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232-2018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DB34/T 3232-2018 The standard for economic status verification for families applying for aid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232-2018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2-29
实施日期
2019-01-29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核对流程、核对内容、信息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 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时,需要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亦适用于本标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起草人:
肖文卫、王燕、石亮、王寒、郑小露、卢静、凌萍、牛彦、贺冉冉、丁林峰、 刘璐、束道文、伍霞、黄丹、佘天培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00

L7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232—2018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Theworkingstandardforcheckingtheeconomyconditionofapplicationfamiliesfor

assistance

文稿版次选择

2018-12-29发布2019-01-29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232—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文卫、王燕、石亮、王寒、郑小露、卢静、凌萍、牛彦、贺冉冉、丁林峰、

刘璐、束道文、伍霞、黄丹、佘天培。

I

DB34/T3232—2018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核对流程、核对内容、信息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

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时,需要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亦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10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theeconomyconditionofapplicationfamiliesforassistance

申请救助家庭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

3.2

核对verification

对申请救助家庭指定时期内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

3.3

核对对象verificationobject

接受核对的申请救助家庭。

3.4

核对机构verificationunit

办理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

3.5

委托单位authorizedunit

1

DB34/T3232—2018

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的相关单位。

4核对流程

4.1基本要求

4.1.1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原则。

4.1.2坚持授权、委托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先授权,后核对:没有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不应启动核对程序;

b)无委托,不核对:无救助部门等单位的委托,不应启动核对程序;

c)只核对,不认定:向委托单位出具的核对报告仅客观反映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4.1.3坚持保密原则: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

单位或个人泄露。

4.2接受委托

4.2.1核对机构在接受社会救助部门核对委托时,应审核以下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a)核对授权书见附录A.1;

b)核对委托书见附录A.2;

c)核对名单见附录A.3;

d)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4.2.2核对机构收到核对委托书后,对符合核对要求的,应及时开具业务受理凭据;对不符合核对要

求的,退回委托单位,并一次性告知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

4.2.3初审由核对机构经办人对委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复审由核

对机构具体负责人对受理核对的申请材料及数据进行再次审核。

4.3信息核对

4.3.1核对机构通过核对系统向信息共享单位发送信息查询请求,由信息共享单位将核对结果反馈至

核对机构。

4.3.2核对机构接收查询结果,并对查询结果进行确认。

注:如果结果正确,则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若核对结果错误,则返回至发送信息查询请

求。

4.3.3当出现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有信息遗漏或信息共享单位无法准确

反馈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等情况时,核对机构可以选择中止。

4.3.4审核核对结果符合中止情形的,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进行处理;审核核对结果不符合中止情形的,

直接生成核对报告。

4.3.5需跨区域核对的,由受理该核对业务的核对机构向上级核对机构或目标区域核对机构提出核对

申请,核对完成后将核对结果反馈到提出申请的核对机构。

4.3.6如果不具备通过核对系统在线核对条件的,可以通过介质人工拷贝等离线核对方式进行。

4.4报告出具

4.4.1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向委托单位出具核对报告见附

录A.4,核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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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核对报告名称;

b)核对报告编号;

c)委托单位全称;

d)申请救助类型;

e)核对对象姓名;

f)核对对象身份证号码;

g)核对内容及信息来源;

h)核对对象申请时间;

i)核对机构全称;

j)核对机构公章;

k)出具核对报告的日期;

l)其他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

4.4.2核对对象需跨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核对的,或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需要

延期核对的,可适当延长核对工作时间,但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4.5结果复核

4.5.1当核对对象对委托单位核对项目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时,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对确实需

要复核的核对对象,由委托单位提交《复核申请表》见附录A.5,向上一级核对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4.5.2核对机构收到复核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报告。

4.6重新录入

4.6.1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录入上传至核对系统之后,出现下列情况应申请重新录入核对:

a)将申请救助家庭信息录入错误;

b)漏录家庭成员信息;

c)录入的申请类型与申请人实际申请类型不一致;

d)其他需要重新录入的情况。

4.6.2重新录入工作人员应填写《重新录入核对申请表》见附录A.6,经核对机构具体负责人批准开

放系统录入权限方可二次录入上传。

4.7核对流程图

见图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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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图

5核对内容

5.1总则

核对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

b)家庭可支配收入;

c)家庭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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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支出;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内容。

5.2核对对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

a)申请人;

b)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c)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扶、抚)养人等其他人员。

5.3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

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5.4家庭可支配收入

5.4.1工资性收入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等。

5.4.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之后得到的净收

入。

5.4.3财产净收入

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

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5.4.4转移净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5.4.5其他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5.5家庭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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