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684-2020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DB51/T 2684-2020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2684-2020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7-14
实施日期
2020-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了非洲猪瘟防治技术的诊断、结果判定、疫情报告和确认、疫情处置、预防与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从事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
李春、蔡冬冬、王正义、周明忠、阳爱国、张辉、刘瑞英、罗毅、邢坤、陈弟诗、张毅、候巍、陈冬、梁璐琪、李淳、朱丹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30

B41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684—2020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2020-7-14发布2020-8-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T2684—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临床诊断..........................................................................1

5实验室诊断........................................................................2

6结果判定..........................................................................2

7疫情报告和确认....................................................................3

8预防与控制........................................................................8

附录A(规范性附录)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9

附录B(规范性附录)非洲猪瘟焚烧深埋法无害化处理技术...............................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疫点疫区生猪养殖场户消毒作业指导书.............................11

附录D(规范性附录)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13

I

DB51/T2684—2020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春、蔡冬冬、王正义、周明忠、阳爱国、张辉、刘瑞英、罗毅、邢坤、陈弟

诗、张毅、候巍、陈冬、梁璐琪、李淳、朱丹。

II

DB51/T2684—2020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了非洲猪瘟防治技术的诊断、结果判定、疫情报告和确认、疫情处置、预防与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从事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GB/T18648-2002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农牧发[2019]5号)

《非猪防控强化措施指引》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9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非洲猪瘟

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

和高死亡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哨兵猪

为了查明某一特定环境中某传染因子的存在状况,有意识地暴露在该环境中的易感猪。当哨兵猪被

引入某地时,由于在新的环境条件下机体缺乏特异性的免疫力,故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升高,病原体的

富集作用也比较强。自然来源的野猪和人工标记的养殖猪均可作为哨兵猪使用。

4临床诊断

4.1流行病学

4.1.1传染源主要为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

4.1.2传播途径为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肉及肉制品、猪血液源饲料制剂、饲料及餐厨剩余物、垫草

垫料、车辆、设备、工具、衣物、鞋子、医疗器械、粪便及其他分泌物等)。

4.1.3家猪和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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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潜伏期为21天。发病率为40%~85%;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4~10

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4.1.5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4.2临床症状

4.2.1最急性型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4.2.2急性型表现为高热40.5~42℃,喜聚堆,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

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腹泻或便秘;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

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100%。病程4~10天。

4.2.3亚急性型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

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30天。

4.2.4慢性型表现为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

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

4.3病理变化

4.3.1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脾脏显著肿大,质脆,呈暗红色至黑色,表

面有出血点,边缘钝网,有时出现边缘梗死。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

胆囊、膀胱出血。

4.3.2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

4.3.3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4.3.4最急性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病理变化。

4.3.5对本病剖解采样过程中应当实施防止病原扩散措施。

4.4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附红细胞体病等疫病相似,必须开

展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5实验室诊断

5.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按照附录A执行。

5.2血清学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免疫印迹等

方法。

5.3病原学检测

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

的样品必须灭活,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并取得省农业农村厅非洲猪瘟检测资格认可的实

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6结果判定

2

DB51/T2684—2020

6.1临床可疑疫情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6.1.1流行病学标准

6.1.1.1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

常范围;

6.1.1.2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6.1.1.3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

事件发生后,15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6.1.1.4野外放养的猪有可能接触被污染或带毒的物品及动物等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6.1.2临床症状标准

6.1.2.1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6.1.2.2皮肤发红或发紫;

6.1.2.3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6.1.2.4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6.1.2.5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6.1.2.1,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6.1.3剖检病变标准

6.1.3.1脾脏异常肿大;

6.1.3.2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6.1.3.3下颌淋巴结出血;

6.1.3.4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6.2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6.3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经实

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法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7疫情报告和确认

7.1疑似疫情的报告

7.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7.1.2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

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结果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进行初筛

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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