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823-2023 岩土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DB21/T 3823-2023 Rock and soil engineering monitor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辽宁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3823-2023
标准类型
辽宁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9-30
实施日期
2023-10-30
发布单位/组织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一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地矿集团能源地质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正源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营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93DB21

CCSP1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823—2023

岩土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onitoringofgeotechnicalengineering

2023—09—30发布2023—10—30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

知》(辽市监发【2021】19号)的要求,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

同省内相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各类岩土体变形监测的经验及科研成果,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构)筑物、基坑工程、

边坡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垃圾填埋工程、大面积填方地基处理工程、其他工程。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辽宁省建筑设计

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4号,邮编:110005)。

本规程主编单位: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一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地矿集团能源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正源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营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海东苏艳军陈资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晓明王旭王有伟王洪伟王桂虎刘伟刘琦

刘大金刘文朝刘铁平闫海龙孙鑫孙国庆孙国维

杨军春李根李广辉李世军李思宁李建光李海龙

李富荣李永壮吴文龙吴志坚吴国师张悦张恒兵

张鉴麒赵兴言赵金亮姜闯胡令洋姜宏郭云峰

崔洋翟立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赵文陈菊王希友李伟李金奎由世岐于永彬

—2—

目录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基本规定4

4建(构)筑物9

4.1一般规定9

4.2沉降监测10

4.3水平位移监测12

4.4倾斜监测14

4.5裂缝与挠度监测17

4.6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19

5基坑工程20

5.1一般规定20

5.2监测项目20

5.3监测点布置22

5.4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23

5.5监测频率26

5.6监测预警27

5.7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30

6边坡工程32

6.1一般规定32

6.2变形监测33

6.3应力监测34

6.4其他监测35

6.5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35

7城市隧道工程36

7.1一般规定36

7.2监测项目36

7.3监测点布设38

7.4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41

7.5监测频率43

7.6监测预警43

7.7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46

8垃圾填埋工程48

8.1一般规定48

8.2渗沥液水位监测48

8.3垃圾坝体水平位移监测49

8.4垃圾堆体沉降监测49

8.5地下水水质监测49

8.6地下水导排系统影像监测50

—1—

8.7防渗系统完整性监测50

9大面积填方地基处理工程52

9.1一般规定52

9.2地基监测52

10其他工程54

10.1采空区监测54

10.2挤密效应监测55

10.3振动监测55

10.4岩土文物监测56

附录A监测项目代号及图例59

附录B监测报表61

附录C标志及标石埋设规格68

本规程用词说明73

引用标准名录74

条文说明76

—2—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andsymbols2

2.1Terms2

2.2Symbols3

3Basicrequirements4

4Structures9

4.1Generalrequirements9

4.2Monitoringofsettlement10

4.3Monitoringofhorizontaldisplacement12

4.4Monitoringofinclination14

4.5Monitoringofgapanddeflection17

4.6Dataprocessingandresultsreport19

5Excavationengineering20

5.1Generalrequirements20

5.2Monitoringitems20

5.3Arrangementofmonitoringpoint22

5.4Monitoringmethodsandtechnicalrequirements23

5.5Frequencyofmonitoring26

5.6Forewarningonmonitoring27

5.7Dataprocessingandresultsreport30

6Slopeengineering32

6.1Generalrequirements32

6.2Monitoringofdeformation33

6.3Monitoringofstress34

6.4Monitoringofothers35

6.5Dataprocessingandresultsreport35

7Urbantunnelengineering36

7.1Generalrequirements36

7.2Monitoringitems36

7.3Arrangementofmonitoringpoint38

7.4Monitoringmethodsandtechnicalrequirements41

7.5Frequencyofmonitoring43

7.6Forewarningonmonitoring43

7.7Dataprocessingandresultsreport46

8Garbagelandfillengineering48

8.1Generalrequirements48

8.2Monitoringofleachatelevel48

8.3Landfilldammonitoringofhorizontaldisplacement49

8.4Landfillmonitoringofsettlement49

8.5Monitoringofgroundwaterquality49

8.6Imagemontitoringofgroundwaterdrainagesystem50

—3—

8.7Integritymonitoringofanti-seepagesystem50

9Largeareafillgroundtreatmentengineering52

9.1Generalrequirements52

9.2Monitoringofground52

10Otherengineering54

10.1Monitoringofminegoaf54

10.2Monitoringofsqueezingeffect55

10.3Monitoringofvibration55

10.4Monitoringofgeotechnicalrelics56

AppendixAMonitoringitemcodeandlegend59

AppendixBMonitoringreportform61

AppendixCSpecificationandburyingforSignsandmarkstones68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73

Listofquotedstandards74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76

—4—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岩土工程监测工作,做到科学合理、实时有效、确保质量、安全可控,制

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和使用阶段的监测、岩土质文物的监测。

对于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性岩土的监测,尚应结合有关标准及当地工程经验开

展监测工作。

1.0.3岩土工程监测工作应充分利用先进的数据采集和信息传输技术,实时准确量测监测

对象在各种作用下的反应性状。

1.0.4岩土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岩土工程监测monitoringofgeotechnicalengineering

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岩土体及结构发生的变化进行监视和观测。

2.1.2基准点referencepoint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

2.1.3工作基点workingreferencepoint

为便于现场变形监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

2.1.4监测点monitoringpoint

布设在监测对象上能反映监测对象变化特征的观测点。

2.1.5监测预警值forewarningvalueonmonitoring

针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对监测项目所设定的警戒值。

2.1.6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指在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与工程周围相关或受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管线、

道路、桥梁、隧道、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

2.1.7城市隧道urbantunnel

修建在地下,供车辆、行人、水流及管线等通过的工程构筑物。

2.1.8净空收敛convergencedeformadon

隧道开挖后其周边围岩向隧道净空侵入的现象。一般指隧道周边上的两点间相对位置的

变化。

2.1.9挤密效应squeezingeffect

施工过程中因排挤土体使周围土产生显著位移的效应。

2.1.10渗沥液导排层水头leachateheadinleachatedrainagelayer

以导排层底面为基准面,导排层内渗沥液最大压力对应水柱高度。

2.1.11垃圾堆体主水位mainleachatelevel

在填埋场深部低渗透性垃圾层以上渗沥液长期累积、雍高所形成的水位。

2.1.12垃圾堆体滞水位perchedleachatelevel

堆体内局部低渗透材料以上独立且连续的饱和垃圾中的水位。

—2—

2.1.13本底井backgroundmonitoringwell

在垃圾场地下水流向上游设立的不受垃圾渗滤液影响的地下水监测井。

2.1.14岩土质文物geotechnicalrelics

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岩土质为主要建造材料的

遗迹。

2.1.15中误差meansquareerror

在相同观测条件下的一组真误差平方平均数的平方根,亦称标准差或均方根差。

2.2符号

2.2.1变形量

A—倾斜方位角;夹角;

q—位移分量;偏离值;

Dq—位移分量差;

D—倾斜值;两期间的变形值;

Dh—沉降差;基础两端的差异沉降值;

s—沉降量;竖向位移累计值。

2.2.2观测量

B—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D—距离;边长;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

H—高度;基坑设计深度;边坡高度;

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g—

h—高差;基坑开挖的深度;

i—倾斜率;

L—位移分量观测值;

n—测回数;测站数;高差个数。

2.2.3仪器参数

F·S—表示传感器满量程;

%F·S—是指传感器的指标相对于传感器的满量程误差的百分数。

—3—

3基本规定

3.0.1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委托

内容、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开展监测工作。

3.0.2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内容、监测对象、监测等级等编制详细的监测方案。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其监测方案应通过评审后方可实施。

3.0.3根据各类项目的规模、重要性及安全等级,按表3.0.3确定岩土工程监测等级。

表3.0.3岩土工程监测等级

监测等级适用范围

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及边坡工程、环境条

一级

件复杂的城市隧道工程、重要管廊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垃圾填埋工程。

二级除一级、三级以外的工程

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及边坡工程、环境条

三级

件简单的城市隧道工程、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小型的垃圾填埋场工程

3.0.4监测工作应遵循下列流程:

1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现场踏勘;

2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

3埋设、验收与保护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

4校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测定基准并采集监测点初始值;

5采集监测信息;

6处理和分析监测信息;

7提交监测日(期)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

8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0.5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及工程风险特点;

3监测目的和依据;

4监测范围和监测等级;

5监测对象及项目;

6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要求及测点布置图;

7监测方法和精度要求;

8监测周期及频率;

9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

—4—

11监测信息反馈制度;

12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13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

3.0.6变形监测精度要求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变形监测精度要求

垂直位移监测水平位移监测

监测

变形监测点高程中误差相邻变形监测点高差中误差变形监测点点位中误差

等级

(mm)(mm)(mm)

一级±0.3±0.1±1.5

二级±0.5±0.3±3.0

三级±1.0±0.5±6.0

注:1变形监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中误差;

2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监测等级点位中误差的1/2作为限值。

3.0.7变形监测数据处理的取值精确度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变形监测数据处理的取值精确度

角度距离坐标高程水平位移量垂直位移量

监测等级

(")(mm)(mm)(mm)(mm)(mm)

一级0.010.10.10.010.10.01

二、三级0.101.01.00.101.00.10

3.0.8监测仪器设备应保证精度可靠、稳定耐用,并按规范相关规定定期校核。自动化监

测系统应具备自校或人工检校措施,可长期稳定工作并具备人工观测条件。

3.0.9监测项目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

基准。

3.0.10在遇到台风、暴雨或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

测工作,并进行加密监测或调整监测方案。

3.0.11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设计与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

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3.0.12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和相关单

位反馈。

3.0.13监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监测项目布设的水平位移基准点不应少于4个,竖向位移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

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位置;工作基点除应布设在相对稳定的位置

外,还应方便使用,对通视条件较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点

—5—

位变形;

2水平位移基准点位与竖向位移基准点位可共用,也可分别布设。水平位移基准点与工

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竖向位移基准点的

埋设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1、C.2的规定;

3基准点应埋设标石、标志,且应在标石、标志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进行变形监测。稳

定时间应根据监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且不宜少于7d;

4监测基准网宜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监测基准网应不超过半年复测1次,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宜1个月~2个月复测1次;工作基点布置在变形区内的,在3次监测期内工作

基点与基点至少联测1次,当变形监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

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

3.0.14监测点应布设在能反映监测对象变化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监测点的数量应能

满足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和保证监测对象安全的要求。监测点的埋设应满足监测要求,且不

应影响监测对象的施工或正常使用。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志易于辨识。

3.0.15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埋设时应编号,埋设后应绘制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

点的实际分布图。监测期内,监测设施和设备应设置保护装置。

3.0.16首期基准点测量及每期复测后,应进行数据处理,获得各期基准点的平面坐标和高

程。对两期及以上的变形监测,应根据测量结果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

3.0.17对不稳定基准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现场勘察分析,若确认其不宜继续作为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并应及时补充布

设新基准点;

2应检查分析与不稳定基准点有关的各期变形测量成果,并应在剔除不稳定基准点的影

响后,重新进行数据处理。

3.0.18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0.18的规定。

表3.0.18沉降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

相邻点高差中误差每站高差中误差往返较差或环线闭合差检测已测高差较差

监测等级

(mm)(mm)(mm)(mm)

一级±0.3±0.07±0.15n±0.2n

二级±0.5±0.15±0.30n±0.4n

三级±1.0±0.30±0.60n±0.8n

注:表中n为测站数。

3.0.19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0.19的规定。

表3.0.19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技术要求

相邻点位平均测角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监测距离测量

中误差边长中误差

等级相对中误差级仪器级仪器级仪器

(mm)(m)(")0.5"1"2"

一级1.53000.7≤1/300000912-

—6—

2001.0≤1/20000069-

4001.0≤1/20000069-

二级3.0

2001.8≤1/100000369

4501.8≤1/100000369

三级6.0

3502.5≤1/80000246

3.0.20监测点初始值应连续独立进行至少3次观测,取其稳定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3.0.21监测频率应根据荷载变化、施工工况和环境改变等因素确定;监测频率可根据实际

工程条件进行调整。

3.0.22各期变形监测宜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相同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3观测人员相对固定;

4记录工况及相关的环境因素,例如荷载、气象、水位等;

5采用同一基准处理数据。

3.0.23变形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通知委托单位并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

容: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变形预警值;

2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变化异常;

3工程本身及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3.0.24日(期)报表宜包括下列内容:

1当日的天气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工况;

2仪器监测项目各监测点的本次测试值、单次变化值、变化速率以及累计值等,必要时

绘制有关曲线图;

3巡视检查的记录;

4对监测项目应有正常或异常的判断性结论;

5对达到或超过监测预警值的监测点应有预警标示,并有分析和建议;

6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描述,危险情况应有报警标示,并有分析和建议。

3.0.25监测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情况概述、作业技术依据、完成工作量;

2变形监测网点分布图,作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方法;

3仪器检定和检校资料;

4作业方法、质量、有关技术数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及其效

果;

5观测的结论和评价,重大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6曲线图、成果表及相关图片;

—7—

7数据分析、预报资料;

8检查报告和验收报告。

—8—

4建(构)筑物

4.1一般规定

4.1.1下列建(构)筑物应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监测,直至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或桩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

2软弱地基上的;

3处理地基上的;

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

5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

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

6既有建(构)筑物地基基础及结构加固、移位加固的;

7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

8采用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9结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不均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

4.1.2建(构)筑物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监测频率除应满足本规程第3.0.21条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在建造过程中,每增加1层~3层应监测1次;

2工业建筑,在基础施工、立柱和屋架安装、砖墙砌筑、设备安装、设备运转等不同荷

载阶段,应分别进行监测;

3施工期间每月不宜少于2次,施工暂停和重新开工时应各监测1次,停工期间宜每2

个月~3个月监测1次;

4监测对象周围有堆载或卸载、基坑开挖、桩基施工和场地积水等情况时,宜增加监测

次数;

5运营阶段的监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

一年监测3次~4次,第二年监测2次~3次,第三年后每年监测1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

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6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

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地基土的压缩性来确定。

4.1.3建(构)筑物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置应满足本规程第3.0.13条的规定。

4.1.4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预警值可按地基变形允许值的70%进行确定,地基变形允

许值见表4.1.4。

—9—

表4.1.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基土类别

变形特征

中、低压缩性土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0.0020.003

框架结构0.002l0.003l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0.0007l0.001l

的沉降差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

0.0005l0.0005l

加应力的结构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120)20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纵向0.004

(按不调整轨道考虑)横向0.003

Hg≤240.004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24<Hg≤600.003

斜60<Hg≤1000.0025

Hg>1000.002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200

多层建筑基础平均沉降量(mm)120

Hg≤200.008

20<Hg≤500.006

50<Hg≤1000.005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100<Hg≤1500.004

150<Hg≤2000.003

200<Hg≤2500.002

Hg≤100400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

100<Hg≤200300

(mm)

200<Hg≤250200

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4.2沉降监测

4.2.1沉降监测应测定建(构)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应根据需要计算基

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等。

4.2.2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能反映建(构)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兼顾建筑结构和地

层结构特点,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在下列部位:

1建(构)筑物的四周墙角及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2沉降缝、伸缩缝、后浇带、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接壤处的两侧;

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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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且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

4个点;

5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

4.2.3沉降监测点的标志可根据待测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墙体材料等情况进行选择,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标志的埋设高度宜高出室内地坪,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宜

涂上防腐剂;

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影响设标和观

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离;

3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4标志应醒目,易于保护;

5当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监测时,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所用静力水准仪

的型号、结构、安装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等确定。

4.2.4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等方法进行。

4.2.5采用水准测量进行沉降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视线前后视前后视视线离地基本分划、辅助基本分划、辅助分划

监测水准仪水准

长度线较差累计差面最低高度分划读数较差高程较差

等级级别尺

(m)(m)(m)(m)(mm)(mm)

一二

DS05因瓦300.51.50.50.30.4

三级DS05/1因瓦502.030.30.50.7

4.2.6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力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静力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两次观测高差环线及符合路线闭合

监测等级仪器类型读数方式

较差(mm)差(mm)

一级封闭式接触式0.150.15n

二级封闭式、敞口式接触式0.300.30n

三级敞口式接触式0.600.60n

注:n为高差个数。

2测量前应检验测量头的零点差;

3连通管路应无压折,管路内液体应无气泡;

4观测头的圆气泡应居中或自由悬挂;

5测量应在管路内的液面静止后开始,每观测1次应读数3次,并取平均值作为监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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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水平位移监测

4.3.1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位移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筑物的四周墙角和柱基上以及建筑沉降缝的顶部和底部;

2)当有建筑裂缝时,还应布设在裂缝的两边;

3)大型构筑物的顶部、中部和下部。

2观测标志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照准觇牌或垂直照准杆;

3水平位移观测频率应在本规程第4.1.2条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需要和场地的工程地质

条件综合确定。

4.3.2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应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设置测站,可采用交会法、极

坐标法、视准线法、引张线法、全站仪自动化测量、激光测量法和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监测。

4.3.3交会法、极坐标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角交会法宜采用三点交会,交会角应为60°~120°;边交会法的交会角应为30°~150°;

2交会法、极坐标法应独立观测2次,2次成果较差不应大于监测点中误差的2倍;

3测站宜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监测点可埋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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