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AEPI 21-2023 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过程监管技术规范
T/GDAEPI 21-2023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iation of groundwater pollution in non-ferrous metal mining areas, with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ces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山大学、广东省水文地质大队、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地质勘查院、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有色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产学研(广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董家华、罗海林、陈志良、邹奇、王诗忠、金超、梁明易、李宇、钟志强、胡启智、黄春庆、尤永春、刘浔、卢胜华、钟杰玲、于波、林泽群、汪礼民、杨鹏坤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CCSZ50
团体标准
T/GDAEPI21—2023
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过程监管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upervisionofgroundwaterpollutionpreventionand
remediationprocessinnonferrousmetalminingareas
2023-12-18发布2024-01-17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发布
T/GDAEPI21—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工作流程和监管要求........................................................2
5工程实施过程的环境监管..............................................................4
6地下水污染预防性监管................................................................6
7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的监督性监管...................................................11
8地下水防治与修复的后期监管.........................................................12
附录A(资料性)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基本情况表...........................................14
附录B(资料性)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监测一般指标和常规特征指标.........................15
附录C(资料性)基于美国EPA的DRASTIC指标体系法的有色金属地下水防污性能评价.........16
附录D(资料性)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重金属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方法和分级...................18
参考文献..............................................................................19
I
T/GDAEPI2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山大学、广东省水文地质大队、广州市第一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地质勘查院、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有色矿山地质灾害防
治中心、产学研(广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家华、罗海林、陈志良、邹奇、王诗忠、金超、梁明易、李宇、钟志强、胡
启智、黄春庆、尤永春、刘浔、卢胜华、钟杰玲、于波、林泽群、汪礼民、杨鹏坤。
II
T/GDAEPI21—2023
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过程监管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过程监管(以下简称“过程监管”)的基本原则、
工作流程和监管要求、工程实施过程的环境监管、污染预防性监管、污染防治和修复的监督性监管以及
地下水防治和修复的后期监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工程的相关方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有色金属
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全过程监管。
非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的污染防治与修复过程监管工作参考使用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开采区miningarea
矿石采掘及堆存场、矿山工业设施场地、废石堆放场等与矿山开采、加工相关的全部区域。
3.2
尾矿库tailingpond
用以贮存有色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开采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3
过程监管processsupervision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对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过程建立一个涵盖全部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体系。
3.4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groundwaterenvironmentalmonitoringwell
为准确把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分布变化情况而设立的监测井。
[来源:HJ164—2020—2020,3.7]
1
T/GDAEPI21—2023
3.5
地下水防污性能groundwatervulnerability
地下水防止某种或某类污染物污染的能力。
4基本原则、工作流程和监管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规范性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过程监管、污染预防性监管和监督性监管的主体、流程、内容等,
保证过程监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2针对性
针对有色金属矿区特征污染物和潜在污染物特征,制定针对性的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预防、调
查、治理、修复和监管的技术方法,为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4.1.3系统性
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监管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过程监
管工作切实可行,满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需要。
4.2工作流程
过程监管的工作程序可按图1实施。
2
T/GDAEPI21—2023
图1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过程监管工作程序
4.3监管要求
4.3.1监管范围
4.3.1.1过程监管范围主要为矿区内应治理与修复的地下水区域及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受扰动的区
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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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地下水预防性监管的范围一般为有色金属矿区边界范围内,如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适度扩大
监管范围。
4.3.1.3地下水监督性监管的范围主要为纳入监督性管理的区域,必要时可扩展到所在的地下水水文
地质单元。
4.3.1.4地下水后期监管的范围可参考预防性监管范围,必要时可包括可能对矿区周边地下水、地表
水及土壤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及治理修复工程影响的区域范围。
4.3.2监管对象
4.3.2.1地下水
需要监管的地下水主要是有色金属矿区防治与修复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包气带水、潜水或经地下径流
汇流到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对于污染较重并疑似深层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或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
物向深层土壤迁移的区域内的深层地下水也要考虑。
4.3.2.2地表水
需要监管的地表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流经或汇集的地表水,对于污染较重或防治修复过程中可能影
响流经场地下游或周边地表水的也要考虑影响区内的地表水。
4.3.2.3土壤
防治与修复工程前后期监管及监督性监管的土壤主要包括矿区采选区的表层土壤,如是硐采的,还
要考虑采集面的土壤,在工程实施过程监管的土壤包括表层和深层土壤,具体的深度划分应根据环境调
查时的结论及工程施工设计确定。
4.3.2.4废弃物
过程监管的对象还应考虑相关的废弃物,包括矿区内的采矿废石、废渣、尾矿库的尾矿砂,残留在
废弃设施、容器及矿井内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化学物质以及防治与修复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废水、
废渣等。
5工程实施过程的环境监管
5.1可行性分析
5.1.1技术可行性
分析评估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防治与修复工程(以下简称“防治与修复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可
采用实验室小试、现场中试和模拟分析评估等方法分析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方案、技术筛选、施工
方案等的技术可行性,具体可参照《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5.1.2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性
对防治与修复工程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如近期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可参
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相关内容和结论判断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性;未开展的,可参照HJ2.1、
HJ19、HJ610及HJ964等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断防治与修复工程的环
境影响可接受性。
4
T/GDAEPI21—2023
5.1.3环境目标的可达性
通常根据防治与修复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确定的环境目标来评价可达性。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没有设定地下水目标的,根据有色金属矿区的位置和功能选择不同的控制目标,农田灌溉、
矿泉水等功能区域的地下水可参考GB8537等相关标准制定目标;设定地下水目标的,根据
地下水环境目标进行地下水污染修复;
——不具有饮用、灌溉等地下水使用功能且不影响水环境功能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采用风险评估
方法确定风险防控目标,风险评估模型可采用HJ25.3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
中的模型;
——地表水环境的评价目标根据监管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来确定,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可根据
实际功能来确定需要达到的水质目标;
——土壤环境目标可参照土地利用规划功能确定。
注:参考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目标可达性分析,必要时要开展现场探勘和采样监测分
析,根据地下水调查监测数据及趋势预测结果开展工程运行状况分析,判断矿区地下水修复工程的目标可达性。
5.2工程实施阶段的环境监测
5.2.1工程施工和运行阶段的环境监测
5.2.1.1对防治与修复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开展运行过程中的监测,确定监测指标,设置监测井
和采样点。
5.2.1.2地下水建井、布点、采样可参照《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第七章和HJ
164—2020关于矿山地下水的相关要求执行。
5.2.1.3监测指标除了常规指标外,还应选择特征污染物,可采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确定的相关
目标指标,监测标准和方法参照GB/T14848执行。
5.2.1.4一般情况下,矿区内或周边有地表水流经的,要同步采集地表水水样,采样和分析方法参照
HJ/T91.2执行。
5.2.1.5开展土壤的采样分析工作,采样和分析方法可参照HJ/T166执行。
5.2.1.6开展废弃物的采样分析工作,固体废弃参照HJ/T20执行;废水采样和分析方法参照HJ/T91.2
执行。
5.2.1.7在防治与修复工程运行初期,地下水宜采用较高的监测频次,一般每半个月一次;运行稳定
期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可选择每个月一次;运行后期可按季度进行监测,每个季度一次。若出现防治
效果低于预期、污染扩散等情况,应适当提高监测频次。地表水和土壤采样可在工程运行前、后采样监
测两次。
5.2.2工程验收和评估阶段的环境监测
5.2.2.1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工程验收和评估阶段地下水的采样井尽量利用现有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以下简称“监测井”),可在预防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及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运行阶段建设监测井
中选择,必要时再参照HJ164—2020中关于矿山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建设新井。
5.2.2.2采样点的数量根据工程性质、所涉及范围、主要污染物类型及污染程度确定,通常情况下在
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对
于非连续区域则依照不同区域进行考虑,对于应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按HJ164—2020
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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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AEPI21—2023
5.2.2.3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避免直接向污染水体投加有毒有害物质,避免对周围地下水和土
壤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在工程验收和评估结果的地下水监测中增加所使用化学药剂的监测。
5.2.2.4工程验收和评估阶段的地表水和土壤监测参考工程施工、运行阶段。
5.3工程实施的环境效果评价
防治与修复工程实施的环境效果评价内容和方法可参照T/GDAEPI20。效果评估单位和防治与修复
单位不能为同一家单位。
5.4工程的环境效益评价
5.4.1评价内容
环境效益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对地下水污染阻断、防控和水质改善的效果,对水文地质脆弱性改善,
风险防控的效果以及对周边地表水质量提升的效果等。
5.4.2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有定性和定量两方面,通常结合使用。定性方法主要是对改善效果、效益的定性判断和结
论性的描述,定量方法可采用对比分析、指标评价、技术经济计算和环境价值评价方法等。
5.5工程验收后的环境监管
5.5.1基本要求
防治与修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开展工程运行维护、运行监测、趋势预测和运行状况分析等。防治
与修复工程验收通过后至少再监测两年,结合后期监管,形成完整的过程监管。
5.5.2监管频次和方法
监测井可利用防治与修复工程施工、运行阶段建设监测井,原则上采样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两个批
次之间间隔不应少于1个月,对于地下水流场变化较大的地块,可适当提高采样频次。采样、监测方法
参照HJ164—2020的要求执行。
6地下水污染预防性监管
6.1监管主体
在产的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污染预防性监管一般由经营方负责委托具有地下水监测资质的第三方
单位按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废弃的或无主的有色金属矿山,可由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地下水污染预防性监管工作。
6.2现场调查
考察有色金属矿区现状,特别关注前期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后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周边地下
水体的变化情况。地下水预防性监管的范围为有色金属矿区边界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区域水文地质和
环境现状调查,具体可参照T/GDAEPI17执行。
6.3监测分析
6.3.1监测点布设要求
6
T/GDAEPI21—2023
有色金属矿区地下水监测点布设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地下水污染预防性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地下水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
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定期(如每5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最新情况对地下水
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
——地表水监测点的布设宜参考HJ/T91.2执行。
6.3.2地下水监测点布设位置
地下水污染预防性监测点一般应布设在矿井的主要含水层或受矿区活动影响较为显著的含水层中,
当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根据监测目的与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区域大小等分层布设监测点。在以含水
层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的地区、地下水污染严重地区以及地下水水质特征差异显著的区域应布设监测
井。可考虑监测区域、水文地质单元、水文地质条件等差异进行监测点的分类布设:
a)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沿地下水流向为主与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相结合布设监测点;
b)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布设控制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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