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TS 30-2025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T/CTS 30-2025 Guidelines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of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5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北京百度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王长君、黄金晶、赵司聪、赵光明、马明月、黄婷、童钰翔、汪洋、顾志坚、杨洋、何亚琪、朱田鸽、周田昊然、雍凯雯、贾进雷、董亚威、吴琼、郎丹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20
CCSR81
团体标准
T/CTS30—2025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指南
Guidelinesfortheinvestigationandhandlingofroadtrafficaccidentsof
intelligentconnectedvehicles
2025-9-5发布2025-9-5实施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发布
T/CTS30—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规定..............................................................................2
5报警与处置............................................................................2
6事故调查..............................................................................2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责任认定..............................................................3
8事故报送..............................................................................3
附录A..................................................................................4
附录B.................................................................................10
参考文献..............................................................................12
I
T/CTS3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北京百度智行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长君、黄金晶、赵司聪、赵光明、马明月、黄婷、童钰翔、汪洋、顾志坚、
杨洋、何亚琪、朱田鸽、周田昊然、雍凯雯、贾进雷、董亚威、吴琼、郎丹。
II
T/CTS30—202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要求、报警与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当事人及
责任认定、事故报送等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L3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其他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
辆以及上述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GB/T44373-2024智能网联汽车术语和定义
T/CTS15-2023智能网联汽车安全员能力要求与培训考核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44373、GB/T4042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connectedvehicles
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或与外界信息交互,乃至协同控制功能的汽车。
[来源:GB/T44373-2024,3.1]
3.2
驾驶自动化系统drivingautomationsystem
由实现驾驶自动化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
[来源:GB/T40429-2021,2.2]
3.3
安全员autonomousdrivingvehiclesafetyinspectors
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出现紧急情况时,负责对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包括车内安全员、
远程安全员、网格安全员及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安全监控人员。
[来源:T/CTS15—2023,3.2,有修改]
3.4
使用主体userentity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5
功能型无人车辆functionunmannedvehic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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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道路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或自动控制,或与外界信息交互,乃至协同控制功能,无人类驾驶操
纵机构,在特定场景完成指定功能任务的工具。
4一般规定
4.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4.2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政府指定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应的数据分析工具和方法,并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4.3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建立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沟通的渠道。
4.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智能网联汽车事故过程中,涉及数据事项的,按照《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依法充分保障智能网联汽车、用户及其相
关企业的数据信息安全,规范采集、处理、分析数据信息。交由第三方对数据进行分析、鉴定的,注意
数据的使用范围并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4.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分析,核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是否按规
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信息。
5报警与处置
5.1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置。
a)车内有安全员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报警。
b)车内无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视情况派员到达现场,可以自行协商解
决,也可以报警。
c)发生单方事故以及具有依法报警情形的,立即报警。
5.2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停车报警,并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如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等;车内无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派员到达
现场,在其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前,确保交通警察、事故相对方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与运行平台保持实时
联系,以便及时沟通事故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5.3交通事故涉及财产损失或者当事人伤势轻微,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涉及
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及复杂敏感事故,按照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5.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调取车载原始数据(见附录A中表A.3~
表A.7),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事故调查
6.1现场勘查
6.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勘查要则》开展工作。
6.1.2交通警察依法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重点检查自动驾驶状态外观显示
装置、询问现场安全员,并记录交通事故数据采集项(见附录A中表A.1)
6.1.3交通警察直接或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人员现场调取车载原始数据,包括车端、云端行车
记录仪等数据(见附录A中表A.3~表A.7)。
6.1.4汽车生产企业或者使用主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提取车载原始数据;无法现场提取
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使用主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交。
2
T/CTS30—2023
6.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需要,向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核实汽车及
安全员备案信息、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情况、驾驶自动化系统数据信息、事发时驾驶模式、汽车所
属企业提交的视频信息等。
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验鉴定的,委托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6.4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
通事故自查报告》(见附录B)。
6.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结合电子数据分析及鉴定结果,参考企业事故
自查报告,确定交通事故成因、判断驾驶自动化系统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责任认定
7.1智能网联汽车在驾驶自动化系统功能关闭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车内安全员作为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确定其责任。
7.2智能网联汽车在驾驶自动化系统功能开启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汽车生产企业或者使
用主体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确定其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因安全员导致的,认定
安全员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确定其责任。
8事故报送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如实记录车辆交通事故信息
(见附录A中表A.2),每月将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
测平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以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主
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发送至城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平台,由城市智能网联汽车
产品安全监测平台对车辆及安全员基本信息、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信息等进行记录,并上报公安部智能
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系统。
3
T/CTS30—2023
附录A
(规范性)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数据采集项
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包括使用主体信息、使用主体安全员信息、使用主体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
息以及车载装置记录信息,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表2至表7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自查报告》
附件形式提供)。其中车载装置记录信息(表A.4~表A.7)的记录时间为事故发生前至少15秒和事故发
生后至少5秒。
表A.1基本信息表(交通警察采集)
序号数据名称数据信息
号牌号码
1车辆自动驾驶状态外观
□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发出接管请求状态□无法采集
显示装置的状态
2姓名
3身份证件类型
4身份证件号码
安全员
5位置□主驾位置□副驾位置□后排位置□车外位置□云端□其他位置
□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发出接管请求状态□不清楚□无法采
6现场询问情况
集
表A.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上报表
序号数据名称数据信息
1车辆所有企业名称
车辆所有企业
2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车辆所姓名
4有企业职务
5负责人联系方式
6驾驶证种类
7准驾车型
车辆安
8驾驶证号码
全员
□主驾位置□副驾位置□后排位置□车外位置
9位置
□云端□其他位置
10车辆识别代号
11号牌号码
12车辆生产厂家
13车辆品牌型号
14车身尺寸(毫米)长宽高
□汽油□柴油□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太
15车辆燃料种类
阳能□混合动力□其他
□前置前驱□前置后驱□前置四驱□中置后驱□中置四
16驱动方式
驱□后置后驱□后置四驱□轮边驱动
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车上责任险□其
17保险种类
他险种□未投保
□0级应急辅助□1级部分驾驶辅助□2级组合驾驶辅助□
18驾驶自动化分级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5级完全自动驾
驶
19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
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号码
20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自动驾驶系统名称
22自动驾驶系统软件版本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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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碰撞预警系统(FCW)□车道偏离预警系统(LDW)□
23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配备情况变道辅助系统(LCA)□自适应巡航系统(ACC)□自动紧急
制动系统(AEB)□车道保持系统(LKA)□其他
24同批次车辆数量
表A.3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
最低记
最小记录最小记录数据能力最低记录准确
序号数据名称分级单位录分辨数据说明
频率范围度
率
车辆识别代号格式应
1车辆识别代号(VIN)A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无误差
符合GB16735的要求
实现自动驾驶数据记录
2A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无误差—
系统功能的硬件型号
实现自动驾驶数据记录
3A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无误差—
系统功能的硬件序列号
—如果具备软件识别
自动驾驶系统软件版本
4A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无误差码,可记录自动驾驶系
号
统软件识别码
—如果具备软件识别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码,可记录自动驾驶数
5A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无误差
软件版本号据记录系统软件识别
码
1:ADS激活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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