方式。

3.9

加盟连锁franchisechain

加盟连锁是指汽车维修连锁企业与连锁总部签订加盟合同的形式,获准使用总部标识,按总部统一

作业标准和统一收费标准开展经营,接受连锁总部监督管理的经营方式。

4通用条件

4.1基本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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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企业应依法注册,明确经营范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维修企业各岗位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维修人员应

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1.3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维修技术资料等文件,确保现行有效。

4.1.4应建立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

4.1.5应按规定执行维修收费备案,明示证、照、企业标志牌、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业务受理程序、

服务承诺和投诉处理流程(适用时)。

4.1.6应建立完善的配件采购、验收、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件出入库登记台帐,并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4.1.7应制定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4.1.8应配备熟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和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4.1.9各类机电设备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明示安全操作规程。

4.1.10维修车间和停车场地不得使用桥下空间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所。

4.1.1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企业以及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曲

轴修磨、气缸镗磨经营项目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不得使用底商作为维修经营场所且不宜在幼儿园、学校、

医院、居民区、加油站附近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不得对上述区域造成安全危害和环境影响。

4.1.12维修车间的面积、结构符合要求,合理设置维修工位,满足维修作业要求。

4.1.13维修车间和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4.1.14经营场所应有合法使用权。租赁车间场地其租赁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租赁有效期限不满1

年的应提供出租方出具的续签证明。

4.1.15维修业户申请多个专项维修的,其接待室面积应达到各单项维修接待室面积中的最大值。每增

加一个维修项目,维修车间及停车场地面积应增加不少于该单项作业面积的60%。维修技术人员数量应

不少于各单项要求人员总和。专项维修项目不得超过三个单项。

4.1.16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规模及维修作业相适应,满足绿色维修、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的要求。

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确认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4.1.17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

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影响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的“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

“四废”)和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4.2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4.2.1经营范围

汽车整车维修、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维修竣工检验

4.2.2经营管理

应按照JT/T816相关规定建立经营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4.2.3质量管理

应按照GB/T16739.1-2014中5.3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4.2.4人员

4.2.4.1人员基本配置

3

DB12/T688—2016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人员应至少配备17人,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人员应至少配备10人,且企业

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增加,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每个工种维修技术

人员应分别至少增加1人。

4.2.4.2企业负责人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企业负责人岗位;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企业负责人岗位。

4.2.4.3技术负责人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岗位;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岗位。

4.2.4.4车辆技术评估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应设车辆技术评估人员岗位。

4.2.4.5质量检验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质量检验员(专职或兼职),其中2名总检验员负责车辆进出厂检

验,1名负责维修过程检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验员,其中1名总检验员负责车辆

进出厂检验,1名负责维修过程检验。

4.2.4.6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价格结算和业务接待岗位;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价格结算和业务接待岗

位,可兼任。

4.2.4.7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每个工种应至少配备2名技术人员;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每个工种应至少配备1名技

术人员。

4.2.4.8其他人员

4.2.4.8.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

维修技术人员应经过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知识相关的岗前培训。

4.2.4.8.2从事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设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的人员。

4.2.4.8.3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设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燃气汽车维修技术的人员。

4.2.4.8.4从事机动车排气治理的企业应设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排气治理理论知识、维护方法和

技术的人员。

4.2.5设施条件

4.2.5.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4.2.5.1.1企业应设接待室,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面积不小于80m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面积不小于

30m2。

4.2.5.1.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在显著位置明示救援电话、主修车型等,并应有客户休息设施。

4.2.5.2停车场

4

DB12/T688—2016

4.2.5.2.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停车场地面积不小于300㎡,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停车场地面积不小于150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停放场地,面积不小于200

㎡。

4.2.5.2.2应设计施划停车位和车辆行驶通道,避免交叉干扰,保证车辆行驶通畅,合理设置消防、

照明设备及安全标识。

4.2.5.3维修车间

4.2.5.3.1维修车间应为砖混或轻钢建筑,地面平整坚实。机修、钣喷工位划分应独立设置或有效隔

离,不得混合作业。车间分设不多于3处,每处最小面积不小于80㎡,并为同一经营场所。

4.2.5.3.2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旧车间改造的使用面积不小于900㎡),

车间内机修工位不少于7个,车间主体高度不低于5.5m。

4.2.5.3.3二类大中型客车、货车维修企业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350㎡,车间主体高度不低于5.5m。

4.2.5.3.4二类小型客车维修企业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300㎡,车间内机修工位不少于4个,车间主

体高度不低于4.5m。

4.2.5.3.5维修车间内应设总成维修间,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30㎡,二类汽车

维修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4.2.5.3.6维修车间内应设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2.5.3.7企业如申请2个以上车型的经营范围(含2个),每增加一个车型,其维修车间及停车场

地按最高资质条件要求的车型面积增加50%计算,以此类推。

4.2.5.3.8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远离人群集中的繁华

地带,并符合GB50016的要求,经营场所周边不得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等特性物品的单位。

4.2.5.3.9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独立的专用修理车间,专

用修理车间应远离生活场所、公路、铁路以及供电变压器等,作业环境应独立设置,干净整洁,通风良

好,维修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00㎡,车间主体高度不低于5.5m。

4.2.5.3.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维修车间应设置有两个纵向或横向的安全疏散车辆出

口。

4.2.5.3.1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维修车间地面应设置警戒线,车间内消防设施齐全,

无火源、热源,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企业应对维修车间和应急通道等进行监控。

4.2.5.3.12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应与其他设施保持可控安全距离,设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专用维修车间作业标识。在合理位置至少安装三个防爆排风装置和两个防爆灯光装置,有效减少车间污

染,保持车间空气环境良好。禁止在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内放置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火源

的设备设施。

4.2.5.3.13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设专用维修车间,不得使用易燃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

适应。车间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车间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危及安全的设施。

4.2.5.3.14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设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

离火源,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4.2.5.3.15从事机动车排气治理的企业,应设通风良好的专用机动车排气治理车间。

4.2.5.3.16喷(烤)漆房面积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施不计入维修车间面积。

4.2.6设备条件

4.2.6.1企业应配备表1~表4所列的与其承修车辆相适应的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

设备。

4.2.6.2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设备配置应符合GB/T16739.1-2014中9.2的规定。

5

DB12/T688—2016

4.2.6.3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外协设备协议或合同书,并满足4.1.16的要求。

4.2.6.4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除符合本标准货车或大中型客车整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

外,还应配备工业温度计、可燃气体防爆测试仪、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铜质专用工具、滚筒式制动

试验台设备。

4.2.6.5汽车园区及维修企业集中区域,宜通过建立钣喷中心形式进行喷烤漆集中作业,满足环保要

求。区域内企业应与钣喷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书,不单独配备喷烤漆设备。

表1仪表工具

序号设备名称其他要求

1万用表

2气缸压力表

3燃油压力表

4液压油压力表

5真空表

6空调检漏设备

7轮胎气压表

8外径千分尺

9内径千分表

10量缸表

小型客车125-300mm;大中型客车、货车

11游标卡尺

125-500mm

12扭力扳手

13轮胎花纹深度尺

14激光测距仪或塔尺

15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6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7兆欧表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18毫欧表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表2专用设备

序号设备名称大、中型客车货车小型客车其他要求

1废油收集设备√√√

2齿轮油加注设备√√√

3液压油加注设备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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