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01-2005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DB11/T 301-2005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indoor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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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301-2005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40

P47

备案号:17168-2005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01-2005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Technicalprescriptionfordesign,construction

andacceptanceonindoorengineeringoffuelgas

2005-06-28发布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Technicalprescriptionfordesign,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onindoorengineeringoffuelgas

编号:DB11/T301-2005

备案号:17168-2005

主编部门:北京市燃气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北京

北京市地方标准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Technicalprescriptionfordesign,constructionand

acceptanceonindoorengineeringoffuelgas

编号:DB11/T301-2005

备案号:17168-2005

主编部门:北京市燃气协会

印刷:北京兆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开本:880×12301/16

印张:6

字数:143千字

版次:2005年8月第1版

印次:2005年8月第1次印刷

印数:5050册

工本费:20.00元

前言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1]12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

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室内燃气管道;3.燃气计量;

4.居民生活用气;5.商业用气;6.工业企业用气;7.燃气锅炉房;8.烟气

的排除;9.燃气的安全监控装置;10.室内燃气工程的检验;11.试验与验收。

本规定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5号502室,邮政编码:100176,联系电话:67880853)。

本规定参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

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大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奥燃气

有限公司、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苍南

仪表厂、宁波市圣字机械制造(管道)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员:程佩文、戚大明、叶秀芬、范珏明、曹永根、张

生华、周大同、王守学、张一萍、薛蓓群、陈敏、张海梁、赵仲和、陈杰、

玉建军、张申正。

DB11/T301-2005

目录

主要符号

1总则·································································································································(1)

2室内燃气管道·····················································································································(2)

2.1一般规定·····································································································································(2)

2.2燃气引入管·································································································································(5)

2.3室内燃气管道·······························································································································(7)

2.4工业用户、锅炉房室内燃气管道······························································································(17)

3燃气计量····························································································································(18)

4居民生活用气····················································································································(20)

5商业用气····························································································································(24)

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26)

7燃气锅炉房························································································································(28)

8烟气的排除························································································································(29)

9燃气的安全监控装置········································································································(31)

10室内燃气工程的检验······································································································(32)

10.1室内燃气管道的检验··············································································································(32)

10.2燃气计量表的检验···················································································································(34)

10.3民用住宅及商业建筑燃具安装的检验····················································································(35)

10.4工业炉、燃气锅炉及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的检验································································(36)

10.5烟道的检验······························································································································(37)

11试验与验收······················································································································(39)

11.1一般规定·································································································································(39)

11.2强度试验·································································································································(40)

11.3严密性试验·····························································································································(40)

11.4验收·····································································································································(41)

附录A本规定用词说明···················································································································(42)

附录B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43)

附录C城镇居民生活用气量指标·······················································································(44)

附录D几种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45)

I

DB11/T301-2005

附录E本规定引用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及规范···································································(46)

附录F“房间允许的容积热负荷”的计算·············································································(48)

附录G燃气燃烧器具及烟道的术语···················································································(50)

附录H管道焊接常用的坡口形式和尺寸···········································································(51)

附录I工程技术文件的内容及格式····················································································(53)

北京市地方标准《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条文说明································(63)

II

DB11/T301-2005

主要符号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P——输送燃气设计压力;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

Qh——燃气管道计算流量;

Qn——燃具额定流量;

ΔH——燃气的附加压力。

III

DB11/T301-2005

1总则

1.0.1为使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

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使用的天然气、气态液化

石油气、人工煤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凡进行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资质和证书。凡

从事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的燃气施工资质,并按燃气施工资质

等级承包燃气工程。进行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

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1.0.4燃气室内工程的范围,是从室外引入管距建筑物外墙1.2m为起点,经室内燃气管道到室内燃烧

设备为止。

1.0.5燃气工程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相结合,根据北京市城市总

体规划进行设计,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在设计中积极采用行之有效

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重新审定。

1.0.7已审定的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如超过一年尚未开工实施,需经有关部门重新审定后方可施工。

燃气室内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及时予以通气。如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应由使

用单位通知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含进口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燃

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9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1.0.10本规定编制依据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见附录E。

1

DB11/T301-2005

2室内燃气管道

2.1一般规定

2.1.1北京市燃气用户的分类为: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企业用户、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户。

2.1.2调压、计量、燃烧等设备,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2.1.3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2.1.3的规定。

表2.1.3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大于0.8MPa设备除外)0.8

A0.4

商业及工业用户(中压进户)

B0.2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0.2

商业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0.01

注:①当进户管道压力超过用户燃气表或燃具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在用户燃气表或燃具前加装燃气调压器;

②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③螺纹连接的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2MPa;

④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2MPa。

2.1.4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用气设备的燃烧

器的额定压力可按表2.1.4采用。

表2.1.4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燃气

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燃烧器

低压1.02.02.8或5.0

2.1.5室内燃气管道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3)《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4)《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

2)低压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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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1款规定的中压燃气管道用的管材。

(2)《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铜管应采用软态盘管或半硬态直管。

(3)《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14525。

(4)《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

3)燃具和表具的进出气口、穿地基的部位、冷热变形需要补偿的部位、需要经常拆卸和维修的部

位、安装不方便的部位等处可采用符合下列现行标准规定的软管连接。

(1)用在中压燃气管道上:

《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14525和《橡胶软管》GB10546。

(2)用在低压燃气管道上:

《家用煤气软管》HG2486、《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14525和《燃气用不锈

钢波纹软管》CJ/T197。

4)燃气管道的壁厚:

(1)无缝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3mm(做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2)焊接钢管的壁厚应符合本规定第2.1.5条第1)款中(2)、(4)项的规定。低压时应为普通

管。中压时应为厚壁管。

(3)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

(4)不锈钢波纹软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

(5)铜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8mm。

(6)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接钢

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5)燃气管道的连接方法:

(1)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阀门、仪表处除外),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选用平焊钢法兰和耐油石

棉橡胶垫片。

(2)钢管圆锥形管螺纹连接,当管道公称压力P≤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应采

用《55°密封管纹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1规定的管螺纹(柱/锥)连接;当

管道公称压力0.1MPa<P≤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应采用《55°密封管螺纹第2部分:

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规定的管螺纹(锥/锥)连接。

(3)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软管等应采用卡套连接或机械套筒插入式连接。

(4)硬钎焊连接、铜管道应采用毛细铜钎焊(铜—磷基合金)连接,不允许采用对焊、螺纹连接

和软钎焊(溶化温度<500℃)。

(5)密封填料选择,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2.1.6管道连接的管件应符合《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型式尺寸》GB3289的规定,阀门及法兰应符合《钢

制阀门一般要求》GB/T12224、GB/T17185及GB/T13040,法兰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铜管接头应符合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的要求,铜管管件应符合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建筑用铜管管件》CJ/T117的要求。

2.1.7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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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kNQn(2.1.7)

3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B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3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h。

2)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使用制度情

况编制成小时用量综合图表确定。

2.1.8燃气供应方式应根据用户所需燃气压力、燃气需用量,结合城镇各种压力级别的室外燃气管道分

布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用户只需中压燃气且设备自带炉前调压器时,宜采用城市中压管网直接供气方式。

2)当用户需要中、低压不同压力燃气且用户附近无低压管网时,宜采用直接引入城市中压燃气经

各自调压装置调压供气方式。

注:①高层建筑根据建筑高度可采用竖向分区低压供气方式,也可采用中压供气各层或各户调压方式。

②建筑物内燃气管道根据情况可采用下行上给供气方式,也可采用上行下给供气方式。

2.1.9低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见《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

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2.1.10室内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可按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的15%~20%进行计算。

2.1.11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

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ΔH=9.8×(ρk-ρm)×h(2.1.11)

式中ΔH——燃气的附加压力,Pa;

3

ρk——空气的密度,kg/m;

3

ρm——燃气的密度,kg/m;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2.1.12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不应大于表2.1.12的规定。

2.1.13用户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应符合《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表2.1.12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Pa)

从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阻力损失(pa)

燃气种类

单层建筑多层建筑

人工煤气200300

天然气300400

液化石油气400500

注:①阻力损失包括计量装置的损失。

②当由楼幢调压箱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也可按《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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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2.2燃气引入管

2.2.1室外地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1.2m处为燃气引入管的始端;如果小于1.2m时,燃气引入管

以庭院管接口三通(不含)起为引入管的始端。自燃气引入管始端到室内燃气总阀门之间的管道为燃气引

入管。

2.2.2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以及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

配电间、水泵房、变电室、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

等地方。

居民住宅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用气房间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

楼梯间引入,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此时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人管宜

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2.2.3气态液化石油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

2.2.4燃气引入管(不含气态液化石油气引入管)不宜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必须

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净高不得低于2.2m;

2)应有通风设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

5)应设放散管,其出口位置应能引至室外地上,保证放散时的安全要求;

6)应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

7)应设安全及监控装置。

2.2.5燃气引入管可敷设在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有窗户的半地下室、设备层或管道层内。

2.2.6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输送人工煤气时,不应小于25mm;

2)当输送天然气时,不应小于20mm;

3)当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时,不应小于15mm。

2.2.7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外墙、承重墙、楼板、管沟时,均应设置在钢套管中,并应考虑沉

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直径应不小于表2.2.7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

基础时的套管管径应由设计根据沉降量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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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7燃气管的套管直径

燃气管直径

DN15DN20DN25DN32DN40DN50DN65DN80DN100DN150

(mm)

套管直径

DN32DN40DN40DN65DN65DN80DN100DN100DN150DN250

(mm)

基础、管沟和套管之间的间隙应仔细填实,套管长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两端向外延伸2cm厚度。

套管中的燃气引入管应与套管同轴。套管与引入管的两端应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

填实。

套管内燃气引入管(含套管两端向外延伸2cm长度)管道不得有现场焊接或丝接接口、并应冷缠或热

缠玻璃布及塑化沥青胶带,厚度不小于3mm,套管两端的间隙用熔化塑化沥青堵严、抹平、压实。

套管穿楼板时,套管上端应高出经装修后的地面5cm,下端与楼板平;穿墙两端与墙面平。穿越

走廊、门厅时,两端与走廊、门厅墙面平。燃气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之后应尽快出室内地面,

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2.2.8当燃气引入管从敞开式汽车库沿墙引入时,不得妨碍交通及维修,焊口进行100%的射线探伤,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中表11.3.2Ⅱ级标准

的规定。

2.2.9当燃气引入管从首层库房、售货厅引入时,应具有维修方便及自然通风的条件。引入管应按

1.6MPa压力设计。

2.2.10对新建、在建的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燃气引入管宜采用室外地上直接引入,引入管的设计应与

建筑设计相配合。

2.2.11对新建、在建的无地下室的建筑物,燃气引入管宜采用室外地下引入室内;当无法从室外地下

直接引入室内时,可采用室外地上引入的方式,并设有防护罩。室内引入管高度应最大限度降低但最低

不低于距室内地面0.3m。

2.2.12燃气引入管穿墙前后的管段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

2.2.13距建筑物外墙1.2m以内的室外埋地燃气引入管及套管内的引入管不得有连接接头,弯头应采用

煨制弯头。

2.2.14当燃气引入管采用室外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地下部分的管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如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采用无缝钢管。

2)室外地下引入管在出室内首层经装修后的地面以上50cm处,加焊与立管成45°夹角的熟铁管箍,

并加丝堵,作为清扫口,丝堵口径不应大于DN25。

3)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第2.2.7条的规定。

4)引入管的地下部分到室内穿出经装修后的地面高于2cm套管部分应采用特加强级防腐,防腐做

法按照《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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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入管的最小埋深应在冰冻线下,管底与管周0.3m内宜填砂夯实。地下引入管的做法按设计文

件要求施工,在施工中或施工完毕后,必须由质量监督部门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一齐进

行逐个的隐蔽工程检查,并填写验收记录。

6)输送人工煤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引入管应坡向楼前管,其坡度不小于0.002。

7)引入管室内立管部分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

8)引入管管段(进口总阀门以下部分)的试压应与庭院管一起进行。试验压力按室外燃气管道的试压

标准。严禁与室内燃气管道串联试压。

2.2.15当燃气引入管采用室外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的管材应符合本规定第2.2.14条第1)款的要求,室外引入管应作防护罩。

2)地上引入管在穿建筑物外墙弯曲处焊接管箍,并加DN25的丝堵,以作放散及清扫用。

3)地上引入管的穿墙位置一般为室内首层经装修后的地面以上30cm处。

4)地上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净距宜为10cm~12cm。

5)地上引入管的室外地下部分埋深、防腐、坡度等要求应符合本规定第2.2.14条第4)款、第5)

款、第6)款的要求。

6)输送人工煤气及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地上引入管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超过±2mm,保温结构的外装饰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气态液化

石油气地上引入管的保温层厚度不小于10cm。

7)地上燃气引入管穿建筑外墙敷设在套管内时,应符合第2.2.7条规定的要求。

8)地上引入管不得使用PE管。

2.2.16引入管(无缝钢管)与室内燃气管道(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的连接为电弧焊接。室内燃气

管道如采用铜管时,无缝钢管与铜管连接应采用特制的铜制承插/丝扣管件过渡连接。管件两侧引出导

线联结到放电间隙箱。

2.2.17燃气引入管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置在室外或室内操作方便的位置。对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设置阀门。

2)设在外墙上的引入管阀门应设在阀门箱内,并有防误操作的措施。湿燃气的阀门箱内应有保温

措施。阀门的安装高度应设置在操作方便的位置。

2.3室内燃气管道

2.3.1室内燃气管道严禁敷设在卧室内,并不宜穿越浴室及厕所。当燃气管道必须穿越浴室或厕所时,

应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置于钢套管中,套管中的管道不得有焊口。

2.3.2室内燃气干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话总机室、电脑服务机房、电梯间及其

高层建筑的电梯间前室、空调机房、通风机房、避难层、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等房间,也不得穿过电缆

沟、暖气沟、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处。

2.3.3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应敷设燃气管道,居民住宅内的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

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没钢套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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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301-2005

2.3.4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内。

2.3.5室内燃气管道(不含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宜敷设在不使用燃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

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应符合本规定第2.2.4条的规定。并应有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

得小于6次。室内燃气管道局部通过密闭的房间时必须置于钢套管内。

2.3.6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吊顶、汽车库、飞机库等部位的燃气管道(不

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穿越部位除外)应根据不同部位由设计分别对管材、阀门、仪表等提出相

应的设计安装要求。

2.3.7室内水平燃气管道可敷设在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有窗户的半地下室、设备层或管道

层内。

2.3.8室内燃气低压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带外保护套的不锈钢波纹软管(以下简称不锈钢波纹软管)和

铜管。

2.3.9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户的室内燃气管道采用铜管时,宜暗设在柜子内或非承重墙的管槽内,但不得

直埋于墙内或地板内。暗设铜管除应符合本规定第2.3.24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铜管暗设在墙内时,宜在室内标高2m以上或1m以下的墙内,墙面应设置明显标志。

2)铜管应采用聚乙烯(PE)材料密封塑覆防腐保护,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5mm。

3)在暗设的铜管的全部敷设长度上宜用角钢紧贴保护,角钢厚度不小于1.2mm,管槽应采用带通

风孔的面板。

4)暗设的燃气铜管应避免与公用烟道及热水器相毗邻。

2.3.10室内天然气管道可水平明敷在建筑物的屋面上,立管也可沿外墙明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或镀锌钢管,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

窗水平净距应不小于0.5m。

2)燃气管道应安装在避雷针避雷带的保护范围内,不应布置在屋面墙角、屋檐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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