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9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DB34/T 3497-2019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official vehicles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497-2019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25
实施日期
2020-01-25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公务用车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中科美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 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马鞍山市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起草人:
陶钧、邹月明、黄晓芳、周献志、佟杰、邢鹏、尚春、潘勤华、李广胜、李骏、 刘罡、郑云卿、吴仲城、罗健飞、张文秋、武理芬、王碧菁、王学永、戴朋龙、付应翠。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49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Managementstandardforofficialvehiclesofpartyandgovernmentorga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2-25发布2020-01-25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497—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中科美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

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马鞍山市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钧、邹月明、黄晓芳、周献志、佟杰、邢鹏、尚春、潘勤华、李广胜、李骏、

刘罡、郑云卿、吴仲城、罗健飞、张文秋、武理芬、王碧菁、王学永、戴朋龙、付应翠。

I

DB34/T349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公务用车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务用车officialvehicle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机动车辆。

2.2

机要通信用车airbornecommunicationsvehicle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3

应急保障用车emergencysupportvehicle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2.4

执法执勤用车lawenforcementvehicle

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2.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specialprofessionalvehicle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2.6

公务用车编制establishmentofofficialvehicle

对公务用车单位的车辆性质和数额的规定。

1

DB34/T3497—2019

3基本要求

3.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内容包括:

a)统一编制,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并按要求统一核定编制;

b)统一标准,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规定的车辆车型、价格和排气量标准执行;

c)统一购置经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编制的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党政机关车辆购置经费;

d)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在年度规定时间内分

批集中购置公务用车。

3.2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档案管理工作,公务用车档案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以“及时、准确、完整、真实”为原则,建立公务用车从购置到淘汰处置的全过程档案;

b)实行“一车一档”的档案规范管理;

c)车辆档案管理方式包括信息系统管理和纸质文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档案内容应与纸质文件

的档案内容一致。

4公务用车管理

4.1编制核定

4.1.1编制核定要求

4.1.1.1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公务用车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需要和

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核定。

4.1.1.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4.1.1.3公务用车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的编制核定工作由公

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

4.1.1.4公务用车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4.1.2编制核定流程

4.1.2.1公务用车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的编制核定流程见图

1。

4.1.2.2公务用车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流程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DB34/T3497—2019

公务用车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车辆统计、人员统计等

信息材料,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见附录A)、

单位和人员信息统计表(见附录B)。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公务用车单位报送信息,提出编制核定意见。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就编制核定意见与公务用车单位商定,下达核定编

制文件批复。

编制核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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