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356-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 356-2018 Wastewater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356-2018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1-30
实施日期
2018-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起草人:
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赵文喜、付军、唐运平、王乃丽、李慧、耿世伟、周滨、李艳英、于丹、张彦、王金梅、杨卉、赵薇、李莹、田义宗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60.3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356-2018

代替DB12/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

2018-01-30发布2018-02-01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356-2018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标准分级...................................................................4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6污染物监测要求.............................................................7

7实施与监督................................................................12

I

DB12/356-20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

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设了70项污染物控制指标,使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5项增加到75项;

——收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

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赵文喜、付军、唐运平、王乃丽、李慧、

耿世伟、周滨、李艳英、于丹、张彦、王金梅、杨卉、赵薇、李莹、田义宗。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2/356—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标准分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

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均

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

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890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2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3192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41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

DB12/356—2018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J/T900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EJ/T1075水中总α放射性浓度的测定厚源法

HJ/T59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72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T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83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341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78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85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586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91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92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93水质单质磷的测定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4水质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5水质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1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620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621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9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8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659水质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

DB12/356—2018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6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686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699水质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16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44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757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06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810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1水质总硒的测定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822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23水质氰化物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4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5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改、扩)建单位new(rebuilding、extending)constructionunit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单位。

3.2

现有单位existingunits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单位。

3.3

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4

排水量drainageamount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等)。

3.5

3

DB12/356—2018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

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

级以上。

3.7

工业园区industrialpark

国家或天津市批准的具有明确地理边界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4标准分级

4.1本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

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

4.2排入GB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3097

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排入GB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3097

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4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新(改、扩)建单位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31日前执行原标准DB12/356—2008的排放限值。

5.2标准限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5.2.1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应符合表1规定(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水口)。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

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

DB12/356—2018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序号污染物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总汞0.0010.0010.005

2烷基汞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3总镉0.0050.010.05

4总铬1.51.51.5

5六价铬0.050.10.5

6总砷0.10.10.3

7总铅0.050.10.5

8总镍1.01.01.0

9苯并(α)芘0.000030.000030.00003

10总铍0.0050.0050.005

11总银0.50.50.5

12总α放射性/(Bq/L)1.01.01.0

13总β放射性/(Bq/L)101010

5.2.2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序号污染物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pH(无量纲)6~96~96~9

2色度(稀释倍数)203064

3悬浮物(SS)101040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610300

5化学需氧量(CODCr)3040500

6石油类0.51.015

7动植物油类1015100

8挥发酚0.010.11.0

9总氰化物(以CN-计)0.20.20.5

10硫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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