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38-2018 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范

DB3301/T 0138-2018 Volunteer Service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Standard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138-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0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38—2018

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3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共青团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章琪、惠海涛、方欢欢。

I

DB3301/T0138—2018

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及其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主要管理内容与方法、

志愿服务组织的解散与撤销、检查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志愿服务组织的全过程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志愿者

是指出于本人自愿,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个人。

2.2

志愿服务

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2.3

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以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会团体、机构等的内部组织和其他从事社会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4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志工委)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员会、杭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

调,规范和促进域志愿服务工作所成立的组织。

3管理职责

3.1志工委职责

3.1.1研究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负责制定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志愿服务工作计划,

研究部署志愿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1.2推进有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的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为志愿服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和政策保障,使志愿服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3.1.3指导并督促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的建设、规范和职责履行等工作。

3.1.4保证志愿服务工作及重大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经费,落实志工委的日常经费。

3.1.5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对所登记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计划等进行备案,

并在服务结束后视情况进行检查。

1

DB3301/T0138—2018

3.1.6规定志愿服务有关证、册、标志、绩效证明书等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确定标准并

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个人和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3.1.7履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完成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员会、杭州市人民政

府交办的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3.2志工委成员单位职责

3.2.1志工委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志工委工作部署,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抓好各项工作

的落实。志工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志工委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

3.2.2志工委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直属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日常管理、

活动组织、总结表彰等工作。

3.2.3按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完成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交办的与志愿服务有

关的其他任务。

3.3志工委办公室(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又简称志工办)职责

3.3.1牵头组织筹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专题工作会议,负责与志工委成员单位间的联络、沟通和重要

活动的协调。

3.3.2协调实施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志工委成员单位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委员会会

议报告工作,并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建议。

3.3.3及时调查、研究、总结、计划和部署全市志愿服务工作,为委员会制订全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规划和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参考。

3.3.4编制委员会工作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编发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

3.3.5指导、管理、服务志愿服务组织。

3.3.6完成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员会、杭州市人民政府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4志愿服务组织职责

3.4.1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3.4.2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和表彰。

3.4.3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3.4.4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3.4.5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3.4.6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3.4.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3.4.8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建立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4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

4.1设立的基本条件

4.1.1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4.1.2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要求有10人(含10人)以上的志愿者;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

DB3301/T0138—2018

——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

——上级主管部门所要求具备的相关条件;

——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

4.2设立的途径

4.2.1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经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并由志

愿服务组织报志工办备案。

4.2.2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的内部组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志工办领取

《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签署表》依附录A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4.2.3其他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可直接到志工办,依附录A表A.1《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签

署表》格式填表,按照相关规定可直接在志工办进行备案。

4.2.4志工办从收到志愿服务组织提交的备案签署表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者

不予批准备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工办可不予批准备案:

——有根据证明申请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宗旨、志愿者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不符合

相关规定的;

——在同一区域内已有服务项目相同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4.3变更登记

4.3.1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志工办办理备案变更。

4.3.2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根据《社团登记

管理条例》执行。

4.3.3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志工办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记、备案。

5主要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志愿者管理

5.1.1志愿者招募: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服务项目,自

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定点或不定点、定项或不定项招募志愿者,并长期接受志愿者的报名。

5.1.2志愿者培训: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及时进

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每年每个志愿者至少安排1次培训。

5.1.3志愿者注册: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向经培训后宣誓并选择了项目的志愿者编制注册号,发放《志愿

者证》,志愿者按照附录B《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填写,并编入各项目组进行管理。

5.1.4统一标识:各志愿服务组织应参照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根据本

组织的实际,自行制作和印制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并向所有志愿者进行发放,

加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委员会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按照已有的规范执行。

5.2经费管理

3

DB3301/T0138—2018

5.2.1经费来源:可以是社会捐赠、财政支持、主管部门拨款及其他合法收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志愿服务组织的的经费来源可由其主管单位立项尽可能保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专项经费。

5.2.2使用原则:志愿服务组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应专项用于志

愿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组织的资产、经费。志愿服务组织接受

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

方式使用。

5.2.3接受监督: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通过网站、刊物、公告板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5.2.4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的财务管理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5.3活动管理

5.3.1活动的主要内容:各志愿服务组织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

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按照附录C执行。

5.3.2志工委成员单位直属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法人组织以及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对参加志愿者人数

达30人以上的活动,应在活动开展1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按照附录D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台帐

要求作好现场记录,活动结束2日内将活动总结报主管部门备案。志工委成员单位应在活动结束3天内,

将活动信息并将按照附录D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台帐要求所作的工作活动记录,报志工办备案。

5.3.3活动的组织:根据活动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

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5.3.4分享体验:活动结束后要组织志愿者交流分享体会,总结经验。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

例和典型个案,做好宣传工作。

5.3.5活动的成果确认:志愿服务组织要对志愿者的服务时数进行确认,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

作。

6志愿服务组织的解散与撤销

6.1解散

志愿服务组织因相关原因自行解散,需到志工办办理注销备案,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的解散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并到志工办办理注销备案。

6.2撤销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