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088-2019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DB34/T 2088-2019 Elevator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088-2019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1-04
实施日期
2019-12-04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Q7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088—2019

代替DB34/T2088-2014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rulesfortheusageandmanagementforlift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1-04发布2019-12-0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208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4/T2088-2014《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与DB34/T2088-2014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使用单位”的定义(见3.2);

——修改了“乘客”内容,增加了乘客在在使用电梯时,不应有的行为(见4.2)

——增加管理机构设置的条件(见5.1.1);

——修改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见5.2);

——修改了“使用登记”内容,增加了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的要求(见5.3);

——增加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见5.9);

——删除了“禁止”内容(上一版本的第6章);

——删除了“电梯使用标志”(上一版本的附录D)。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铜陵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斌、周强、许林、王向阳、徐强、李祥刚、付学强、戴安飏、李剑平、黄

浩。

I

DB34/T2088—2019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使用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的电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7588、GB/T702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lift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使用单位theelevatorunit

具有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

等。

3.3

乘客passenger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步)运送的人员。

4基本要求

4.1使用单位

1

DB34/T2088—2019

4.1.1使用单位确定的原则

4.1.1.1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2电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3电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受

委托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4电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既未自行管理又未办理委托手续,但存在实际管理人的,电梯所

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5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应明确该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6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

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4.1.2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

4.1.3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或修理。

4.2乘客

4.2.1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

4.2.2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4.2.3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

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4.2.4乘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时应监护好随行儿童,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

4.2.5乘客在使用电梯时,不应有下列行为

a)乘坐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b)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c)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d)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e)用乘客电梯轿厢运送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f)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g)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h)强行阻挡电梯层轿门正常关闭;

i)火灾、地震时乘座电梯逃生;

j)在轿厢内吸烟;

k)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4.3特殊人群

不宜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人群应由监护人陪同乘梯。

4.4非电梯专业人员

不应使用电梯钥匙或其它物品强行打开电梯层轿门;无电梯专业人员监护不应进入轿顶、井道、机

房;不应对电梯进行任何非正常操作。

5安全使用管理

2

DB34/T2088—2019

5.1管理机构及人员

5.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

——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

5.1.2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从事相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使

用。

5.1.3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或地点的使用单位,应按楼盘、连锁店或分支机构等分别配备至少一名电

梯安全管理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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