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334-202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建设规范
DB34/T 4334-2022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inspection institutions responsible for food safety sampling and monitoring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20
CCSA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334—202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foodsafetysamplingandinspectionagenciesconsrtuction
2022-10-26发布2022-11-26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33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居舟、刘燕、谢继辉、王博、江雪梅、姚帮本、徐晨、张强、王彩霞、沈宏
林、陶运来、程潇、李静。
I
DB34/T4334—202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的基本要求、场所建设、仪器设备、人员要求、工作程序、
异议及复检、工作纪律、考核与管理和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403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分子生物学检测
GB/T27404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理化检测
GB/T27405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微生物检测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2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foodsafetysamplingandinspectionagencies
承担安徽省级及省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
验任务包括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
4基本要求
总则
承检机构开展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
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还须
做到公正性、真实性、可靠性、保密性。
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
1
DB34/T4334—2022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有关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完整,法律关系清晰,能独立
承担抽检工作带来的法律责任。
组织保障
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清晰。
检验资质
4.4.1具有满足抽样检验任务工作的检验资质,未经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
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4.4.2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场所变更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及时
书面向任务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4.3复检机构须取得复检资质。
检验能力
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能力,包括:人员、检测设备、前处理设备、检验场所与环境、样品存储设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系
统、信息传输设施、试剂耗材和标准物质等。
管理体系
4.6.1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RB/T214,并鼓励按照GB/T27025的规定,建立并
实施与抽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人员管理、样品管理、
信息报送、培训、保密、回避、检验责任追究、档案管理、食品安全舆情应急检验预案、食品安全风险
信息报告等制度并有效实施。
4.6.2复验机构应制定复检工作程序,确保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
5场所建设
一般要求
5.1.1承检机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节约土地、节约用水、节约能
源、保护环境、消防安全等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
5.1.2实验室场所、电力设施、环境温度和洁净条件等能够满足承检任务的抽样检测需要。
功能布局
5.2.1承检机构实验室主要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应合理布局、功
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实验及辅助用房包括业务管理区、样品存放区、样品制备区、实验
区和实验保障区等,建议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并应有效隔离。互有影响会干扰检测结果的实验室之间
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5.2.2业务管理区主要包括人员工作室、业务接待室、接样室、档案室、培训室等;样品存放区包括
冷冻样品库、冷藏样品库、常温样品库等;样品制备区包括样品制样室、样品交接室等;实验区包括样
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高温设备室、微生物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仪器分析室等;实验保障区包
括洗涤室、制水室、供气室、标准物质室、试剂耗材储存室、废液暂存室等。
2
DB34/T4334—2022
6仪器设备
配备原则
应配备与其承检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要求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重点配置高灵敏、高精度检测仪
器设备,并考虑配备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适应性和科学性。在同等能力条件下,优先选择国产
仪器设备。
配备要求
6.2.1基本设备基础配置见附录A,其它未列出的检测仪器设备、辅助设备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
况确定。
6.2.2实验室的实验台柜、试剂柜、通风柜、档案柜、陈列柜等根据需要配置。
6.2.3实验人员工作用抽样工具和设施、办公设备、培训用设施设备等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6.2.4配备与抽检任务和设备相适应的试剂、耗材。
7人员要求
基本要求
配备与所承检任务量相适应的抽样、检验、样品制备/保管、报告编制/审核/签发人员,且抽样人
员和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涵盖所承检的食品领域和项目,检验检测人员只在一
个机构从业。
人员要求
7.2.1有独立抽样人员,且数量能满足承检任务需要;食品检验人员数量满足承检任务需要,检验人
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少于30%,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
检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承检食品
品种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从事统计分析、抽检结果信息公布的人员。
7.2.2从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如高压灭菌锅操作人员等,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7.2.3抽样和检验等抽样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
关规定、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基本技能,每年须接受培训和参加考核,确保抽样和检验人员
能力持续提高,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需要。
8工作程序
基本流程
抽检工作主要流程见附录B。
合同评审
8.2.1能对承检任务进行有效的合同评审,并形成有效的记录。
8.2.2承担食品复检的,须进行确认初检机构提供的复检样品与填报申请书的一致性。
抽检方案
3
DB34/T4334—2022
8.3.1制定符合抽检工作的实施方案,且有效实施。
8.3.2实施方案应至少包括抽检的食品品种、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抽检工作制度
抽检工作的组织结构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并至少制定了以下抽检工作制度:
a)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
b)有防止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行为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c)食品复检机构:食品复检的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抽样
8.5.1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
8.5.2抽样前召开相应任务布置会和抽样方案培训会。抽取计划范围以外的食品类别应事前向任务来
源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
8.5.3抽样时间和频次分布均匀,确保抽检任务均衡有序推进,实际抽样进度与抽样计划基本保持一
致。
8.5.4抽取样品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有效身份证明及
任务委托书等。抽样环节、抽样业态、抽样数量、抽样人员、抽样基数、抽样地点、抽样的现场信息采
集和封样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8.5.5抽样单填写规范,信息准确、完整。现场拍摄的照片清晰,符合要求。
8.5.6样品需付费购买。
样品的运输及保存
8.6.1所抽样品的运输和保存条件符合样品的要求,封签完整、规范,相关记录符合抽检工作要求。
8.6.2具备满足运输及保存所需的冷藏和冷冻设施和设备。对于易碎、冷藏、冷冻或其他有特殊贮运
条件要求的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据。
8.6.3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样品交接及管理
8.7.1在接收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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