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77-1996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77-1996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asthma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6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 起草人:
- -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s16377一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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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哮喘是在生产环境中吸入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哨息、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狭窄性
疾病。脱离致喘物后哮鸣可级解。
1主瓜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
2引用标准
GB7804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3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哮喘史,结合劳动卫生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
其他原因引起的哮喘或呼吸道疾患后,方可诊断。
4诊断及分级标准
4.1观察对象
出现脚闷、气短、咳嗽、咳痰,并有发作性哮喘,两肺可闻及哮鸣音,但缺少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者;或在体检中仅发现有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而临床上缺少典型的发作性哮喘症状、体征者。
4.2轻度哮喘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哮喘:
a.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出现脚闷、气短、发作性哮咱,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痰。脱离有
害物质,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可再发。井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b.哮喘临床表现不典型,但有气道反应性增强的实验室指征(如乙阶甲胆碱或组胺支气管激发试
验阳性),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4.3重度哮喘
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啥发作,具有明显的气道高反应性表现,伴有肺气肿,并有持久的阻
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5治疗原则
急性发作期应尽速脱离作业现场,对症治疗,如吸氧,给予平喘药、抗过敏药及中药等;必要时给予
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慢性反复发作者,除给以上处理外.尚猫配合适当的支持治疗。
国家技术监,局1996一05一23批准1996-12一01实施
Gs16377一1996
6劳动能力鉴定
6.1观察对象
应注意临床症状及体征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尽速确立症状与职业因素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
查,必要时可暂脱离原作业环境,或进行脱“离一恢复”试验,并对症治疗.
6.2职业性哮喘
确立诊断后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适当休息和治疗。恢复后可安排其他工作。对重度哮喘患者可
考虑改变生活、工作环境,对症治疗,并根据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无害轻工作。
7健康检充的耍求
接触致喘物的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的重点内容是:
问诊(呼吸道症状及其他过敏症状),心、肺部体检,胸透,肺功能(VC,FEV,.,等)以及血嗜酸细胞计数
等。重点观察者应进一步做实脸室特异指标的检查。
8职业麟忌证
乙具有明显的特异性体质者.
阮具有明显的心、肺疾患者。
GB16377一1996
附录A
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
(补充件)
A,斑贴试验
按GB7804附录A(补充件)施行。
A2皮内试验
A2.1操作步黔
A2,1受试者上臂外侧常规消毒,
A2.1.2用已消毒的1mL结核菌素注射器及26-27号皮内注射针头抽取皮试液,注入皮内约
0.02^0.1mL,局部皮肤呈苍白色和国形隆起,直径为3^-4mm,不应出血。
A2.1.3于另一侧上臂同时作抗原溶媒对照试验。
A2.2观察与判断
注射后15^-20min观察反应结果,其判定标准为:
受试局部皮肤无反应,或仅出现与对照类似的小丘疹或红斑反应(一)
受试局部皮肤出现直径小于。.5cm的丘疹和不太明显的红斑反应(士)
受试局部皮肤丘诊直径。.5-1.0cm,有红斑反应(十)
受试局部皮肤丘疹直径1.1^-1.5cm,有明显的红斑反应(++)
受试局部皮肤丘疹直径大于1.5cm,有明显的红斑反应,井出现伪足(is)
受试局部皮肤反应同(带),而同时出现周身反应如皮痒、潮红、憋气、哮喘等症状(带)
A2.3注意事项
a.皮试应在病情缓解期进行;
b有明显皮肤划痕症者不宜皮试;
c.试前应停用抗组织胺药物,条件许可时应停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d.所用抗原应无蔺,浓度合适。试验操作要准确,不应出血,
e.应注意有无全身反应,并备有应急药物,以防万一。
A3划痰试脸
A3.,操作步骤
Al1.1受试者上储外侧或前竹内侧皮肤常规消毒,并用燕馏水或生理盐水冼净.
A3.1.2待皮肤干燥后,用针尖作一直接划痕,每条划痕长3^-5mm,严防出血.
A3.1.3将皮试液滴在划痕上。
A3.1-4用抗原溶媒进行对照试验。
A3.2观察与判断
划痕后15^20min观察反应结果,其判定标准为:
划痕局部皮肤与对照试验相同(一)
划痕局部皮肤稍隆起,周边有淡红斑(十)
划痕局部皮肤有丘疹样隆起,其长度超出划痕的长度,并在丘疹周边绕以明显的红斑(++)
划痕局部皮肤丘疹隆起并有伪足,并绕以明显的不规则红斑反应(带)
划痕局部皮肤丘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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