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984-2014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
DB42/T 984-2014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version of civil defense facilities into earthquake emergency shelter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06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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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20
P18P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984—2014984—2014DB42/T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设计要求设计要求
TechnologyStandardforusingcivilairdefenceworksasasworksdefenceaircivilusingforStandardTechnology
EarthquakeemergencysheltershelteremergencyEarthquake
(报批稿)(报批稿)
(完成时间2014-04-01)
2014-06-18发布2014-09-01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T984—2014984—2014DB42/T
目次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2………………………总则
5基本规定…………………2
6建筑………………………2
6.1一般规定……………2
6.2出入口………………3
6.3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3
7内部设备…………………4
7.1通风…………………4
7.2给水、排水…………………………4
7.3电气…………………4
7.4通信…………………5
8应急标志…………………5
附录6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9
条文说明…………………10
I
DB42/T984—2014DB42/T
前言言前
本标准按照第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提出。
本标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
参加起草单位:黄石市民防局。
主要起草人:丰细江、陈少华、张利娜、任昊、段峻峰、金为群、王胜。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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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
1范围范围1
本标准对人防工程兼做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规定、建筑、内部设备和应急场所标志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2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173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_场址及配套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_场址及配套设施21734GB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GB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GB
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50038GB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0098GB
GB5022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50225GB
3术语和定义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0.1人民防空工程civ人民防空工程3.0.1worksdefenceairil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3.0.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0.2earthquakforshelterdisasterse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
活的安全场所。
3.0.3避难单元shelterunitunitshelter避难单元3.0.3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
3.0.4避难场所出入口emergency避难场所出入口3.0.4entranceshelter
满足疏散需要、保障进出安全的出入口。
3.0.5应急标志emergencysignemergency应急标志3.0.5
在避难场所内外设置的避难场所指示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的总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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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总则4
4.0.1为贯彻国家和湖北省防震减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资源,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
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
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008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4.0.2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坚持平战结合、平灾结合、科学规划的原则,工程应选
址合理、规模适当、设施完善、出入畅通。
4.0.3具备条件的已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需补充地震应急避难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
改造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4.0.44.0.4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除满足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0.54.0.5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向社会公布。
5基本规定基本规定5
5.0.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规模,战时、平时及应急用途,应根据城市人防
工程建设规划、地面建筑规划及抗震防灾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5.0.25.0.2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22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
罐、放射性物质储放地、高压输变线路不应小于15Om。
33人员掩蔽工程、装备部、物资库宜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
44位于负二层及以下的人防工程不宜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使用。
5.0.35.0.3工程应按III类地震应急避难所设计,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当工程作为灾后异地临时
安置时,无服务半径限制。
5.0.45.0.4工程宜与周围人防工程连通,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5.0.55.0.5人民防空工程在震后启用前,需按照GB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
鉴定》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6建筑建筑6
6.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6.1
6.1.1应急避难场所建筑面积宜大于4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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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人均使用面积应大于3.5㎡。
6.1.3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工程防核武器、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宜低于6级;
22工程主体应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3工程应达到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等级应符合GB50011-2010的相关要求。
6.1.4人防工程应结合战时防护单元和平时防火分区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4000㎡。避难单元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自成系统。
6.1.56.1.5相邻避难单元间应用防火墙分隔并相互通达,连通口应设双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6.1.66.1.6进排风口宜共用平时进排风竖井,并按照人防防倒塌或防堵塞要求设计。
6.1.76.1.7出入口需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
6.2出入口出入口6.2
6.2.1每个避难单元直接对外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室外出入口距离地面建筑的外墙不应
小于5m。
6.2.2避难场所出入口通道净宽之和,应按避难单元内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于疏散宽度指标确定。疏散
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1地下室底板建筑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l0m的避难单元,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
人不小于0.75m;
22地下室底板建筑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l0m的避难单元,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
不小于1m;
6.3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6.3
6.3.1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指挥、生活、物资储备、医疗、通风、供水、供电、垃圾储存、排污等功
能区间,各分区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6.3.26.3.2指挥区可结合广播、通信、监控室统筹设置,建筑面积宜按20㎡~30㎡设置。
6.3.3生活区宜进行分区,每个生活区不应超过1000㎡。分区之间应设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宽度不
小于2m。
6.3.46.3.4物资储备区建筑面积宜按20㎡~40㎡设置。
6.3.56.3.5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室建筑面积宜按15㎡~20㎡设置。
6.3.6饮用水、生活用水供应处的建筑面积宜按5㎡~10㎡设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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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避难单元内厕所设置宜与战时一致,单元内厕所应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
施。厕所排风可与战时排风共用一套系统。有条件时,可在室外设置移动厕所,厕所与避难场所进出口
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00米。
6.3.86.3.8垃圾储存间建筑面积宜按5㎡~10㎡设置。垃圾收集应考虑垃圾分类,应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7内部设备内部设备7
7.1通风通风7.1
7.1.17.1.1工程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合理组织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
避免死角和短路,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7.1.27.1.2工程采用机械通风时,人员新风量按20m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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