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801-201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DB13/T 2801-2018 DB13/T 2801-2018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Procedures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2801-2018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9
实施日期
2018-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P5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801—201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Specificationforwaterconservancyprojectqualitycontrol

2018-06-29发布2018-07-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2801—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质量监督手续办理...................................................................3

6质量监督计划编制...................................................................3

7项目划分确认.......................................................................3

8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和核备.......................................................3

9监督检查...........................................................................4

10质量问题及处理的监督..............................................................5

11工程验收的监督....................................................................6

12质量核备与核定....................................................................7

13档案及信息管理....................................................................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的式样.........................................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式样......................................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的式样....................................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复核表的式样..........................15

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体系监督检查表的式样..................20

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的式样..................26

附录G(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的式样..................................31

附录H(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式样............................32

附录I(规范性附录)施工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的式样....................................33

附录J(规范性附录)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举报受理书的式样..............................34

附录K(规范性附录)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式样....................................35

附录L(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式样....................................36

附录M(规范性附录)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的式样....................................37

附录N(规范性附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的式样..................................38

附录O(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工作总结的式样..................................39

I

DB13/T280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艳坤、杜永彬、赵树军、王彩玲、修海辰、徐宏、聂欣岩、王正国、田尧。

II

DB13/T2801—201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

计划编制、项目划分确认、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和核备、监督检查、质量问题及处理、工程验收

的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档案及信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其它工程

参照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及经

批准的设计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

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

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SL636-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SL637-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SL638-20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L639-20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L734-201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Hydraulicengineeringqualitycontrol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

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

3.2

1

DB13/T2801—2018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Thesubjectofliabilityforwaterconservancyprojectquality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相关从业单位及主要设备

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单位。

3.3

质量责任行为Qualityresponsibilitybehavior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

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4

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Thewholeprocessofprojectlegalpersondetection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检测的活动,是

对施工单位(含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质量检测的复核性检验。

3.5

监督抽检Supervisionsampling

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必要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

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样检测的活动。

3.6

竣工检测Inspectionandtestingforcompletionofconstruction

竣工技术预验收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的检测单位,依据竣工验收质

量检测方案,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4基本规定

4.1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质量监督主要依据于:

a)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b)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c)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d)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4.2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计划编制、项目划分确认、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和核备、监督

检查、质量问题及处理、工程验收的监督、质量核备与核定、档案及信息管理。

4.3质量监督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为止。

4.4组织形式

2

DB13/T2801—201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一般由质量监督机构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重要的

大型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建质量监督项目站,项目站成员不宜少于3人。

4.5工作方式

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用抽查、巡查的监督方式。

5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5.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书》(见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a)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b)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或审批文件;

c)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d)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主要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

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

f)水利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授权书。

5.2质量监督机构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

6质量监督计划编制

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见附录B),明确监督人

员,宜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发送至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

7项目划分确认

7.1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大型工程可

分阶段报送与确认项目划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

划分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确认结果要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

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附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见附录C)。

7.2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输水工程中的主要管材等按产品进行质量管理,设备安装纳入项目划分。

7.3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

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书面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7.4现行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单元(工序)质量评

定标准,并按照SL631~637-2012、SL638~639-2013的统一格式制定质量评定表格,经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和核备

3

DB13/T2801—2018

8.1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

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8.2SL176-2007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

及标准分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8.3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

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宜派员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

9监督检查

9.1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复核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见附录D);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

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情况(见附录E)。

9.2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检查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与质量检验

情况,设计单位的服务体系运行情况、现场服务情况,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法规及强

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控制与检验情况,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

行情况、原材料及设计检验情况、质量检测情况、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情况、实体质量情况、技术资

料管理情况,质量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业务情况、工程试验室情况、检测标准和规定执行情况、检测情

况及检测报告规范情况(见附录F)。

9.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9.3.1检查的重点包括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涉及主体安全的重要隐蔽(关

键部位)、影响主体工程安全的临时工程等质量。

9.3.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应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主要方法为查阅质量评定资料和检查施

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必要时应进行监督检测。

9.3.3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联合

小组核定等情况。

9.3.4检查实体质量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外观质

量评定及单位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查记录、月报,参建单位自行开展或委托的检

测成果、质量缺陷处理等资料。

9.4监督抽检

9.4.1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检,主要抽检原

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

4

DB13/T2801—2018

9.4.2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5监督检查结果

9.5.1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检查范围、

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

9.5.2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指

出,并现场取证,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有异议不签字确认的,应提出书面

说明意见,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复核确认。

9.5.3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

9.5.4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主管部门报告,直

至达到整改要求。

10质量问题及处理的监督

10.1质量问题及处理

质量监督机构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质量监督书面材料(见附录G);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拟

定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H),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后发送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落实;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0.2质量缺陷备案

10.2.1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

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的),应以工程质量缺

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10.2.2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工程参建单位代表

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材料。

10.2.3项目法人应将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附录I)、质量缺陷备案表和有关材料及时报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

10.2.4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质量缺陷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质量缺陷予以备案,在质量

缺陷备案登记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后发送项目法人。

10.3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10.3.1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督促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时限、

程序上报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参与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0.3.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

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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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801—2018

10.4质量问题举报及投诉

10.4.1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问题举报及投诉时,应填写质量问题举报受理书(见附录J)。

10.4.2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举报及投诉内容和意见向主管部门报告。

10.4.3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质量问题举报及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0.4.4质量问题举报及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11工程验收的监督

11.1法人验收的监督

11.1.1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项目法人组织法人验

收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资料进行全面自查,资料齐全后方可组织验收,并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

监督机构。

11.1.2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

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按照SL223-2008中第3章的规定,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

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见附录K)

11.1.3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按照SL223-2008中第4章的

规定,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见附录L)

11.1.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督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监督执行。

11.2参与政府验收

11.2.1阶段验收。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

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阶段验收按照SL223-2008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验收前应完

成如下工作:

a)项目法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委员会;

b)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测报告和涉及的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备)意

见,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1.2.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照SL223-2008中第8章的规定进行。验收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a)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先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并在自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

构列席竣工验收自查会议,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

目质量结论(见附录M)和相关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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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801—2018

b)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自查结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参建各方建设管理

工作报告和其他工程质量相关材料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提出明

确结论。

12质量核备与核定

12.1质量核备的内容

质量核备包括下列内容:

a)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b)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方案;

c)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和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影像等相关资料;

d)分部工程评定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e)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f)竣工检测方案、成果和报告;

g)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h)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资料;

i)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12.2质量核定的内容

质量核定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b)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c)单位工程评定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d)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

e)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12.3质量核备与核定的程序

12.3.1质量核备与核定表及其附件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

12.3.2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

定标准在工程开工初期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当以上核备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重新核备。

12.3.3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项

目法人可组织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具体实施过程

按照SL734-2016中附录A规定执行)。

12.3.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核定)。

12.3.5竣工技术预验收之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工程设计内容与实际完成情况等要求,确定检测工程项目,划分检测单元,明确检测方法和数量、

检测与评价依据,编写检测方案,与项目法人签订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合同,依法实施检测工作。检测

方案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备(具体实施过程按照SL734-2016中附录B

及SL223-2008中8.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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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801—2018

12.3.6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12.3.7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与核定资料进行审查。质量核备与核定意见

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12.3.8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与核定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通知项

目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与核定手续。

13档案及信息管理

13.1档案管理

13.1.1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3.1.2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13.1.3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质量监督档

案目录见附录N)。

13.2信息管理

13.2.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被监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利建设质

量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该信息管理系统。

13.2.2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质量监督年度工作总结(见附录O),并于年底前报上一级质量监督

机构。

8

DB13/T2801—2018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的式样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

年月日

9

DB13/T2801—2018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表一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及备案

主要建设内容

及工程量

①现场监理机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成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技术工人上岗

质证等原证随时备查,其复印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量②监理、施工月报的内容,应包含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

管运行情况;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质量检验情况,监理跟踪及平行检测情况,施工单

理位“三检制”情况;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复核情况;质量缺陷或事

故情况及处理情况等。

工程质量拟达到合格□优良□

计开工日期二〇年月日

划竣工日期二〇年月日

项目总投资万元建安工作量万元

项目监督机构成员

或责任质量监督员

拟选择的检测单位

10

DB13/T2801—2018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表二

项目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

安全负责人职务职称

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职务职称

项目负责人职务职称

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单法人代表职务职称

项目负责人职务职称

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单法人代表职务职称

项目总监职务职称

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单法人代表职务职称

项目总监职务职称

11

DB13/T2801—2018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表二续1

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职务职称

项目经理职务职称

单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

一安全负责人职务职称

标段名称

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施法人代表职务职称

工项目经理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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