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623-2023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

DB23/T 3623-2023 Fire safety assessment methods for units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623-2023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8-28
实施日期
2023-09-27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CSC80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623—2023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

2023-08-28发布2023-09-27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623—2023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规定·····················································································································2

5评估内容和方法············································································································4

6评估判定···················································································································31

7评估报告···················································································································35

8评估档案···················································································································35

附录A(资料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会议注册执业人员签到表·················································36

附录B(资料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示例···································································37

附录C(资料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示例······································································85

参考文献························································································································93

I

DB23/T3623—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哈尔滨合信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职业技术学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梅英亭、昌新文、孟宪赫、杨志国、徐淼鑫、于显泳、郭金兰、李闻、马占伟、

王玉松、王天成、刘任峰、韩学东、胡振海、鲁航、何春光、沈建军、付桂鑫。

II

DB23/T3623—2023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规则和评估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黑龙江省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

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本文件不适用于对工业生产工艺、设施的消防安全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

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502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XF/T3005-2020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DB23/T2711-2020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

DB23/T3208-2022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25201、GB25506、GB35181、GB50016、GB50116、GB50140、XF/T3005-2020、GB55024、

DB23/T2711-2020、DB23/T3208-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以建筑单体、建筑群或其他类型单位为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运用消防安全评

估技术与方法,辨识和分析影响单位消防安全的因素,确认单位消防安全等级,制定控制单位火灾风险

的策略。

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根据《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确定。

3.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单位或场所内性质重要、可燃物多、火灾危险性大,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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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部位。

4一般规定

4.1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评估内容进行全数评估。

4.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从业条件和资格,执业范围应与其从业条件、资格和服务内容

相符合。

4.3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因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导致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的,应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进行评判,并在评估记录和评估报告中说明,但应按现行的消防法规

和消防技术标准提出改进建议。

4.4评估机构应严格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过程管理,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评估质量,对出具的消防安全

评估报告负责。

4.5评估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准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

消防安全评估市场秩序。

4.6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保守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7委托单位应为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真实、全面地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确定相关人

员,配合评估机构开展检查、测试、调查、演练等评估活动。

4.8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建筑及其设施设备所做的检查、测试,在操作结束后应当恢复其正常状

态或功能。

4.9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因工作、生产、经营、涉密导致某些区域不能进入或不能进行测试应在评估

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以及是否对整个项目的消防安全有影响。

4.10如确有需要,可选用烟气模拟分析、安全疏散分析等方法进行定量评估。

4.11评估程序按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2020第5章评估程序执行,同时可参照图1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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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评估对象

评估采用

被评估单

的法规及

收集评估资料位消防安

前技术标准

全资料

期规范

准编制评估计划

确定评估单项

编制现场检查表

现场检查

查资料问卷外观功能

核对调查检查测试

估消防安全评估综合评定得分

评估结论

告提出对策措施

完成评估报告

估建立评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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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DB23/T3623—2023

5评估内容和方法

5.1建筑消防安全评估

5.1.1建筑消防合法性

按照XF/T3005-20206.1.1执行。

5.1.2建筑使用情况

5.1.2.1检查内容如下:

a)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用途,应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

用途一致;

b)建筑物或场所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和装修,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手续;

c)对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检查;

1)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

2)住宅改为群租房或小型旅馆;

3)原设计标准为厂房、仓库,现使用功能已更改;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内设置居住场所;

5)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

5.1.2.2检查方法如下:

a)查看消防设计文件、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核对与原设计的一致性;

b)对照建筑、场所使用情况,查看使用功能是否改变;

c)发现有改变用途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地方可通过照相、录像记录相关资料。

5.1.3总平面布局

5.1.3.1一般规定

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直升

机停机坪等进行逐项检查。

5.1.3.2防火间距

按照XF/T3005-20206.1.3.2执行。

5.1.3.3消防车道

5.1.3.3.1检查内容如下:

a)建筑物消防车道设置情况;

b)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c)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

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d)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道及取水口;

e)消防车道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情况。

5.1.3.3.2检查方法如下:

a)测量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和转弯半径是否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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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测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40m时,尽头式消防车道是否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c)测量消防车道的坡度是否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

d)测量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距离,检查是否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电力设施、架空管线、

广告牌等障碍物;

e)对消防车取水口进行观察和测量。

5.1.3.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1.3.4.1检查内容如下:

a)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形式;

b)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是否设置影响登高车停靠、作业的地下车库出入口、人防工程出入

口等设施和障碍物;

c)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d)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1.3.4.2检查方法如下:

a)检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形式,设置位置,有无影响登高车停靠、作业的设施或者障碍

物;

b)测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尺寸,操作场地之间的间距以及场地与建筑之间的间距;

c)检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d)检查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是否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e)检查场地的坡度是否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1.3.5消防救援口

5.1.3.5.1检查内容如下:

a)消防救援口在每层的设置情况;

b)消防救援口的尺寸、间距、标识。

5.1.3.5.2检查方法如下:

a)检查消防救援口在每层的设置情况和是否有明显标识,测量消防救援口尺寸和间距是否满足规

范要求;

b)设置位置是否与消防救援操作面相对应;

c)是否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是否选用安全玻璃。

5.1.3.6直升机停机坪

5.1.3.6.1检查内容如下:

a)直升机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

b)建筑通向直升机停机坪的出口数量;

c)直升机停机坪的照明、消防设施。

5.1.3.6.2检查方法如下:

a)现场检查和测量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水平距离、停机坪的出口数量;

b)对停机坪的出入口、航空障碍灯、消火栓等设施进行逐个检查。

5.1.4耐火等级

5.1.4.1检查内容如下:

5.1.4.1.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5037、GB50016技术标准对不同场所、高度、用途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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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5.1.4.1.2防火墙、承重墙、梁、柱、楼板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GB50016消防

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保持结构完整和防护层完好。

5.1.4.1.3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保持完好有效。

5.1.4.2检查方法如下:

a)对照设计图纸现场核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GB55037、GB50016技术标准对不同场

所、高度、用途的相关规定;

b)对照设计图纸,每层现场核查和测量防火墙、承重墙、梁、柱、楼板的材料和厚度,其建筑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GB50016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c)检查钢结构涂料的形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现场核查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5.1.5平面布置

5.1.5.1一般规定

5.1.5.1.1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单体建筑的防火分区及分区内的防火分隔单元、防烟分区进行

逐一检查。

5.1.5.1.2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有顶棚的步行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

年人照料设施、员工宿舍、车间办公室、中间仓库、租赁厂房和仓库等不同功能场所的布置进行逐一检

查。

5.1.5.1.3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灭火设备室、防排烟机

房、变配电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通风机房、储油间、瓶组间等重点部位的设置进行逐一检查。

5.1.5.2防火防烟分区

5.1.5.2.1检查内容如下:

a)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b)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区开口部位的分隔措施的完整性、有效性;

c)核查擅自变更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情况,变更后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的要求;

d)挡烟垂壁的设置情况。

5.1.5.2.2检查方法如下:

a)对照设计图纸和消防验收文件,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变更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现象;

b)对每个防火、防烟分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防火分隔措施及挡烟垂壁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对

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的,要测量防火卷帘长度、检查防火卷帘上部与建筑构件之间的封堵情

况;防火分区跨越楼层的,要检查每个楼层;

c)检查建筑中庭防火分隔措施,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的中庭内是否设置有可燃物及游乐设施、

经营性展位、摊位等使用功能场所;

d)对有顶棚的步行街逐个检查每家商铺,查看步行街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防火分隔是否符合

要求,步行街内是否设置有可燃物及游乐设施、经营性展位、摊位等使用功能场所。

5.1.5.3建筑功能场所的设置

按照XF/T3005-20206.1.4.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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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消防控制室

5.1.5.4.1检查内容如下:

a)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c)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d)疏散门的设置情况;

e)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5.1.5.4.2检查方法如下:

a)通过观察、敲击等方法检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情况;

b)检查疏散门是否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c)检查进出消防控制室的风管、管孔、线槽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完好;

d)检查消防控制室入口处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检查消防控制室的门是否是乙级防火门;

e)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5.1.5.5消防水泵房

5.1.5.5.1检查内容如下:

a)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设置楼层及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c)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设置情况;

d)消防水泵房设置防止水淹的措施;

e)消防水泵房通风设施和防火封堵情况;

f)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情况。

5.1.5.5.2检查方法如下:

a)通过观察等方法检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的分隔情况;

b)消防水泵房疏散门是否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进入泵房是否穿越其他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

门是否采用甲级防火门;

c)查看消防水泵房入口处挡水设施是否完好;

d)检查进出消防水泵房的管孔、线槽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完好;

e)实地观察消防水泵房是否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在地上或地下、半地下室无外

窗的消防水泵房,应对机械通风系统进行通风量测试;

f)检查消防水泵房内排水设施或排水沟排水是否能够正常排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泵房是否

有集水坑及污水泵,并经常进行清理;

g)实地测量消防水泵房的室内温度是否低于5℃。

5.1.5.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5.1.5.6.1检查内容如下:

a)燃油或燃气锅炉等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

b)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锅炉房,所贴邻的建筑的防火分隔情况,及贴邻部位的使用功能是否为

人员密集场所;

c)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相邻部位的使用功能是否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

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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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锅炉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e)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f)储油间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

g)是否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h)燃气锅炉房是否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i)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是否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5.1.5.6.2检查方法如下:

a)检查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设置的位置和设施,查看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b)查看锅炉房的疏散门是否是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c)观察锅炉房等与其他部位之间的防火隔墙和楼板的防火分隔情况;检查隔墙和楼板上是否开设

有洞口及是否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d)检查进出锅炉房的风管、管孔、线槽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完好;

e)检查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的防火分隔情况;检查其储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f)检查燃气锅炉房设置爆炸泄压设施情况;

g)检查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情况。

5.1.5.7柴油发电机房

5.1.5.7.1检查内容如下:

a)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楼层位置;

b)柴油发电机房贴邻部位的使用功能;

c)柴油发电机房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d)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

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5.7.2检查方法如下:

a)观察发电机房布置、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机房、储油间等分隔设施是否发生过改变;

b)检查机房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及门是否是采用甲级防火门;

c)检查机房内的储油间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情况;核查储油间储油量;

d)检查进出柴油发电机房的风管、管孔、线槽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完好;

e)检查油箱的通气管和油箱下部是否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5.8变配电室、瓶组间等其他重点部位

5.1.5.8.1检查内容如下:

a)房间的设置位置;

b)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防火分隔情况;

c)相应的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5.1.5.8.2检查方法如下:

a)逐一现场检查建筑内设置的变配电室、瓶组间等其他重点部位的设置位置;

b)采用观察、敲击等检查方法核查变配电室、瓶组间等其他重点部位的防火隔墙和楼板构造材料

及做法;

c)检查进出变配电室、瓶组间的风管、管孔、线槽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完好;

d)检查变配电室、瓶组间等其他重点部位火灾探测及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e)检查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是否采用甲级防火门。

5.1.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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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一般规定

建筑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评估包括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室内外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避难层

(间)、避难走道、下沉式广场和消防电梯井及前室等设施的检查,还包括对建筑使用人数是否符合规

范和设计要求的检查。

5.1.6.2安全出口

5.1.6.2.1检查内容如下:

a)检查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数量、宽度、出口之间的距离;

b)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形式、开启方向、逃生门锁装置、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

和庭院电动大门、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

c)逃生门锁装置是否设置使用方法标识;

d)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

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

置使用提示标识。

5.1.6.2.2检查方法如下:

a)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根据检查场所或建筑的使用功能确定疏散人数和

疏散宽度指标,核算该场所或建筑每层、每个防火分区需要的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根据计

算结果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安全出口的数量;

b)现场逐个检查安全出口位置、出口之间的距离、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宽度之间是否互相

匹配;

c)检查设有门禁的建筑在火灾情况下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是否能打开疏散门,是否在显著

位置设置使用提示标识。

5.1.6.3疏散门

按照XF/T3005-20206.1.5.3执行。

5.1.6.4疏散距离

按照XF/T3005-20206.1.5.4执行。

5.1.6.5疏散楼梯

5.1.6.5.1检查内容如下:

a)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位置、数量和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b)楼梯构造及防火分隔构件;

c)管道穿越情况及装修材料等情况;

d)检查疏散楼梯的有效宽度。

5.1.6.5.2检查方法如下:

a)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查看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有无改变,改变后是

否符合防火要求;

b)逐一检查各疏散楼梯,查看楼梯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被封堵、占用及存放杂物;

c)观察管道穿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查看有无可燃材料装修,测量楼梯的有效宽度。

5.1.6.6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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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XF/T3005-20206.1.5.6执行。

5.1.6.7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下沉式广场

按照XF/T3005-20206.1.5.7执行。

5.1.6.8消防电梯井及前室

5.1.6.8.1检查内容如下:

a)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数量和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b)首层的消防电梯前室或扩大前室至室外出口的距离;

c)消防电梯每层停靠情况;

d)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面积、前室的短边长度;

e)轿厢内装修材料;

f)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5.1.6.8.2检查方法如下:

a)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实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b)逐一对每层电梯前室进行检查,核对面积和短边长度;

c)实际测量首层的消防电梯前室门至室外出口的距离;

d)检查每层电梯前室是否被占用或改为他用,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是否设置卷帘,前室

内是否有其他门、窗、洞口;

e)查看电梯内装修材料是否为不燃材料。

5.1.7建筑内部装修装饰

5.1.7.1检查内容如下:

a)建筑内部装修装饰部位及材料的燃烧性能;

b)建筑内部装修装饰遮挡消防设施的情况;

c)建筑内部装修影响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走道的情况。

5.1.7.2检查方法如下:

a)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和建筑内部装修平面图、装修记录,核对顶棚、墙面、地面等重点装修部

位使用的材料的燃烧性能;

b)检查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难燃或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c)逐一对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是否采用燃烧性能等级

为A级的装修材料进行检查;

d)检查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是否采用A级装修材料;

e)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墙面和顶棚装饰材料是否附设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装饰物;

f)租赁厂房、仓库内分隔是否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g)现场核查建筑装修是否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

色是否有明显区别;

h)现场核查建筑装修是否妨碍疏散设施的使用;

i)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

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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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防火构造

5.1.8.1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1.8.1.1检查内容如下:

a)防火墙、房间隔墙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等防火隔墙的做法;

b)防火墙、房间隔墙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等防火隔墙的完全分隔情况;

c)防火墙、防火隔墙的管道穿越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情况;

d)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时,穿越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

的风管应釆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

耐火极限。

5.1.8.1.2检查方法如下:

a)查阅图纸,现场采用观察、敲击等方法核实防火墙、房间隔墙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等防火隔

墙所用材料、厚度,以及是否从楼地面基层隔断砌至顶板底面基层;

b)现场核实各种管道、风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封堵措施。

5.1.8.2建筑竖井

5.1.8.2.1检查内容如下:

a)电梯井设置情况;

b)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垃圾道等竖向井道的设置情况;

c)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情况;

d)管道井的检查门的设置情况。

5.1.8.2.2检查方法如下:

a)检查电梯井是否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b)检查电梯井、机房与相邻消防电梯井、机房之间的防火隔墙做法及是否有开口;

c)逐一检查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在每层楼板处的封堵情况,检查门是否符合GB55037中

6.4.4的规定,是否放置杂物,电缆井内的电缆、电线是否老化、破损;

d)逐一检查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是否进行封堵。

5.1.8.3防火门窗、防火卷帘

按照XF/T3005-20206.1.7.3执行。

5.1.8.4天桥和连廊

按照XF/T3005-20206.1.7.4执行。

5.1.8.5建筑外保温系统

5.1.8.5.1检查内容如下:

a)建筑外墙的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系统构造;

b)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系统构造;

c)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

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

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5.1.8.5.2检查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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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查阅外墙外保温工程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记录,核对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和外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

b)查看外保温材料的进场检验清单、台账及燃烧性能检验报告等;

c)上屋面查看保温层及防水层外是否有不燃材料保护层;

d)高层民用建筑应现场核实管理单位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是否设置提示性和警

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外墙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5.1.9通风空调系统

5.1.9.1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检查

5.1.9.1.1检查内容如下:

a)排风系统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情况;

b)排风设备设置楼层位置情况;

c)通风管材质、绝热材料及敷设情况;

d)通风系统防火阀设置情况;

e)通风机房的设置情况;

f)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5.1.9.1.2检查方法如下:

a)实际检查静电的接地装置及防静电措施;

b)检查通风、空调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c)观察附设在建筑内的通风空调机房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做法。通风、空调机房开

向建筑内的门是否是甲级防火门;

d)检查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是否与送风机连锁,是否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5.1.9.2通风空调系统防爆检查

按照XF/T3005-20206.1.8.2执行。

5.1.10建筑防爆

5.1.10.1有爆炸危险厂房(仓库)的布置

按照XF/T3005-20206.1.9.1执行。

5.1.10.2泄压设施检查

按照XF/T3005-20206.1.9.2执行。

5.1.11配电线路及应急照明

5.1.11.1配电线路敷设

按照XF/T3005-20206.1.10.1执行。

5.1.11.2应急照明设置

按照XF/T3005-20206.1.10.2执行。

5.2消防设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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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按照XF/T3005-20206.2.1执行。

5.2.2消防供配电设施

5.2.2.1供配电负荷等级

按照XF/T3005-20206.2.2.1执行。

5.2.2.2消防配电

5.2.2.2.1检查内容如下:

a)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

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

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

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

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b)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志,配电箱上的仪表及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

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c)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2.2检查方法如下:

a)逐项查看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处最末一级配电箱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查

看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是否设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b)查看消防设备的配电箱是否有明显标志,检查配电箱上的仪表及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开关及

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

c)核查配电箱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设计并进行以下试验:

1)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主消

防电源指示灯灭,备用消防电源指示灯亮,供电正常);

2)手动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

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主消防电源指示灯灭,备用消防电源指示灯亮,供电正常);

3)查看最末一级配电箱电压表和指示灯的状态。

5.2.2.3自备发电机组

按照XF/T3005-20206.2.2.3执行。

5.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消防控制室

5.2.3.1.1检查内容如下:

a)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

图;

b)消防控制室内应无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通过;

c)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和应急照明;

d)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

e)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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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3623—2023

2010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

术要求GB25506-2010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2.3.1.2检查方法如下:

a)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

模拟图;

b)检查消防控制室内是否有其他电气线路通过;

c)检查消防控制室内是否有外线电话,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d)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

e)测试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否显示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

06-2010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消防控制室通

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2.3.2火灾报警控制器

按照XF/T3005-20206.2.3.2执行。

5.2.3.3火灾探测器

5.2.3.3.1检查内容如下:

a)探测器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GB50116要求;

b)探测器安装应牢固,无松动、脱落、丢失和被遮挡现象。

5.2.3.3.2检查方法如下:

a)按楼层或防火分区,检查每个区域是否设置火灾探测器,查看火灾探测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火灾探测器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b)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逐个查看火灾探测器安装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松动、脱落、丢失和被遮挡

现象;

c)核查探测器地址注释信息和现场位置的一致性。

5.2.3.3.3火灾探测器功能试验如下:

a)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

1)检查内容如下:应在试验烟气或温度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

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手动复位前应予以保持。

2)检查方法如下:采用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向感烟探测器释放烟气,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向

感温探测器加温,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探测器报

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每十个回路应抽查一个回路;每个回路抽验的数量不

少于3只。

b)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1)检查内容如下: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

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2)检查方法如下:将滤光片置于相向的发射与接收器件之间,并尽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

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在不改变滤光片设置位置的情况下,查看30s内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火警信号、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的动作情况。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

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c)线型感温探测器:

1)检查内容如下: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线性火灾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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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器报警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应予以保持。

2)检查方法如下: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距离终端盒0.3m以外的部位,使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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