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5106-2013 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检测验收规范

MH/T 5106-2013 The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baggage handling systems at civil airports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5106-2013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11-11
实施日期
2014-03-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民航专业质量监督总站
起草人:
董法鑫、薛平 等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9.100

V56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5106—2013

代替MH/T5106-2008

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

检测验收规范

Inspectionandacceptanceregulationforbaggagehandlingsystem

ofairportterminalbuilding

2013–11–11发布2014-03-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5106—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

4一般要求..........................................................................3

5技术要求..........................................................................5

6检测方法及目标...................................................................18

7系统性能测试.....................................................................30

8测试工具.........................................................................34

I

MH/T5106—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MH/T5106-2008《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检测验收规范》,与MH/T5106

-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行李系统技术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见3.2、4.2、4.5.2、4.5.4、5.1.1.1、5.1.1.5、

5.1.3.1.12、5.1.3.6、5.1.4.5、5.1.4.6、5.2、5.3.1~5.3.3、5.3.4.2.1.1、5.3.4.2.2、

5.3.9.5);

——增加了行李系统功能要求(见5.4.1、5.4.2.2、5.4.3、5.4.5~5.4.8、5.4.10~5.4.18、

5.4.22.1、5.4.25.1、5.4.25.2、5.4.25.4、5.4.25.6~5.4.25.9、5.4.26);

——增加了行李系统检测方法和目标(见第6章~第8章)。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航专业质量监督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法鑫、薛平、杨勇、马晖、曹晶、马志刚、高天。

MH本标准于2008年8月首次发布。

II

MH/T5106—2013

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检测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检测、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的检测和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单机设备的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6995.1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16316电气安装用导管配件的技术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9215(所有部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GB/T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GB/T23111-2008非自动衡器

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MH/T6050行李处理系统带式输送机

MH/T6051行李处理系统值机带式输送机

MH/T6052行李处理系统弯道带式输送机

MH/T6053行李处理系统斜角带式输送机

MH/T6054行李处理系统水平分流器

MH/T6055行李处理系统垂直分流器

MH/T6056行李处理系统推板分流器

MH/T6057行李处理系统转盘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分流delivery

将行李从某一输送路径上,有选择地转换到其他输送路径的过程。

1

MH/T5106—2013

3.1.2

合流merge

将两条或两条以上输送路径上的行李,有序地合并到一条输送路径的过程。

3.1.3

分拣sorting

根据行李的航班、目的地等信息,按照系统指令,将行李从系统中分离出来,使其到达指定出口的

过程。

3.1.4

行李处理时间baggagehandlingtime

在行李处理系统中,行李从系统的起点(办理乘机手续柜台),到达系统末端(滑槽、装卸输送机

等)的时间。

3.1.5

正确识别率1)correctidentificationratio

标签阅读设备能正确读取行李标签的行李数量占被读行李标签的行李总数量的百分比。

3.1.6

不可识别率1)unidentifiedratio

标签阅读设备无法正确读取行李标签的行李数量占被读行李标签的行李总数量的百分比。

3.1.7

错误识别率1)misidentificationratio

标签阅读设备错误读取行李标签的行李数量占被读行李标签的行李总数量的百分比。

3.1.8

成功分拣率2)successfulsortingratio

系统自动分拣时,将行李成功分拣到指定目的出口(航班)的行李数量之和与需要进行处理的行李

总数的百分比。

3.1.9

正确处置率2)correcthandlingratio

系统自动分拣时,将行李正确分拣到相应出口(指定目的口及弃包口等)的行李数量之和与需要进

行处理的行李总数的百分比。

3.1.10

差错率2)incorrecthandlingratio

系统自动分拣时,将行李错误分拣到非指定出口(不含弃包口等)的行李数量之和与需要进行处理

1)正确识别率、不可识别率与错误识别率之和等于100%。

MH2)正确处置率与差错率之和等于100%,成功分拣率小于或等于正确处置率。

2

MH/T5106—2013

的行李总数的百分比。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TR自动条码阅读器(AutomaticTagReader)

BHS行李处理系统(BaggageHandlingSystem)

BPM行李处理报文(BaggageProcess.Messages)

BSM行李源信息(BaggageSourceMessage)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Airline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

IP网络之间互连的协议(InternetProtocol)

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LogicController)

SAC分拣管理计算机(SortAllocationComputer)

SCADA监控和数据采集(SupervisoryControlandDataAcquisition)

4一般要求

4.1行李处理系统的组成与分类

4.1.1行李处理系统由下列部分组成:

——行李称重、贴标签;

——行李的X光安全检查;

——行李的输送;

——行李标签的识别;

——行李的分拣;

——设备运行监控;

——计算机信息管理;

——应急运行功能(备份系统);

——维修平台。

4.1.2行李处理系统按行李处理流程划分为:

——标准行李离港处理系统;

——标准行李进港处理系统;

——中转行李处理系统;

——早到行李处理系统;

——晚到行李处理系统;

——超标(OOG)行李离港处理系统;

——超标(OOG)行李进港处理系统。

4.2行李规格

4.2.1符合表1的规定且不需要特殊处理的行李,属标准行李。标准行李均可在系统主输送线上输送。

4.2.2不符合标准行李规格,及有特殊规定的行李为超标行李,超标行李的最大规格见表2。

4.2.3不符合标准行李、超标行李规定的行李,或有特殊规定的行李不应作为行李处理,应将其交给

货运部门处理。

3

MH/T5106—2013

表1标准行李规格

长度宽度高度重量

规格备注

㎜㎜㎜㎏

100040060050人工分拣行李系统标准行李尺寸

最大

90050075050自动分拣行李系统标准行李尺寸

最小2501002002

行李的三边尺寸之和应不超过158cm。

表2超标行李最大规格

长度宽度高度重量

㎜㎜㎜㎏

≤2000≤1000≤1000≤70

4.2.4在行李处理系统竣工检测验收时,试验行李应包含各种类型,箱包、软包、纸箱的比例应分别

为40%、50%、10%。试验行李中带轮箱包的比例应不少于箱包总数的85%,其中四轮箱包占带轮箱包总

数的比例应不低于40%。

4.2.5试验行李中应包含最大、最小规格的行李,其所占比例应不少于15%。

4.3电源

工作电压:AC380V±38V(三相五线制),AC220V±22V;

工作频率:50Hz±2.5Hz。

4.4环境条件

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98%;

环境温度:-10℃~50℃。

4.5检测验收条件

4.5.1在检测验收前,对行李处理系统的各单台设备、单独采购的主要部件、原生产厂生产的主要部

件,集成商应提交生产厂商的正式出厂检验证书或检验合格证。

4.5.2为满足项目验收的要求,应对行李系统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检测,在检测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提

供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必要配合条件。

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李系统合同文件中相关技术部分及其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技术确认文

件、系统设备清单、技术规格说明、行李系统与其他系统接口方式说明、技术变更文件、系统及设备使

用维护手册、系统的安装图纸,电气原理和接线图、自行调试和检测的记录文件,隐蔽工程等阶段验收

报告等。同时为保障对系统软件的深入检测,相关单位宜提供包括SAC、PLC等为本项目所开发的软件源

代码,并配合检测进行BSM和IP调试。

4.5.3MH检测验收前,集成商应向业主提出行李处理系统的正式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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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应根据行李系统建设不同阶段,对行李系统安装、调试、自测等阶段进行相应检测,包括但不

限于:安全保护功能检测、系统功能检测、性能检测、压力测试等。

5技术要求

5.1系统安装要求

5.1.1一般要求

5.1.1.1输送线各设备外形尺寸、设备与建筑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2结构件的连接(包括焊接联接和螺栓联接)、各种机械部件的安装位置和紧固应正确。

5.1.1.3电气设备的安装、配管、配线应符合GBJ232及GB/T6995.1的要求。

5.1.1.4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安装应正确。

5.1.1.5整个输送路线中,输送表面上方净空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5.1.1.6上、下坡输送设备的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角度不大于18°。

5.1.1.7联接紧固件应有防松措施。

5.1.1.8各活动部件应有润滑措施。

5.1.1.9轴承或轴承座应有防尘措施。

5.1.1.10外露的链轮、皮带轮等传动处应有防护罩。

5.1.2设备标识

5.1.2.1应设置下列永久性的不易腐蚀的标牌:

——在设备适当的位置上设置标明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规格、编号、以及制造厂名称和制造日期

等的标牌;

——在操作控制部分的适当位置设置操作手柄、开关等的操作使用说明牌和指示牌;

——防止发生危险的警告指示牌。警告指示牌应符合GB2894的要求;

——需经常润滑的各部位的润滑说明牌。

5.1.2.2每台机械设备表面应采用醒目的设备编号,在维修路径上清晰可见,且设备编号应与设计图

纸编号一致。

5.1.2.3每个开关柜、控制柜中应附有简要原理图及操作方法说明,每个电气元件和设备均应有一个

与图纸一致的标号牌。

5.1.2.4所有印刷线路板均应有型号标记,电子元件柜应标明各线路板的品名,方便辨认原理图中的

线路板。

5.1.2.5所有电气设备或部件的接线端均应清楚地打上永久标记,所有需连接在一起的标记号应相同,

标记号码印在短套管或类似套管物上,然后套进线头。不应用纸带进行标识。

5.1.2.6电缆及电缆芯的两端均应有标记。

5.1.2.7设备铭牌上除设备型号、制造厂名称可用英文或中英文对照书写外,设备铭牌上的其他内容

以及各种说明牌、指示牌、标签和标记均应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书写。

5.1.3电控设备

5.1.3.1控制柜

5.1.3.1.1控制盘、柜及控制盘、柜内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主控制盘、继电保护盘和自动装

置盘等不应与基础型钢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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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5106—2013

5.1.3.1.2控制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水平偏差、盘与柜面偏差以及盘与柜间接缝的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控制盘、柜安装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

项目

mm

垂直度(每米)<1.5

相邻两盘顶部<2

水平偏差

成列盘顶部<5

相邻两盘边<1

盘间偏差

成列盘面<5

盘间接缝<2

5.1.3.1.3模拟母线应对齐,其误差应不超过视差范围,并应完整,安装牢固。

5.1.3.1.4控制盘、柜、台、箱的接地应牢固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

金属构架可靠地连接。

5.1.3.1.5控制盘、柜的漆层应完整,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刷漆。安装于同一室内且经常监

视的盘、柜的盘面颜色宜和谐一致。

5.1.3.1.6控制盘、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5.1.3.1.7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5.1.3.1.8控制盘、柜及电缆管道安装完后,应做好封堵。

5.1.3.1.9电气盘、柜应有出厂检验报告。

5.1.3.1.10配电柜制造商应具有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生产许可证。

5.1.3.1.11电控柜内部强、弱电应分开,标识应齐全。

5.1.3.1.12系统设备本地的操作盒上应设有隔离开关,用于接通和切断电机的电源。

5.1.3.2光电开关

5.1.3.2.1光电开关安装时应符合探测距离和生产厂家的要求,镜反射式光电开关及反射板应安装在

输送机的两侧,探测距离不小于输送机宽度的1.5倍,安装高度不大于最小行李的高度。漫反射式光电

开关一般安装于输送机的低部,探测距离一般为300mm~800mm。

5.1.3.2.2光电开关应安装在牢固的金属支架上,金属支架应能对光电开关的安装位置进行一定距离

的调节。

5.1.3.2.3光电开关和接线连接处应防水,安装位置便于检修更换,并有防止碰撞损坏的措施。

5.1.3.2.4宜在每条输送皮带安装光电开关。输送设备上安装的光电开关应工作可靠,防护等级不低

于IP65。

5.1.3.3急停开关和操作按钮箱

5.1.3.3.1急停开关采用红色人工复位式蘑菇头开关,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安装位置应明显,便

于操作,安装形式应能防止误操作。急停开关动作时应能够切断相应设备的供电电源。

5.1.3.3.2在每个办理乘机手续柜台输送系统收集输送带、输送系统、分拣机、提取转盘等沿线应设

置急停开关。急停开关之间沿输送线距离一般应小于30m。

5.1.3.3.3MH在办理乘机手续柜台、行李提取转盘等处,应设置按钮操作箱,以便就地作业启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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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5106—2013

5.1.3.4检修开关

设备电机控制箱上应有控制电机运行的钥匙开关,在系统启动状态下,当钥匙开关处于关闭位置时,

设备停止运行;处于自动位置时,设备由PLC自动控制运行;处于维修位置时,设备保持运行状态;只有

处于急停、热保护、电源故障时,电机才能停止。

5.1.3.5现场报警灯

5.1.3.5.1现场应分区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当行李发生阻塞及设备故障时,应发出声光报警提示。

5.1.3.5.2现场报警灯应采用顶杆安装的全方位显示红黄绿三色信号灯,安装位置应处于报警区域内,

并便于远处观察。

5.1.3.6电缆桥架与线路敷设

5.1.3.6.1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GB/T19666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5.1.3.6.2电缆梯架(托盘)、电缆梯架(托盘)的支(吊)架、连接件和附件的质量应符合GB/T19215、

GB/T16316的规定。

5.1.3.7电气设置的接地

5.1.3.7.1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

及验收记录。

5.1.3.7.2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电缆桥架、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5.1.3.7.3接地可采用单独接地或联合接地方式。当采用单独接地方式时,系统接地电阻应小于1Ω。

当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时,系统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1.3.7.4验收时应提供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系统接地测试报告。

5.1.3.8变频器

分拣机入口和输送系统需速度匹配处应设置变频调速装置。变频器应工作可靠,且不应对系统的运

行产生干扰。

5.1.3.9电机保护

5.1.3.9.1每台电机均应带有电流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

5.1.3.9.2系统中重要及大功率电机均应采取软启动措施,保证电机在满负荷状态下正常启动。

5.1.3.9.3电机的工业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5.1.4钢结构平台

5.1.4.1如果行李输送设备不在同一标高,且落差大于2000mm时,行李处理系统应设置钢结构平台。

钢结构平台包含行李系统设备安装的支撑平台、维护及操作人员行走的维修走道、攀登楼梯、防护栏等。

钢结构平台的设计应保证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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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在行李拖车通过、停靠的位置,钢结构平台的下弦高度应大于或等于3000mm。在条件不允

许的情况下,下弦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700mm。

5.1.4.3维修走道应设置防护栏。维修走道行走宽度一般不小于800mm,局部窄小地区不小于600mm,

净空高度一般不小于1800mm,特殊情况或条件不允许时,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1200mm,并应

加警示标示。支撑平台、维修走道、攀登梯需敷设的钢板应能承受400㎏/m2的载荷,并有防滑功能及

防止物体下落。防护栏高度应为1200mm。

5.1.4.4当维修走道坡度大于10%时,应采用梯阶形式。

5.1.4.5钢平台的设计应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能够方便地到达任何设备,应确保每台输送机驱动

电机正下方均有维修步道或维修平台,同时还应保证人员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5.1.4.6行李系统设备遮挡位置(如行李设备内部检修处、控制柜内部、行李设备遮挡的通道、行李系

统内部检修用平台等)应提供照度为100lx的照明,以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安全条件。

5.2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

5.2.1行李系统在启动前应有声(光)报警提示。

5.2.2钢结构平台的安全防护应可靠,且符合GB4053.3的规定。

5.2.3系统急停分区设置合理,急停开关合理设置在整个系统中,在紧急情况时能立即停止系统运行,

在相关区域设置声光报警信号。

5.2.4行李拖车运行的区域应设置行李设备保护设施,如防护柱、防护板等。在地面设有行车标线标

识,以规范行车安全,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

5.3单机要求

5.3.1输送机

5.3.1.1输送机应为滑动床型皮带式输送机。滑动床材料应为厚度不小于3mm冷轧钢板或更好的材料。

滑动床应精密安装;工作面应平整光滑,平整度为1.0mm/1000mm;接头处应保持平滑,不应有突

出不平之表面;床缘不应有锐角以免刮伤传送带。需要时床板下部应有角钢加强,人在上面行走不会

造成永久的变形;补强角钢应与机架焊接或螺栓紧固为一体。

5.3.1.2输送机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行李通道护板高度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不包含称重输送机、

安检输送机、注入输送机),特殊部位(如上、下坡输送段)应加高侧档板,防止行李脱出。

5.3.1.3输送皮带应平整均匀,接缝无异常变形;皮带沿宽度方向平整度应小于2/1000,长度方向

直线度应小于5/1000(圆弧带除外)。

5.3.1.4输送带对接处最大间距应不大于20mm。

5.3.1.5每条皮带在100m长度范围内应只有一个对接处。

5.3.1.6应符合MH/T6050、MH/T6051、MH/T6052、MH/T6053的规定。

5.3.2水平分流器

5.3.2.1摆动桨开启后,应不小于行李输送设备的宽度。开启角度在30°~60°范围内。

5.3.2.2摆动桨的开启和关闭可自动进行,也可手动操作。

5.3.2.3摆动部分的机架下缘与行李输送设备表面应保持一定间隙,间隙最大值为50mm,且不应与

输送面接触,不应发生夹、卡行李的现象。

5.3.2.4推板高度应不小于300mm。

5.3.2.5应符合MH/T6054的规定。

5.3.3MH垂直分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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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垂直分流器切换动作自动完成。切换时,应不影响上游输送线的行李输送。输送机还应具有

手动切换功能。

5.3.3.2垂直分流器应在交叉分流作业不少于15min的情况下,保证上、下游输送系统的连续性,不

发生堵包、卡包、分流不到位等现象。

5.3.3.3机架结构的强度应保证在输送机切换时没有明显的振动。

5.3.3.4应符合MH/T6055的规定。

5.3.4分拣机

5.3.4.1分类

行李处理系统使用的分拣机可分为桨式(摆臂式)分拣机、推板式分拣机、凸轮式分拣机、托盘式(翻

板式)分拣机、交叉带式分拣机等。

桨式分拣机、推板式分拣机、凸轮式分拣机作为推式分拣机,可与自动分拣转盘或输送机配合,共

同完成行李自动分拣的功能。

5.3.4.2性能

5.3.4.2.1浆式分拣机

应符合5.3.2的规定。

5.3.4.2.2推板式分拣机

5.3.4.2.2.1推板的行程应不小于行李输送设备内通道宽度的90%。

5.3.4.2.2.2推板接触行李的表面应具有缓冲设计,以减轻推板对行李的冲击。

5.3.4.2.2.3推板下缘与行李输送设备表面应保持一定间隙,间隙的最大值为50mm,且不应与输送

面干涉,不应发生夹、卡行李的现象。

5.3.4.2.2.4应符合MH/T6056的规定。

5.3.4.2.3凸轮式分拣机

5.3.4.2.3.1凸轮式分拣机的分拣能力应不小于每小时1800件。

5.3.4.2.3.2凸轮的行程应不小于行李输送设备宽度的90%。

5.3.4.2.3.3凸轮接触行李的表面应具有缓冲设计,以减轻凸轮对行李的冲击。

5.3.4.2.3.4凸轮下缘与行李输送设备表面应保持一定间隙,间隙最大值为50mm,且不应与输送面

干涉,不应发生夹、卡行李的现象。

5.3.4.2.3.5凸轮厚度应不小于300mm,且行李的重心位置应在凸轮的有效厚度范围内。

5.3.4.2.4托盘式(翻板式)分拣机

5.3.4.2.4.1托盘式(翻板式)分拣机的分拣能力应不小于每小时3000件。验收时,按系统设计的

分拣能力检测。

5.3.4.2.4.2托盘尺寸应不小于1000mm(长)×900mm(宽)。

5.3.4.2.4.3托盘之间的节距应为1m~2m。

5.3.4.2.4.4托盘的承重量应不小于标准行李的最大重量。

5.3.4.2.4.5托盘的倾翻动作应为一个受控过程,不应自由倾翻。

5.3.4.2.4.6投入输送线的能力应不小于每分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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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5106—2013

5.3.4.2.4.7托盘分拣机由线性(直线)电机驱动,电机数量应保证满载时的驱动。线性(直线)电机的

间距一般为25m~40m。

5.3.4.2.4.8托盘分拣机的两侧应有防护档板(网),防止行李从托盘分拣机上落下。

5.3.4.2.5交叉带式分拣机

5.3.4.2.5.1交叉带式分拣机的分拣能力应不小于每小时3000件。验收时,按系统设计的分拣能力

检测。

5.3.4.2.5.2交叉带小车尺寸应不小于1000mm(长)×900mm(宽)。

5.3.4.2.5.3交叉带小车之间的节距应为1.1m~1.5m。

5.3.4.2.5.4交叉带小车的承重量应不小于标准行李的最大重量。

5.3.4.2.5.5投入输送线的能力应不小于每分20件。

5.3.4.2.5.6交叉带式分拣机的两侧应有防护档板(网),防止行李从交叉带式分拣机上落下。

5.3.5转盘

5.3.5.1鳞片应平整、均匀,叠合贴顺,不应出现翘曲变形;应确保鳞片有足够强度和弹性,表面耐

磨。

5.3.5.2转盘的驱动链条应有张紧机构,链条具有自动润滑特性。

5.3.5.3对平面低速转盘,其鳞片应水平放置,转盘低速运行;鳞片宽度为1000mm±50mm;机架

总宽应大于鳞片宽度,且转弯处不应超出机架;转盘速度为24m/min~30m/min;高度小于或等于

400mm;具有软启动功能,启动平稳,无冲击现象;启动时达到额定速度的时间应不大于5s。

5.3.5.4对倾斜低速度转盘,其鳞片应倾斜放置,转盘低速运行;接收行李处的对面应有不小于400mm

高的档板;鳞片宽度为1200mm±50mm;在转盘低端应有防止行李翻出的措施,如侧挡墙;转盘速度

为24m/min~30m/min;低端高度小于或等于450mm;外圆弧半径小于或等于2400mm;鳞片倾斜角

度为20°~25°;具有软启动功能,启动平稳,无冲击现象;启动时达到额定速度的时间应不大于5s。

5.3.5.5自动分拣转盘为平面高速转盘,主要与推式分拣机配合,完成行李分拣的工作。鳞片宽度为

1000mm±50mm;机架总宽应大于鳞片宽度,且转弯处不应超出机架;转盘速度为45m/min~90m/min;

具有软启动功能,启动平稳,无冲击现象;启动时达到额定速度的时间应不大于5s。

5.3.5.6应符合MH/T6057的规定。

5.3.6行李标签识别

5.3.6.1行李标签识别

行李处理系统应能识别IATA规定的行李标签。

5.3.6.2自动读码检测

5.3.6.2.1检测的行李数量应不低于系统的每小时设计能力。

5.3.6.2.2行李标签应按检测数量,在行李六个面等比例分配。

5.3.6.2.3行李的输送速度按自动读码处输送设备的设计最高值检测。

5.3.6.2.4正确识别率应大于95%;不可识别率应小于5%;错误识别率应小于1/10000。

5.3.6.2.5在检测过程中,如果被检测的行李数量不足10000件,则不应发生错读一件行李条码。

5.3.6.3MH人工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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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5106—2013

对于系统不能自动识别的行李标签,应进行人工识别。人工读码采用手持扫描和键盘输入相结合的

方式,正确识别率应为100%。

5.3.7电子秤

5.3.7.1电子秤类型应为电子传感器式电子秤,额定荷重(不含输送机)应不小于150㎏,超载能力不

低于25%,最小分辨率为0.1㎏,电子秤允许误差应满足GB/T23111中Ⅲ级的规定。

5.3.7.2应具有置零、单件秤重、累计重量、累计件数、掉电保护功能。

5.3.7.3应有两个显示器,一个面向旅客,一个面向操作人员。显示方式应为数字显示。

5.3.7.4称重结果应与行李摆放的位置无关。

5.3.7.5电子秤应配置输出接口(如RS232),以向离港系统提供准确的称量结果。

5.3.7.6电子秤应取得由机场所在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5.3.8分拣滑槽

5.3.8.1滑槽滑板的下滑角度为25°~30°;滑板应平整光洁,下滑顺畅;滑槽表面及接合处应光滑,

无凸出或锐角,不应发生钩、挂、划伤或阻碍行李运行事件。

5.3.8.2滑槽入口端的光电传感器应安装平整、牢靠,无异常突出物,以免损坏包裹。

5.3.8.3滑槽结构应能承受行李下滑的冲击。滑槽的落差超过2m时,滑槽在结构上应考虑缓冲设计,

减轻行李之间的冲击,防止行李冲出滑槽,并利于工人搬运行李。

5.3.8.4滑槽应具有行李计数和槽满报警功能。

5.3.9可编程控制器(PLC)系统

5.3.9.1PLC主机设置

5.3.9.1.1PLC主机应工作可靠,处理能力及网络通信能力应符合行李处理系统的控制与反应速度要

求。

5.3.9.1.2为保证系统可靠性,PLC主机应分区设置,即每个相对独立运行的设备系统如离港、进港、

分拣等系统应单独设置PLC主机,使每个分系统可独立运行。设备备份时,两套系统应由不同的PLC

主机进行控制。

5.3.9.2PLC控制方式

5.3.9.2.1PLC控制系统应采用集散式控制方式,利用现场总线和安装在设备附近的远端模块对设备

进行控制。PLC和监控主机以及PLC之间采用网络方式进行通信。

5.3.9.2.2当行李信息管理系统故障无法使用时,PLC系统应能通过操作终端直接对行李系统的设备

工作状态进行设置,使行李系统可以在人工设置状态下运行。

5.3.9.3备份

PLC主机应根据系统规模设置备份功能,即当系统中任一个PLC主机出现故障时,应有应急措施保障

现场设备的控制和运行。

5.3.9.4通信

5.3.9.4.1现场总线的通信速率应不低于100kbps。

5.3.9.4.2网络通信应采用的工业级系统,通信速率应不低于10Mbps。

5.3.9.5PLC电池电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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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5106—2013

受电源供应故障的影响,PLC电池应能保持所存储的程序。PLC应能监控电池所处的状态,当电池电

量低于一定限量时,SCADA系统以低级别的报警显示;当故障处理之后,报警在SCADA系统上自动复位。

5.3.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5.3.10.1计算机房系统安装

5.3.10.1.1计算机房应设专用可靠的供电线路。计算机系统的电源设备应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电

电源设备的容量应具有一定的余量。

5.3.10.1.2计算机系统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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