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41-2021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DB3212/T 1041-2021 DB3212/T 1041-2021 Village-level supervision work specifica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2/T 1041-2021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6-29
实施日期
2021-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041—2021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2021-06-29发布2021-07-01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04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民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俞垛镇人民政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戚晓明、俞扬祖、王余华、刘海涛、张玉俊、王莉、陆宏成、陈田婷、王晓

露、李应明。

I

DB3212/T1041—2021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务监督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程序及要求、工作保障、效能

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村民、社会各方对村务的监督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务监督villageaffairssupervision

村民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

3.2

村务监督委员会thevillagesuperintendencycommittee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纪(工)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

依法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组织,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

4.1人员构成及基本要求

4.1.1人员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4.1.2基本要求

4.1.2.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

c)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d)熟悉村情,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e)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4.1.2.2主任任职应符合以下要求:

a)符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基本要求;

b)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高;

c)热爱农村工作,具有从事农村基层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d)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e)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长期从事农村基层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表现特别优秀的,经

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f)按照“五选十不选”标准,对存在“十不选”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

任。

1

DB3212/T1041—2021

4.1.2.3委员任职应符合以下要求:

a)符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基本要求;

b)本村村民或长期居住在本村,热心本村事务,参与村集体经济社会发展和村公益事业,承担本

村村民应尽义务;

c)一般应具有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知识;

d)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村“五老”人员,经镇(街道)纪(工)委审核,

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e)对照“十不选”负面清单规定,对存在“十不选”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不得推选为村务监督委

员会委员。

4.1.3回避制度

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本人外,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亲

属、近亲属以及村会计(报账员)、纳入村干部专职化管理的其他村工作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等均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2人员的产生和调整

4.2.1选举

4.2.1.1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4.2.1.2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在村民中推选产

生,可连选连任。选举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

实际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4.2.1.3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

投票通过。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和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4.2.1.4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4.2.1.5村民会议选举应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

表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赞成的,始得当选。

4.2.1.6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4.2.1.7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报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4.2.2自行辞职

4.2.2.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及时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

并说明辞职理由。

4.2.2.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

4.2.2.3村党组织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4.2.2.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纪

(工)委备案。

4.2.3辞退

4.2.3.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退出村务监督委员会:

a)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不服从组织管理

和工作安排的;

b)不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干扰影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

c)对村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d)组织开展村级民主理财实施财务监督,不按规定严格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管理规定,

不及时予以制止,不据实签署审查意见的;

2

DB3212/T1041—2021

e)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为

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f)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侵占监督对象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礼品、宴请

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g)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h)其他违反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行为。

4.2.3.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上述原因被要求退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党组织应要求村民委员会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所作决定应在5日内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

纪(工)委备案。

4.2.4职务自行终止

4.2.4.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a)死亡的;

b)被判处刑罚的;

c)丧失行为能力的;

d)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4.2.4.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日内予以

公示,并报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4.2.5补选

4.2.5.1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宜在出缺后3个月内组

定制服务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