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EF 087-2023 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
T/ACEF 087-2023 Guidelines for Developing Ecological Safety Standards for Soil Environment of Construction Land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开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 起草人:
- 马瑾、屈雅静、刘奇缘、吴颐杭、胡献刚、侯红、王晓南、李娜、 陈海燕、赵文浩
- 出版信息:
- 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99
CCSZ00
团体标准
T/ACEF087-2023
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定
技术指南
Technicalguidelinesforderivingsoilecologicalsafetyenvironmental
criteriafordevelopmentland
2023-10-10发布2023-10-10实施
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
T/ACEF087-2023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定程序..............................................................................3
5建设用地资料收集与现场调研..................................................................................................3
6建设用地土壤生态毒性数据获取..............................................................................................4
7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值推导................................................................................11
8质量控制与质量评价................................................................................................................15
9不确定性分析............................................................................................................................16
附录A(资料性)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受试生物推荐名录................................18
附录B(资料性)常用的生态毒性数据库及文献数据库........................................................19
附录C(资料性)污染土壤的生态毒理学和生物测试标准化方法........................................20
附录D(资料性)物种敏感性分布曲线拟合函数与拟合优度评价方法................................22
附录E(资料性)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技术报告编制大纲................................25
I
T/ACEF08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划》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开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瑾、屈雅静、刘奇缘、吴颐杭、胡献刚、侯红、王晓南、李娜、
陈海燕、赵文浩。
III
T/ACEF087-2023
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订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住宅用地(城市住宅与农村住宅)、公园绿地(自然绿地与城市公园)、
商服/工业用地3类用地方式下土壤化学污染物的生态安全环境基准的制订。本文件不适用
于放射性物质的建设用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809化学品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GB/T31270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
GB/T35514化学品线蚓繁殖试验
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813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环境基准soilenvironmentalcriteria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和保护水平下,推导土壤中某一种或一类化学污染物不会对人体健
康和/或生态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的理论阈值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统称,其表现形式为土壤
环境基准值。
3.2
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soilecologicalsafetyenvironmentalcriteriafor
developmentland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和保护水平下,推导建设用地土壤中某一种或某一类化学污染
物不会对生态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的理论阈值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统称,其表现形式为
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值。
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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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水平ecologicalprotectionlevel
根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所确定的生态受体或生态过程保护
的程度。
3.4
本土物种nativespecies
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完全靠自然因素栖息在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生物类群。
3.5
预测无效应浓度predictednoeffectconcentration,PNEC
污染物不会对生物产生不可接受效应的最高环境浓度。
3.6
x%效应浓度effectconcentrationforx%effect,ECX
与对照相比,在给定暴露期内对给定终点产生x%影响的某一受试物质的浓度。
[来源:GB/T35514-2017,3.1]
3.7
x%物种危害浓度hazardousconcentrationforx%ofspecies,HCX
根据物种敏感度分布,受影响物种的累积概率达到x%时的污染物浓度,即(100-x)%
的物种免受影响的污染物浓度。
[来源:HJ813-2022,3.17]
3.8
半数致死浓度medianlethalconcentration,LC50
在给定时间内造成50%的受试生物死亡的受试物浓度。
[来源:GB/T35514-2017,3.3]
3.9
最低观察效应浓度lowestobservedeffectconcentration,LOEC
对受试物种产生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效应(p<0.05)(如生长率、繁殖率抑制等)的
最低受试物浓度。
[来源:GB/T35514-2017,3.5,有修改]
3.10
无观察效应浓度noobservedeffectconcentration,NOEC
与对照组相比,在给定的暴露条件下,对受试物种未产生任何毒性效应(如生长率、
繁殖率抑制等)的最高受试物浓度。
[来源:GB/T35514-2017,3.6,有修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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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物种敏感性分布speciessensitivitydistribution,SSD
描述不同物种对某一污染物的敏感性差异遵循的概率分布规律。
3.12
评估因子assessmentfactor,AF
由有限物种毒性外推到生态系统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的安全因子。
[来源:HJ813-2022,3.18]
3.13
二次中毒secondarypoisoning
污染物通过食物链传递和积累,从而对鸟类和哺乳动物等高等生物产生毒性作用的影响。
4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定程序
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订的工作程序见图1,工作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资料收
集与现场调研、建设用地土壤生态毒性数据获取、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值推导、
不确定性分析、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的确定和表述以及全过程质量控制6个部分。
图1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制定程序
5建设用地资料收集与现场调研
5.1资料收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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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HJ25.1对建设用地进行环境调查,收集建设用地利用变迁资料、建设用地环境资
料、建设用地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等,获得
以下信息:
1)较为详尽的地块相关资料及历史信息;
2)地块及周边区域土地利用方式等相关信息;
3)地块土壤污染记录、土壤样品中污染物浓度等数据资料;
4)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的环境资料;
5)地块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审计报告和地勘报告等记录;
6)地块(所在地)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自然信
息;
7)地块(所在地)人口密度和分布,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
法规与标准,以及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社会信息。
5.2现场调研
在充分分析建设用地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现场调研。通过现场调研了解建设用地及周围区
域的现状,包括:
1)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等;
2)相邻建设用地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异
常迹象;
3)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宅、商店和工厂等;
4)地块污染物释放机制,以此确定地块中可能存在的生态受体,并判断是否存在二次
中毒的影响。
6建设用地土壤生态毒性数据获取
6.1数据获取程序
数据获取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生态受体和生态过程统计资料收集、确定需要保护的生态
受体和生态过程、生态毒性数据的收集、筛选和评价5个步骤,工作程序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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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数据获取工作程序
6.2国家或地方生态受体和生态过程统计资料分析
根据建设用地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及建设用地现场调研,熟知建设用地污染物的生态环境
问题(如赋存形态、环境行为、生物毒性及作用机制和环境暴露浓度等)和可能存在的生态
受体,收集国家或地方生态受体和生态过程统计资料,在对生态受体和生态过程统计资料进
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需要保护的生态受体和生态过程,然后根据所确定需要保护的生
态受体和生态过程,获取相应的生态毒性数据。
6.3确定需要保护的生态受体和生态过程
6.3.1确定要求
代表性物种主要包括土壤的生命体(陆生植物、土壤无脊椎动物、土壤微生物)和土壤
生态过程(如硝化作用、有机质矿化等)。在特殊条件下,考虑哺乳动物和鸟类的间接暴露
和污染物二次中毒。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需包含但不限于如下类型的重要土
壤生态受体和生态功能:
1)陆生植物:至少4种本土主栽植物,如农作物和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等,需保证每
种陆生植物的毒性数据量大于等于4个;
2)土壤无脊椎动物:至少3种本土无脊椎动物,或模式生物如蚯蚓、跳虫、螨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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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等,需保证每种土壤无脊椎动物的毒性数据量大于等于4个;
3)土壤微生物和微生物主导的土壤生态过程:至少包括微生物生物量、土壤呼吸作用、
土壤硝化作用,需保证每种土壤微生物和微生物主导的土壤生态过程的毒性数据量大于等于
4个;
4)哺乳动物和鸟类:至少3种本土哺乳动物和鸟类,需保证每种哺乳动物和鸟类的毒
性数据量大于等于4个。
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时,受试生物推荐名录见附录A。
6.3.2毒性终点指标的选择
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时,优先选择可能影响生态受体(个体或种群)特
性的慢性毒性指标或亚致死毒性指标。
1)对于陆生植物,选择生物量、根伸长等;
2)对于土壤无脊椎动物,选择繁殖率、种群数量和生长率等;
3)对于土壤微生物和微生物主导的土壤生态过程,选择微生物生物量、土壤呼吸作用
和土壤硝化作用等;
4)对于哺乳动物和鸟类选择死亡、生长和生殖等。
6.3.3毒性效应数据的选择
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时,毒性效应数据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污染物实测浓度毒性数据优先于污染物理论浓度毒性数据;
2)同一物种有不同毒性终点的,选择最敏感的毒性终点的毒性参数;
3)同一毒性终点有多个效应指标时,慢性毒性数据的优先性为EC10>EC20>NOEC>
LOEC>EC50>LC50;急性毒性数据通常为LC50或EC50,不区分优先性,或通过建立EC10与
EC20或EC50之间的回归模型将其转换为EC10;
4)同一毒性终点有多个效应浓度(如EC10、EC20、EC50等)时,优先采用或通过建立
EC10与EC20或EC50之间的回归模型将其转换为EC10;
5)同一物种的不同品种有多个EC10时,取其几何平均值。
6.4生态毒性数据收集
6.4.1数据分类
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时,生态毒性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分类:
1)污染物基本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分子量、化学物质登记号(CAS号)、欧洲现存
商业化学物品目录编号(EINECS号)、危险品运输编号(UN编号)等;
2)污染物固有的理化特性数据:包括熔点、沸点、蒸汽压、亨利常数、电离常数、溶
解度、挥发度、辛醇-水分配系数、化学平衡常数、土壤-水分配系数、半衰期等;
3)污染物对建设用地地下和地上生物的毒性数据;
4)受试生物的生物学及地理分布数据:包括受试生物的学名、常用名、拉丁名、分类
地位、生活习性、栖息地特征、地理分布区域及所处生态位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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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污染物毒性相关的我国土壤质量参数数据:包括温度、pH值、有机质、阳离子和
阴离子交换量、黏粒含量等;
6)污染物土壤环境暴露数据:包括赋存形态、环境行为、生物毒性及作用机制和环境
暴露浓度等。
6.4.2数据来源
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生态安全环境基准时,生态毒性数据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常用的生
态毒性数据库及文献数据库见附录B。
1)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实测或调查数据;
2)有明确数据来源的国内外生态毒性数据库;
3)建设用地土壤生态毒性试验获得的实测数据;
4)经同行评议公开发表的文献或报告;
5)经专家判断可靠的其他来源数据;
6)在基准制定过程中补充测试的物种毒性数据。
6.5生态毒性数据筛选
6.5.1受试物种筛选
筛选推导基准值所采用的生态毒性数据时,受试物种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受试物种具有生态相关性,应能反映我国土壤生物区系特征,能充分代表土壤中不
同生态营养级别及其关联性,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娱乐用途,以栖息或分布于我国境内的
代表性土壤生物为优选对象;
2)受试物种在地块暴露于污染物的程度和机制已知(在地块停留时间、暴露途径和类
型、生活范围);
3)受试物种对污染物质应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及毒性反应的一致性;
4)受试物种毒性反应有规范的测试终点和方法,能适当度量终点效应的可能性(如生
物多样性变化、数量变化);
5)受试物种的生态毒理学和生活史数据具有可用性(优先选择生态毒理学数据容易获
得的受体);
6)当采用野外捕获物种进行毒性测试时,应确保该物种未曾接触过目标污染物;
7)有害的外来入侵物种不应作为受试物种,其他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有明确危害的土
壤生物也不应作为受试物种;
8)对于我国珍稀或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应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规选择性
使用作为受试物种。
6.5.2数据库或文献收集的生态毒性数据筛选
当采用数据库或文献收集的生态毒性数据推导基准值时,该数据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能根据文献资料确定测试生物暴露于土壤污染物的时间和毒性指标,并可根据剂
量-效应关系估算毒性效应浓度ECX,如E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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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中应记录开展毒性实验的条件,包括土壤pH、有机质、黏粒含量、土壤温度变
化和老化时间等,并应同时提供土壤污染物的实际浓度和添加浓度;
3)用于研究环境条件(如土壤温度变化)对土壤污染物生态毒性影响的实验数据可以
采用;
4)陆生植物、无脊椎动物和土壤生态过程的相关生态毒性数据应分类评估。
6.5.3生态毒性实验毒性数据筛选
试验设计
1)室内生态毒性试验或野外的生物测试应优先考虑我国的本土模式生物,在不具备足
量本土生物研究的情况下可等效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推荐的模式生物;
2)室内生态毒性试验或野外的生物测试按照我国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方法(GB/T21809、
GB/T31270等)开展;在无相关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等效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方法;
3)试验应避免存在关注污染物之外其它因素的显著干扰;
4)毒性效应数据ECX应通过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获得;
5)土壤污染物的测定必须采用标准化的分析测试方法;
6)当使用野外毒性数据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效应数
据必须来自同一地区同一研究试验周期,并有供试土壤理化性质数据;(b)样品采集、处
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标准方法的要求进行;(c)野外试验设计具备科学性,应设平行、对
照组,采样过程应避免交叉污染等。
试剂
1)应明确试剂的准确名称及化学品登记号(CAS)。当试剂为无机盐时,应说明实验
结果的试剂物质化学形态;
2)试剂纯度应满足我国国家标准规定(一般应≥95%),否则应进行专家判断,并根
据试剂纯度对实验数据进行校正或采用实测浓度。
受试生物
1)应说明受试生物的拉丁名称、生命阶段、来源(实验室、野外),野外获取的应说
明获取物种的具体地理位置;
2)实验开始前,应将受试生物在实验条件下进行驯养,标准受试生物在驯养期间的死
亡率应符合测试方法要求,非标准受试生物的驯养死亡率最大不能超过10%;
3)不能采用单细胞动物作为受试生物。
暴露条件
1)应根据污染物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宜的试验系统(开放式、半开放或全封闭等),对
于在试验体系中不稳定的物质(半挥发性、挥发性物质等),试验过程中应对其暴露浓度进
行测定;
2)试验系统应符合受试生物的生存特点,环境条件应根据受试生物的生存要求稳定在
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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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暴露途径与暴露条件应与受试生物的自然生存条件一致;
4)毒性试验系统的生物负荷应符合或接近标准测试方法的规定。
6.6建设用地土壤生态毒性数据评价
6.6.1推导基准数据可靠性评估
筛选后的生态毒性数据,应对每一项进行质量评价和适用性评分。每项数据根据10个
具体的研究评估标准进行评分(表1),评估标准采用三分制,每项数据的最高分数是18
分。如果一项数据的得分低于11分,则不采用该数据。
表1陆生植物和无脊椎动物的生态毒性数据评估标准
序号评估标准评估依据与方法得分
a.符合标准原则且报告所有测试参数的实验数据2分
1数据来源b.文献或数据库的原始数据1分
c.二次来源0分
a.使用生物有效性高或很高的天然土壤进行试验2分
2生物有效性b.使用生物有效性中等的天然土壤,或是使用人工土壤进行试验1分
c.使用生物有效性低或很低的天然土壤进行试验0分
a.受试生物的来源和条件已知,且有详细的描述2分
3受试生物的来源b.说明不够详尽的非商品化生物,或是商品化生物的信息不全1分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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