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9-1996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359-1996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6-05-23
实施日期
1996-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所和甘肃省工业卫生实验所
起草人:
丛树越、顾芳、牟灿兴、冯玉英、董师元、查永如、高平印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1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9一1996

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for

radioactiveluminescentpaint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含'H或’a'Pm的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不适用于含z2'Ra和其他放射性核

素的放射性发光涂料。

2弓1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3术语

3.1放射性发光粉radioactiveluminescentpowder

发光基质与放射性核素相结合并在其射线的激发作用下会发出可见光的粉末状制品

3.2放射性发光涂料radioactiveluminescentpaint

放射性发光粉与粘合剂混合的发光物质。本标准中除特殊说明外,将放射性发光粉和放射性发光涂

料统称为放射性发光涂料。

3.3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productionofradioactiveluminescentpaint

将放射性核素和发光基质加工成放射性发光涂料的过程。

3.4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useofradioactiveluminescentpaint

将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于其他物体以制成含有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过程。不包括含有放射性发

光涂料制品的应用。

4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

4.1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按年用量大小划分为三类,供划分类别用的年用量界线值列于

表1

4.2第一、第二类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第一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第二、三

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当集中在同一层或同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一05一23批准1996一12一01实施

GB16359一1996

表1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分类

年用量,Bq

类别

10'P-

>2X1014>2又10"

2义10"-2义10"2又10"-2X10"

<2X10"<2义10"

4.3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按其类别应当根据GB4792的要求在单位周围划出一定宽度的防护监

测区(见表2)。并实施定期监测。

表2各类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宽度

防护监测区宽度,m

>150

30-150

<30

4.4新建的第一、二类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应当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区的上风侧,

并应在防护监测区内避开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当条件不利于气载放射性废物排放时,应当适当扩大防

护监测区的宽度。

5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级别

5.1根据日最大操作量,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按表3分为三级。

表3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的分级

日最大操作量,Bq

级别

'H"P.

甲>2X10">2X10"

乙2X10'^-2X10"2X10a-2X10"

丙4X10一‘2X10'4X10'--2X10'

注:表3所列日最大操作量需根据操作性质乘以下列系数加以修正:干式发尘操作。.01;产生少量气休,气溶液的

操作。.1。一般湿式操作1;很简单的湿式操作10;储存100,

5.2经修正后的日最大操作量低于丙级工作场所的下限值以及操作的放射性发光涂料比活度低于

7X1o0Bq·kg-’的工作场所属非放射性工作场所。

6放射防护荃本原则

一切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守GB4792规定的放射实践正当化,放

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受照剂量有限制的原则。

了墓本限值与导出限值

7.1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年摄入量限值

(ALI)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限值,见附录A(补充件)的表A1~表A3,

7.2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各类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见附录A(补充件)的表A4o

7.3公众中个人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与导出食入浓度限值,见附录A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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