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23/T 84-2016 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规程

DB5323/T 84-2016 Rescue Management Station In-Station Service Procedures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23/T 84-2016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6-21
实施日期
2016-06-30
发布单位/组织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起草人:
李育光、杨平、张晓梅、丁善武、叶荣梅、罗会秀、李艳、杨小莉、何少文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6DB5323

楚雄州地方标准

DB5323/T84—2016

代替DG5323/T84—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入站服务规程

2016-06-21发布2016-06-30实施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323/T84—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丁善武、叶荣梅、罗会秀、李艳、杨小莉、何少文。

I

DB5323/T84—2016

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接收接待服务的入站接收、身体检查、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收缴和物品寄

存、入站教育、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

2入站接收

2.1入站类型

2.1.1自愿来站

2.1.1.1对自行来站的求助人员,工作人员应询问求助人员基本情况,了解求助人员的需求,甄别鉴

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2.1.1.2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求助登记表》(见附录A),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

2.1.1.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不予救助通知书》,一式两

份,双方签字确认,站内存档一份,求助人员执一份。

2.1.1.4入站接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求助人

员应实施保护性救助。

2.1.1.5发现醉酒求助人员求助时,先询问初步甄别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安排其在接待大厅或站外,

待酒醒后方办理进站手续。

2.1.1.6及时对求助人员开展身体检查、安全检查、物品寄存等相关程序性工作,根据分类救助原则

开展救助。

2.1.2护送来站

2.1.2.1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

步询问后,按3.1条要求执行。

2.1.2.2由公安机关护送来站求助的,工作人员应与公安机关护送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公安

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登记表》。

2.1.2.3对护送进站,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登记表》的求助人员,由护送人员

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

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2.1.2.4对于引导护送未成年人前来求助的,工作人员应与护送单位办理人员交接手续,送人单位应

填写《求助登记表》(见附录A)。

2.1.3上街劝导来站

由救助管理机构上街劝导来站救助的求助人员,按3.1条办理入站。

2.1.4其它

1

DB5323/T84—2016

对被带至救助站门外遗弃的特殊人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询问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人报告,做好详

细情况记录(如时间、车牌、单位或个人资料等),视情况妥善处理。

3身体检查

3.1值班人员应对每位来站求助人员的进行观察,详细询问既往病史、传染病史、有无外伤史等健康

情况,甄别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进入救助场所。必要时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做出诊断。

3.2对于公安、城管等单位护送来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负责接待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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