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850-1989 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
GB 11850-1989 Regulation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of reactor decommissioning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89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
- 起草人:
- 尚一钧、邢馥吏
- 出版信息:
- 页数:6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GB11850-89
Regulationforradiationprotection
ofreactordecommissioning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生产堆的退役,也适用于研究试验堆的退役。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术语
3.1退役核设施服役期满后,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措施,使其永久性地退出服役的过程.
3.2退役阶段核设施退役所处的状态及厂址可利用程度的标志。
3.3去污去除或减低核设施和厂址范围内放射性核素的沾附物。
3.4退役工作人员从事核设施退役管理与操作的人员.
3.5退役作业为使核设施安全退役有计划地实施的各项措施与操作。
4总则
4.1花反应堆退役的全过程中,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
的剂量当量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4.2退役作业前应准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执行与退役工程三同时原则。
4.3应建立退役辐射防护与安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4退役辐射防护与安全机构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杳其实施的责任,遇有严重违反规定并可能使职
工安全或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事件,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5反应堆营运单位的领导,应对退役中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_〔作全面负责,确保开展上述工作所需
要的经费与人员。
4.6退役辐射工作人员,应经过考核并取得“辐射工作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4.了反应堆营运单位,应在反应堆退役前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反应堆退役报告”,经审查批准并获得
“反应堆退役许可证”后方可开始退役工作。
“反应堆退役报告”中应包括: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一10-21批准1990一08一01实施
GB11850一89
a.反应堆退役可行性研究报告;
b.反应堆退役安全分析报告,应报送国家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审批;
c.反应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环保局审批。
4.8反应堆退役工程必须有专门设计.退役设计分初步设计和作业设计两个阶段.两阶段的设计文件
均应呈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退役作业。
4.9反应堆营运单位应按退役作业设计的要求组织好退役作业。
4.10反应堆退役工程竣工后,营运单位应做好总结工作,提交“反应堆退役工程竣工报告”和“反应堆
退役最终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呈送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局,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退役
工作。
5剂量当量限值和控制原则
5.1辐射工作人员剂量当量限值
5.1.1反应堆退役辐射工作人员剂量当量限值应执行GB4792中第2.2,2.5和2.8条中的规定。
5.1.2反应堆退役辐射工作人员的年人均有效剂量当量目标值应控制在lOmSv(1rem)以下.如果因计
划进行某些特殊操作有可能使年人均有效剂量当量超过上述目标值时,应提出安全论证报告,并经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
5.1.3反应堆退役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按季度控制。当有可能超过季度剂量时,连续两个季度
的受照剂量必须小于年限值的1/2,
5.2公众成员的剂量限值
5.2.1反应堆退役对公众成员造成的年剂量当量应不高于1mSv(0.lrem),
5.2.2反应堆退役期间,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对厂址外关键居民组中任何公众成员成(人)造成的年有
效剂量当量应不超过0.25mSv(25mrem)这一目标值。
6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6.1在反应堆退役期间,退役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作业中使用的工具、设备,作业场所的工作台、墙
壁、地面等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下表所列数值以下。
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1)表Bq/c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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