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75-2016 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

DB12/T 675-2016 Bus Service Management Standard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675-2016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1-30
实施日期
2017-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的运营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起草人:
肖长柱、张迺元、刘春伟、张宝范、周亚楠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30

R11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75—2016

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

Standardofbusandtrolleybusserviceandmanagement

2016-11-30发布2017-01-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7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长柱、张迺元、刘春伟、张宝范、周亚楠。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12/T675—2016

引言

公共汽(电)车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随着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快速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行

业的管理更趋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信息化。为了适应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管理

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共汽(电)车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通过制定《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对公共汽(电)车的线路、运营场站、运营车

辆、运营调度、应急服务预案、运营服务、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进行规范,实现公共汽(电)车运营

服务标准化,维护市民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

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的需要;适应建设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

乘车环境的需要;不断满足市民乘客日益增长的公共交通需求,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

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II

DB12/T675—2016

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场站、运营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服务预案、运营服务、

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的运营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CJ/T107-2013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

JT/T888-2014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汽(电)车线路publictransportline

经法定授权部门核准,按规定线路运行的公共汽(电)车线路。

3.2

运营调度scheduling

公共汽(电)车运行的组织、计划、管理与指挥。

3.3

路牌linenumberplate

设在车厢外部指示线路路别的专有标志。

3.4

路别linenumber

运营线路的文字或数字标志。

3.5

客流passengerflow

乘客乘坐公共汽(电)车工具沿运营线路按其需求的流动。

3.6

区间车inter-zonalvehicle

为满足某一时段客流需求,只在线路上客流量大的线段运行的公共汽(电)车车辆。

3.7

行车间隔runninginterval

1

DB12/T675—2016

前后两车通过线路某一停车站的时距。

4线路

4.1公共汽(电)车应当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公众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线网结构,提高线

网和站点覆盖率,实行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

4.2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站点的,应至少配套1条公共汽(电)车线路;

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应配套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并配套规划公共汽(电)车线路。

4.3应当按照核准的道路、站点运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径道路和站点。

4.4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重大活动等,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线路调整安排,组织运营。

4.5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严禁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经核准线路暂

停、终止运营,应提前10日进行公告。

4.6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电)车客流调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

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增设、调整公共汽(电)车线路。

5运营场站

5.1站点设置

5.1.1中心城区及郊区城镇化地区线路站距一般为600米;郊区其他地区线路应根据客流情况设站。

5.1.2中途站的设置应能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客换乘、过街,有利于运营车辆安全停靠、顺利驶离,

并与道路通行能力相适应。

5.1.3建有港湾式站点的道路,线路站点应设置在港湾式站点内。新建或拓建道路,有条件的应设置

港湾式站点。

5.1.4主站名应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或地名管理机关命名的

标准地名冠名。

5.1.5公共汽(电)车站名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5.2站杆站牌

5.2.1规格符合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有关标准和要求。美观耐用、清晰,便于识别。

5.2.2安装牢固、杆牌端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