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2/T 1016-202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范

DB3202/T 1016-2021 Social insurance personal rights recor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2/T 1016-2021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2-10
实施日期
2021-02-20
发布单位/组织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起草人:
徐斌、沈齐娴、林树文、邱玉洁、范颖杰、周莎、周恬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

CCSL67

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3202/T1016—202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socialinsurancerightsandbenefitsrecords

2021-02-10发布2021-02-20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2/T1016—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信息采集维护......................................................................2

6信息查询使用......................................................................2

7经办风险控制......................................................................5

8异议处理..........................................................................6

9材料及归档........................................................................6

10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6

附录A(资料性附录)经办材料及归档..................................................7

附录B(资料性附录)经办表单........................................................8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服务流程图.....................................................14

参考文献............................................................................15

I

DB3202/T1016—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斌、沈齐娴、林树文、邱玉洁、范颖杰、周莎、周恬。

II

DB3202/T1016—202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的基本要求、信息采集维护、信息查询使用、经办风险控

制、异议处理、材料及归档、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4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3262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LD/T01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GB/T326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本文件重复

列出了GB/T32621的部分术语,并赋予更为确切的含义。

3.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recordofsocialinsurancerightsandbenefits

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

益状况的信息。

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参保人及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参保人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

参保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其他反映参保人社会保险个

人权益的信息。

[来源:GB/T32621—2016,3.2,有修改]

4基本要求

4.1依法合规

应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参保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1

DB3202/T1016—2021

4.2完整准确

应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维护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保证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有效。

4.3安全高效

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严格使用管控,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4.4规范统一

应遵守GB/T27768、GB/T32621给出的要求,完善系统,强化协同,统一标准,规范操作。

5信息采集维护

5.1信息采集

5.1.1应通过窗口或网上业务经办、调查统计、信息共享比对等方式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禁

止在后台数据库直接操作。采集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应符合GB/T31594的要求。

5.1.2应规范管理经办业务各环节,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信息采集和更改的初审、审核、复核、审

批程序。在业务经办过程中依法采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采集的信息完整、准确、实时。

5.1.3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对原始采集的数据进行计算处理,生成个人权

益记录中缴费数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待遇标准等数据。

5.1.4应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建立的个人账户、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5.1.5应依法对用人单位、参保人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进行核查。

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金融

机构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5.2信息维护

5.2.1应依法管理和维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设置信息系统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

5.2.2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及时补充和修正数据。信息维护要

保证数据安全,建立维护日志,保证记录完整、合规、有效。

5.2.3对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应按周开展登记、缴费、支付等记录信息的一致性比对,查找漏洞、控制

经办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5.2.4应按周备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时,应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5.2.5参保人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规定时限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或转出。转

出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应保留备查。

6信息查询使用

6.1通则

6.1.1应健全查询使用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服务流程,公开可供查询内容,明确岗位职责,科学设置权

限,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内部管控,完善保密措施。

2

DB3202/T1016—2021

6.1.2应建立完善的个人权益信息查询服务体系,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开放查询程序,依法提供免费

查询服务,应符合GB/T32621、LD/T01中的相关规定。

6.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送达本人。

6.2窗口查询

6.2.1单位信息查询

6.2.1.1应参保单位申请

6.2.1.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提出的本单位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申请。

6.2.1.1.2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单位有效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证件等申请材料(参见附录A表A.1):

a)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应补齐材料名称,退回资料,中止办理;

b)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材料,终止办理;

c)材料齐全且符合查询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

6.2.1.1.3出具《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参见附录B表B.1、表B.2),

加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专用章。

6.2.1.1.4参保单位经办人核对权益记录信息。

6.2.1.2应职能单位申请

6.2.1.2.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能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依法提出的单位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

询申请。

注:职能单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单位。

6.2.1.2.2审核职能单位提供的《无锡市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申请表》(参见附录B表B.3)、单位有

效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证件等申请材料(参见附录A表A.1),要求同6.2.1.1.2。

6.2.1.2.3出具《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加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专

用章。

6.2.1.2.4职能单位经办人核对权益记录信息,在《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登记表》(参见附

录B表B.4)上登记签名。

6.2.2个人信息查询

6.2.2.1应个人申请

6.2.2.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申请。

6.2.2.1.2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双方有效证件和《无锡市参保信息查询

委托书》(参见附录B表B.5))等申请材料(参见附录A表A.1),要求同6.2.1.1.2。

注:申请人包括参保人和受参保人委托办理业务的被委托人。

6.2.2.1.3出具《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参见附录B表B.6)或《无

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待遇领取证明)》(参见附录B表B.7),加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专

用章。

6.2.2.1.4申请人核对权益记录信息。

6.2.2.1.5委托办理的,应在《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登记表》上登记签名。

6.2.2.2应单位申请

3

DB3202/T1016—2021

6.2.2.2.1应参保单位申请

6.2.2.2.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提出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申请。

6.2.2.2.1.2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单位有效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证件等申请材料(参见附录A表A.1),

要求同6.2.1.1.2。

6.2.2.2.1.3出具《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或《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

权益记录证明(待遇领取证明)》,加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专用章。

6.2.2.2.1.4参保单位经办人核对权益记录信息。

6.2.2.2.2应职能单位申请

6.2.2.2.2.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能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依法提出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查询申请。

6.2.2.2.2.2审核职能单位提供的《无锡市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申请表》、单位有效证明和经办人有效

证件等申请材料(参见附录A表A.1),要求同6.2.1.1.2。

6.2.2.2.2.3出具《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或《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

权益记录证明(待遇领取证明)》,加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专用章。

6.2.2.2.2.4职能单位经办人核对权益记录信息,在《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登记表》上登记

签名。

6.2.3流程图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窗口查询)服务流程图参见附录C图C.1。

6.3网上查询

6.3.1自助服务查询

6.3.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合理配置社会保险自助服务一体机,引导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

身份证自助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3.1.2打印《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或《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记录证明(待遇领取证明)》。

6.3.1.3参保人确认权益记录信息。

6.3.2网上大厅查询

6.3.2.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引导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政务服务网等政务

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认证。

6.3.2.2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按需打印《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单位参保

或个人参保证明)》或《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参见附录B表B.8)。

6.3.3移动设备查询

6.3.3.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引导参保人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登录专用APP、微信公众号等。

6.3.3.2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按需下载打印《无锡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个人

参保证明)》。

6.4批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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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批量生成参保单位在职参保人上一年度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记录单(城镇职工)》。

6.4.2送达单位或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凭有效证件(参见附录A表A.1)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领取。

6.4.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批量发放)服务流程图参见附录C图C.2。

6.5电话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12333智能电话咨询平台等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服务。

7经办风险控制

7.1风险点

7.1.1信息采集维护

信息采集维护风险点包括:

——信息来源的真实性、有效性的确认;

——信息变更、维护条件的确认;

——信息记录的处理及保管。

7.1.2信息查询使用

信息查询使用风险点包括:

——申请开具条件的确认;

——申请资料有效性、合法性的确认。

7.2审核要素

7.2.1信息采集维护

信息采集维护审核要素包括: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转移、变更、注销、待遇申领等个人权益记录有

关事项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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