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317-1997 鹿副产品

NY 317-1997 By-products of deer

行业标准-农业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 317-1997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农业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1997-08-27
实施日期
1998-03-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吉林农业大学
起草人:
魏吉祥、李树殿、孙晓秋、年淑清、姚玉霞、钟岩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NY317-1997

前言

鹿主要产品为鹿茸,是名贵中药材。鹿副产品有鹿角、鹿角盘、鹿肉、鹿筋、鹿茸血、鹿血、鹿骨、鹿尾、

鹿鞭、鹿胎、鹿心、鹿肾等产品。根据中医食疗理论,利用动物器官进行食疗,鹿为上品.所以鹿全身皆是

宝。除一部分器官用于食疗外,大部分作为中药配伍的原料或开发成保健品应用。鹿心、鹿肾产量有限。

几乎在屠宰后就地销完,不能形成商品,故未列人本标准。鹿角胶、鹿角霜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九九五年版)》一部收载,故也未列人本标准。

鹿副产品由于有效成分未研究清楚,很难用一种有效成分含量来控制质量标准。所以本标准制定时

鹿肉项下的鲜鹿肉标准参照GB2707-1994猪《肉卫生标准》制定;微生物指标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89)卫药字第50号文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中的中药原料部分对

细菌总数和霉菌的规定,结合样品实测结果而制定。理化指标主要对鹿角和鹿角盘的有害元素作了规

定,因为这两个品种主要用做加工鹿角胶和鹿角霜的原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吉祥、李树殿、孙晓秋、年淑清、姚玉霞、钟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鹿副产品NY317-1997

By-productsofdeer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角、鹿肉、鹿筋、鹿鞭、鹿尾、鹿胎、鹿茸血、鹿血、鹿骨、鹿角盘的技术要求、试验方

法、检测规则、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鹿角、鹿肉、鹿筋、鹿鞭、鹿尾、鹿胎、鹿茸血、鹿血、鹿骨、鹿角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15-19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3-1985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44-1996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鹿角

鹿茸生长到后期骨化脱去茸皮后于翌年脱落的骨质角。

3.2鲜鹿肉

鹿屠宰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新鲜肌肉。

3.3干鹿肉

鲜鹿肉脱水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干品。

3.4鹿筋

鹿四肢剔下的筋胶的干品。

I5鹿鞭

由雄性鹿屠宰后取下的外生殖器的干品。

I6鹿尾

鹿屠宰后取下的尾的干品。

I7鹿胎

一一丝振旦亘遥宜堕巫出的胎JL的王品或带水蹄的新生仔鹿的干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7一08-27批准1998-03-01实施

NY317-1997

3.8鹿茸血

公鹿锯茸时锯口流出的和由鹿茸中抽取的血液鲜品或干品。

3.9鹿血

由鹿体内取出的血液的鲜或干品。

3.10鹿骨

鹿屠宰后的骨骼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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